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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开埠与芜湖海关的设立
安徽地处内地,在光绪二年(1876年)之前,尚没有与西方列强发生直接联系,基本上处于半封闭状态。《安徽通志稿·外交考》称,安徽“四境货物多各以其便利输入邻省,在若干部分间接转趋外洋,故在外人未入内地经商以前,既经济方面亦不与外邻发生何等关系,至政治方面更无论点”。
光绪元年,英国向中国云南地区扩张势力,制造了“马嘉理案”。英国以此为由,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勒索进一步的侵略特权。光绪二年九月十三日,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在烟台签订《中英烟台条约》,共三端十六款。第三端第一款关于免厘、开埠、行船事宜部分规定:“所有现在通商各口岸,按前定各条约,有不应抽收洋货厘金之界。兹由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以各口租界作为鱼收洋货厘金之处,俾免漫无限制。随由中国议准在于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今属广西)四处添开通商口岸。”
这样,根据《烟台条约》,与马嘉理案毫无瓜葛的芜湖被正式辟为对外通商口岸。事实上,早在《烟台条约》签订之前,西方列强已经侵入芜湖。同治十一年(1872年)十一月,美国外交官吴德禄(F·E·Woodruff)即来到芜湖,强驻芜湖港后成为芜湖海关首任税务司。翌年一月,英国派曾任洋枪队头领戈登翻译的好博逊(Herbert Edgar Hobson),强至芜湖港,攫取安徽关税。
光绪三年四月一日,芜湖新关,即海关,在大江口西北离中江塔不远的租赁民房中正式设立。光绪九年,芜湖租界沿江一带拟划给海关建海关大楼和海关码头,但直至民国元年(1912年)7月,经芜湖县政府、安徽都督柏文蔚、海关监督李振标和潘赞化、徽州同乡会会长鲍庚等正式商定,将该地带让给芜湖海关。此处江岸长约574英尺,岸前水深约70英尺,共占地约50亩。经过7年建设,耗资共计关平银19.4万两,于民国8年(1919年)建成海关办公大楼,并于同年7月14日迁入办公。
在清政府设立芜湖海关时,规定由芜湖关监督节制,其监督关防文曰:芜湖关监督兼管新设税务之关防,即以该管道员兼充。由于中国官员“不习洋务”,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委托京师总税务司,挑选西员税务司帮办税务。因此,虽然在名义上由芜湖关道、监督管辖海关,但实际上芜湖海关大权完全操纵在西员税务司手中。芜湖海关开设后,海关购得范罗山、磨盘山建造税务司署。税务司先缴500银元,作为坟墓迁移费,随后两山内坟主将坟墓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税务司班谟(Palm)缴付地价银7500元,正式购得两山,取得两山红白地产契纸。民国元年11月,税务司署兴建,民国8年竣工。税务司署共建洋楼3所,一为税务司住所、一为副税务司住所、一为洋员各等帮办住室。税务司署四周种有树木,中间有一球场。
芜湖开埠和芜湖海关的建立,标志着外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势力正式进入安徽,安徽的半封闭状态开始被打破,进一步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境地。
二、芜湖海关机构及沿革
光绪三年(1877年)四月一日,芜湖海关开关。芜湖海关直接隶属于由外国人担任的海关总署总税务司领导,并在名义上属芜湖海关道节制,但真正掌握芜湖海关大权是税务司,他是芜湖海关的实际行政负责人,掌管海关业务及海关人员的招募、调遣、晋升和撤换大权。
从光绪三年芜湖海关建立到民国24年(1935年)芜湖海关闭关前夕,外国人一直把持芜湖海关税务司的职务,控制着芜湖海关,仅在民国21年2月1日至4月19日和民国22年9月25日至民国23年4月23日,华人两度以临时负责帮办身份短暂代理芜湖海关负责官员。

芜湖海关历任税务司见表1—1—1。



