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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私房改造
1958年,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翌年结束。全区实际改造私房700余户,34386.79平方米。1965年“四清”运动时,又一次进行私房改造,对私有出租房统一由国家经租,并对部分出租户实行无起点改造其自有住房的政策,扩大了改造面。“文革”期间,经租房固定资金一度停发,同时无偿地接管了一批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私房,没收了一批台属房屋。1980年起开始清理,各地成立了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逐户落实政策,至1987年基本结束。全区按政策退还私房570余幢,面积3978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