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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机构
民国时期,全区的公产公房仅是一些区署、县署、学堂的驻所,无专门机构管理。
建国后,由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房单位自管。接收的原国民党政府机关的房产和部分祠堂、庙宇,由所在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管理。此后,改由财政科管理。1952年成立隶属财政科的地区公产管理委员会,各县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公产、公房。1963年,成立专署计委基建处,负责管理全区房地产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1972年,各县又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站。1986年前后,又先后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88年,池州行署建设局设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区公产公房。其后又设立了地区房管处,管理全区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的地直单位统建公房由行署行政管理局管理。
建国后,由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房单位自管。接收的原国民党政府机关的房产和部分祠堂、庙宇,由所在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管理。此后,改由财政科管理。1952年成立隶属财政科的地区公产管理委员会,各县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公产、公房。1963年,成立专署计委基建处,负责管理全区房地产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1972年,各县又相继成立房地产管理站。1986年前后,又先后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88年,池州行署建设局设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区公产公房。其后又设立了地区房管处,管理全区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的地直单位统建公房由行署行政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