芜湖海关税务司署的人员分为内班和外班。内班负责征税和海关日常行政管理,由税务司、副税务司、各等帮办、供事、文案、税务员等组成。内班分设秘书课、总务课、会计课、统计课,办理文秘、征收关税船钞、统计报告、财务会计和总务等事宜。各课课长均由外国人担任,分别负责处理海关日常事务。课以下分设大写台、验单台、进口台、出口台、内地单台和结关台。内班官员地位高于外班官员,可随时调任外班官员,但外班官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内班官员。光绪三年(1877年)芜湖海关初创时,其内班人员有税务司1人(洋员)、帮办4人(均洋员)、医员1人(洋员)、英文供事10人、文案2人(华员)、书办8人(华员)。以后,内外班人员数又有所变动。
外班由监察课、验查课两个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管理船舶、货物、行李、物品和旅客、查缉走私、管驾关艇、兼理港务和船政,其人员包括监察长、监察员、稽察员、验估员和验货员。芜湖海关初创时,外班人员有超等总巡兼理船厅1人(洋员)、三等总巡1人(洋员)、验货员5人(洋员)、钤子手(稽查员)10人(洋员)、称手10人(华员)、巡丁10人(华员)、水手21人(华员)、听差、门丁13人(华员)、望楼、更夫、木匠、杂役14人(华员)。
清代,芜湖海关由芜湖关道节制。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政府以安徽宁池太广分巡道兼理芜湖常关关务,又称芜湖关道。芜湖海关设立后,即由芜湖关道兼管。辛亥革命推翻满清政府后,国民政府任命海关监督管辖芜湖海关。从光绪三年(1877年)至民国24年(1935年),历任芜湖关道、芜湖关监督名录见表1—1—2。





民国26年(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战火随即蔓延至安徽。同年12月10日,日军占领芜湖。翌年1月17日,芜湖海关闭关,人员南撤。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月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将芜湖海关大楼拨给安徽区直接税务局使用,同年5月2日,又下令将原芜湖海关税务司署移交给安徽区货税局作为办公场所。同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撤销芜湖海关和镇江海关,其业务归南京海关兼管。
三、芜湖海关权限与管辖范围
芜湖海关设立后,由安徽巡抚、两江总督与英国驻华公使多次函电磋商,并参照其他海关,制定《芜湖海关试办章程》,共18条,内容如下:
一、凡洋商船只,只准在芜湖西门外小河北岸沿江离东岸在一里路之限内,陶家沟之北、弋矶之南停泊,起下货物。
二、凡拨货之船,必先在本关挂号注册,用英、汉文字,将该船号数大书船头、船尾,以便稽查,方准拨货。
三、各船在口内时,由关派人看守,夜间随时将其舱封固,不准起下货物。至起货完竣看舱之后,方准装货,不准一面起货,一面下货,以致混淆。
四、凡商船起下货物,均须日间,不得在日出以前、日落以后,礼拜日、给假日皆不准行。其内江轮船请有准单者,起下货物,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倘未领有准单,私行起货下货者,由关查出,准该货入官。
五、凡两船欲行互相拨货者,必先请有本关准单,方准互拨,如未领有准单私自拨货者,将货入官。
六、凡商人领照下货,因船已满载,复引退回者,须将该货停泊关前,俟本关验明给发还退货单,方准起回上栈。
七、凡有镇江护照商船及江照轮船抵芜湖者,不论有无货起下,均须将照呈关查验放行。
八、凡各商装运茶叶至芜湖出口者,饬令该商照章完纳出口正税,取号收缴,关发给准单,方准装入船。惟查茶叶一项,多系由芜湖运往上海转运外国之物,所有应完复进口半税,该商照章呈具保单,即可免其完纳,以省纸笔纷争。
九、凡大洋船以及划艇等船,领有镇江护照至芜湖者,由船主将护照交其领事官照例报关,并将舱口单呈关查验,方准开舱,即由各货主将其货用英、汉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各等情形)呈关请领起货准单,方准将该货下拨艇运至本关码头,由关派员查验,饬令该商赴银号照数纳税,取号收缴关,发给起货准单,方准将货登岸入栈。该货若有别口已完税之实据,应于请准单时,将完纳税凭据一并呈验,方准给起货放行单。
十、凡各商下货,须在下船之先将该货运至本关码头,并将该货用英、汉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各等情形)呈关,由关验明,发给验单,令该商赴银号照数纳税,取号收缴关,请领下货准单,方准赴船下货。
十一、商船起下货物已毕,税钞完清,应由该船主将所下之货详细开单呈关,请领红单,由关封舱,派役押送,主准领护照开船。
十二、凡有江照之轮船至芜湖者,该船或由领事官报关,或由船主自将江照舱口单,总单等件呈关均可,由关发给准单,方准起货。惟所起之货,必须先赴本关验明,方准登岸入栈,如带有总单未注明之货,将货入官。
十三、凡有轮船在芜湖装载土货者,该商须一并完纳出口正税及复进口半税。下轮船之油、茶、纸、麻四项,或在本关码头候验,或由洋商禀报,请关派员前赴就近栈房在彼查验均可,但栈内所验之货,须完税后方准拨货。其余各项土货,须由该商装入拨船,或赴本关码头,或在该轮船码头俟验后,由关将单封固。凡有请验出口货物者,须将其货用汉、英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并前往某口各等情形)呈关,由关验明之后,发给验货单,该商收执赴银号照数完纳两项税饷,取号收缴关,方准给下某船准单。
十四、轮船起下货物已毕,应由船主将已毕情形,向押船人言明开船时刻,并将该船所载之详细开单呈关,向关发给总单并江照等件,交船主收执,方准开行。
十五、凡有洋商雇买内地船只装载货物出口者,须由其领事官咨会本关,发给内地船照,方准该商报请领验单,完纳税饷下货。其进口之货亦须由领事官将船照咨送本关查收,方准请领验完税起货,至所呈之保单,如系向在中国开设洋行之人,准自行呈具保单,倘非向设洋行之人,则同妥商二人联名呈具保单。
十六、凡有外国牌照船只,其如何完纳船钞,应照条约定章办理。洋行雇买内地船只来往运货者,仍令照内地船之例完纳船钞。至内江轮船应纳船钞,查长江统共章程,系由镇、九、汉三关轮收。今既添设芜湖、宜昌两关,自应五关轮收。惟汉关以上江水较浅,现走长江之大轮船恐难驶抵宜昌,拟将能到宜关之轮船,五关轮收,其不能到之大轮船,归汉、大、镇、芜四关轮收。
十七、运入内地之洋货,由该商将其货若干,于某日某船进口,咨照本关,由关派委查验的系洋货,方准发给验单,该商持赴银号完子口半税,取号收缴关,发给税单,该货过卡时,即将单呈验截角,并将该货登记盖戳放行,以后经过关卡,一体照验免征。其运单如填至某处者,只准在某处起岸销售,不得沿途私售,违者,查出各货均罚入官。如到所填之处,由该处之卡查验包、斤相符,准其起岸,即将运单留销,按月汇解本关,以凭核对。至请有运照不运到关,而入内地之洋货不到所指之地方关卡报验者,查明后,即由本关照会领事官,照章议罚。
十八、本关每日十点钟开关,四点钟闭关,礼拜日、给假日停止办公。凡请各项照单及所呈保单等,均须禀本关税务司查阅。
《芜湖海关试办章程》实行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4月1日,清政府又与各国重新签订《修改长江通商章程》及《重定长江通商各关通行章程》,规定原《长江通商统共章程》和包括芜湖海关在内的长江各通商口岸所订的各类专章,一律作废,以《重定长江通商各关通行章程》为准。《芜湖海关试办章程》因此被废除,但《重定长江通商各关通行章程》并未对《芜湖海关试办章程》作大的修改,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
芜湖海关的基本职责是征收中外商船装运的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开关之初,芜湖口岸仍仅从事转口贸易,但一个多月后,开始发展为直接对外贸易。由于芜湖海关地处内地,故缉查走私仅为一般性检查,重点查缉鸦片走私。
光绪二十二年,芜湖海关增设邮政总局,总局办公地点设地二街。邮政总局归海关税务司管辖,并在长街徽州会馆、青山街等地设置分支局。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大清邮政为中华邮政取代,芜湖邮政总局的隶属关系亦发生变化,正式脱离海关,改为一等邮局。
根据有关中外条约、协议,芜湖海关与其他海关一样,兼管港口、航政、代办邮政、气象等业务,并与中国地方官员会同在租界内缉拿人犯。芜湖海关除承担正常的海关业务之外,还密切注视安徽各地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动态,秘密收集有关情报,及时向总税务司汇报。芜湖海关年报《杂项》不仅刊登海关进出口及相关消息,还记载了大量的安徽各地的政治、军事、社会和文化的重大事件。芜湖海关外国税务司还定期以密函形式向总税务司报告安徽的政治动态等情报。例如光绪十七年发生的芜湖教案、光绪二十六年义和团运动期间安徽境内的动态、宣统三年安徽革命党人配合武昌起义的举动、民国2年(1913年)安徽人民反对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发起“二次革命”,以及光绪三十年清政府派湖广总督张之洞、南洋大臣魏光焘来芜湖秘密查看在湾建造兵工厂的厂址,这些重大事件总是立即引起芜湖海关外国税务司的关注,并及时地将有关情报秘密报告给总税务司。
清代和民国时期,芜湖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为:东起芜湖县治、南至荻港、西抵安庆、北达马鞍山。荻港为安徽矿石主要出口港口,芜湖海关税务司署派员常驻荻港,专门办理船舶、货物征税验放手续。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大通、安庆为上下货停泊港口,光绪二十八年,中英议定安庆开放为口岸,外轮须取得芜湖海关颁发的内河专照(River Pass),方可来安庆通商。芜湖海关并派员到马鞍山,对装载铁矿石的船舶征税、验放。根据芜湖海关章程规定,外国商船来芜,只准在芜湖西门外小河北岸沿江离东岸在一里路之限内,陶家沟之北、弋矶山之南停泊起下货物,监管区域之外装卸查验货物,须由海关税务司特准。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签订,将常关税也列入赔款担保,因此各通商口岸常关统归海关管理。根据条约规定,常关的分关、分局距通商口岸50里以内,属海关税务司管辖,其税收作为中国对外赔款之用;距口岸50里外的分关、分局仍由海关道(民国时期为海关监督)管辖。根据《辛丑条约》的规定,民国2年(1913年)7月16日,芜湖海关税务司赫美玲(K·E·G·Hemeling)宣布正式行使对芜湖常关及50里以内的部分分关、卡口的管辖权,包括:
(一)裕溪口分关,设于含山县雍家镇北岸,距裕溪江口约30里,民国7年(1918年)起,芜湖海关税务司对其兼管。
(二)东河防守口,设于卜家店北岸,民国2年以后在50之里内划归税务司兼管。
(三)氵鲁港防守口,设于芜湖县南乡氵鲁港镇北岸。
根据有关协议,芜湖常关及50里内分关税收专作偿还外债和庚子赔款之用。芜湖常关承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俄法借款18.5万两银及英德借款2.9万两银的债务偿还,而芜湖海关则以税收分担偿还2万两和4万两。由于控制了芜湖常关,芜湖海关便由只管轮船贸易扩大为管理口岸的民船(帆船)贸易。
在芜湖海关接管芜湖常关后,距海关50里外的常关分关和关口,仍由芜湖关监督管辖,它们是:
(一)泥汊口分关,原设于无为县南境沿江,后移到马口地区,距河汊20余里。
(二)新庄口分关,设于宣城县境内的新河庄镇南。
(三)青弋江分关,设于宣城县青弋江畔。
(四)金柱口分关,设于当涂县金柱江口。
民国2年,设在安徽蚌埠的凤阳关亦划归芜湖海关管辖,中国官员何智辉、卢槟、李延元先后代理凤阳关税务司。
在芜湖海关兼管芜湖常关后,从民国2年7月16日至民国20年5月31日的18年中,担任芜湖常关税务司的洋员,共有4位,但伟博德一人先后两次任职,其情况见表1—1—3。



民国16年3月,北伐军进军安徽后,芜湖各界民众1万多人举行示威游行,反对帝国主义,要求取消不平等条约。示威者们包围了芜湖海关,要求由中国政府接管“芜湖海关”和“芜湖常关”管辖权。经过交涉,中国方面收回了芜湖大江的常关。在国民党北伐期间,芜湖海关税务司不遵守中国政府法令,滥用职权,悍然下令封闭海关。民国17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下令将芜湖海关税务司免职,并训饬新税务司,以后如有违令者,一律惩处。
民国18年1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下令,赋予海关监督以管理海关的实权,同时任命华人担任海关税务司等高级海关职务。5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发布第581号指令,将芜湖常关交由芜湖海关税务司接管。
民国20年,国民政府在人民要求收回“关税主权”的运动压力下,由财政部拟定海关检查中外商船的新办法,将全国划分为8区,芜湖列为第5区,每年增拨经费30万两,以此加强对海关的控制。同年6月,国民政府正式下令裁撤芜湖常关,取消厘金和常关税。
四、海关税收与进出口贸易
芜湖海关设立后,在清朝时期,由海关税务司负责征收关税,税款由海关道登录解缴,并从税款中提存部分费用;在民国时期,海关征收各项税款后,委托上海中央银行芜湖分行收存、解缴,芜湖分行派员驻关经收,并分期汇解上海,拨付总税务司,列为国民政府中央财政收入。
清代和民国时期,芜湖海关所征收的税种有进口税、复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吨税5种。
进口税是对中外商人进口的货物和物品,根据进口税则所载税率,按其价值、或件数、大小、重量为单位征收的税款。在清代和民国初年,中国完全丧失关税自主权,根据协定关税税率,对进口商品只能按“值百抽五”的标准征收约5%的进口税。直至民国17年(1928年)7月,国民政府宣布,将进口税率提高至7.5%~27.5%。
复进口税是对已缴纳出口税的国货运至另一通商口岸时所征的税款,按照进口时进口税率的半数计征,即2.5%。复进口税的征收加重了中国民众的消费负担,限制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民国20年底,国民政府宣布取消复进口税征收。
出口税是对出口国外的国货和土货以从价、从量标准征收的关税。从价出口税一般税率为货值的5%。
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产地运销国外,海关除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另外还加征子口税。在征收子口税之前,清代内地关卡对进口洋货或出口土货征收税捐和厘金,引起外国商人的强烈反对,故以子口税取代税捐和厘金。子口税税率为进口、出口税率的一半,即2.5%。子口税的设立,不仅损害了中国主权,而且起到保护洋货、排斥国货的作用。民国20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实行新税率,撤去子口税。
吨税的征收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以外国进港船只吨位计算征收税款。征收吨税的船舶为:出入通商口岸设海关地的帆船、曳船、趸船、小艇、军舰、驳船、公务船、领港船、游艇等。商务区域内的驳船、舢板、芜湖口与其他港口间装运乘客、手提行李、邮件、食品及其他无税货物的小艇免缴吨税。船舶进口后48小时内或开启船舱之时,须缴纳吨税。凡登记吨位在150吨以上的船舶,每吨纳税银4钱,150吨及其以下的船舶,每吨纳税银1钱。
从芜湖海关建立至民国22年,芜湖海关历年税收银总额情况见表1—1—4。






芜湖海关设立初年,海关进出口贸易总值1586682海关两。民国14年,为芜湖海关进出口贸易的最高年份,进出口总值达64038664海关两,增长近40倍。光绪三年(1877年),芜湖海关进口货物总值为1221013海关两,至民国15年的进口最高年份,进口总值达到30251933海关两,增长近24倍。光绪三年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为365669海关两,至民国14年为出口最多年份,出口货物总值为37167003海关两,增长竟达100多倍。光绪三年至民国22年,芜湖海关进出口贸易情况见表1—1—5。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芜湖海关正式设立的最初5年中,芜湖海关进口的货物中直接从外洋输入的部分为零。在清代,芜湖海关直接从外洋输入货物最高年份为宣统三年(1911年),即清朝灭亡的这一年,直接输入货物总值为824122海关两。在民国期间,直接从芜湖海关进口的外国商品数额迅速上升,除民国4年(1915年)直接从外国输入的商品低于100万海关两,为741303海关两之外,其余年份均超过100万海关两,其中最高年份为民国15年,直接从外国输入的商品总额高达3077274海关两。从直接出口方面来看,在芜湖海关设立后的最初9年中,从芜湖海关直接出口的国货、土货数额为零。在清代之后的年代里,从芜湖海关直接出口数额最高年份为光绪三十年(1904年),直接出口额也仅为24384海关两。在民国时期,尤其在民国7年之后,从芜湖海关直接出口货物的价值迅速上升,数额均在40万海关两以上,最高年份为民国15年,直接出口货物的价值达2321833海关两。从芜湖海关直接进出口货物价值的迅速增长,表明芜湖海关在近代中国的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上升,同时也表明外国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对安徽的渗透和控制的加强。
芜湖开关之初,进口的外国货物种类较少,主要是鸦片、棉毛织品、金属等,其中鸦片居进口商品的首位,棉毛织品居次席。在芜湖海关输入鸦片的36年中,进口鸦片价值平均每年占进口洋货总值的42.65%,在芜湖海关设立的最初12年中,每年鸦片在进口洋货的比例均在60%以上。20世纪以后,鸦片在芜湖海关进口洋货的比重逐渐下降,但在最低年份的光绪三十一年,仍有16.36%。民国以后,从芜湖海关进口的货物品种大大增加,有13大类共350种之多,它们是:油蜡矾磺,共33种;颜料胶漆纸扎,共38种;器皿箱盆,共16种;镜钟表玩,共4种;衣帽靴鞋,共5种;布匹花幔,共44种;绸缎丝绒,共30种;毡绒毯席,共7种;糖烟食品,共75种;铜铁锡铅材料和成品,共57种;珍珠宝石玻璃花石,共12种;缨皮牙膏羽毛,共 27种;棉纱(印度、日本)2种。从芜湖海关开关到民国20年,从芜湖海关进口的大宗货物鸦片、棉织品、棉纱、食糖、煤油见表1—1—6。





由上表可见,芜湖开关后一度在安徽进口货物中占主导地位的鸦片、棉纱,在民国20年(1931年)之前已经完全消失,另外,进口的棉纺织品的数量也锐减,仅相当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进口高峰年代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芜湖海关进口的食糖和煤油的数额稳步增加;尤其是煤油,从最初仅占进口货物总值的1%到2%,猛增到最后占进口货物总值的23.97%,成为芜湖海关最主要的进口货物之一。
在芜湖海关出口的货物中,稻米占据首席地位。光绪八年(1882年),镇江米市迁往芜湖,从芜湖海关出口的稻米数量猛增,到光绪三十一年达到最高点,年出口稻米8438093担,价值19313942海关两,占该年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91.23%。此后,稻米出口在芜湖关出口货物中的比例略有下降,一般在50~80%,仅有5年低于40%,最低年份为民国16年,出口稻米878039担,价值4758971海关两,占该年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33.4%。
芜湖海关出口的另一主要货物是丝和丝织品,在芜湖开关至光绪二十一年的19年中,有6个年度丝和丝织品占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在光绪二十一年,出口的丝和丝织品价值为694874海关两,占该年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57.58%。但是丝和丝织品情况起伏较大,尤其在19世纪末南京开埠后,安徽大批丝织品改从南京口岸出口,芜湖海关出口的丝和丝织品急剧减少,在出口货物总值的比例仅为1%左右。
从芜湖海关出口的其它重要农副产品还有小麦、豆类、菜籽、鸡鸭毛。芜湖海关出口的小麦在出口货物中的地位远低于稻米,在一般年份仅为1%左右。小麦出口的最高年份为民国18年,出口数额为489399担,价值为1957596海关两,占该年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8%。豆类出口情况与小麦相似,多数年份仅占芜湖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1%左右,豆类出口的最高年份为光绪十四年,该年芜湖海关出口量为80666担,价值94938海关两,占出口货物总值的4.75%。菜籽在出口农产品中的地位略高于小麦、豆类。从光绪二十二年至民国25年的41年中,有5年出口菜籽的价值占芜湖海关年出口货物总值的10%以上,其中以民国15年为最高,占17.94%,在其余年份中多在1%到9%之间。另外,鸡鸭毛出口亦在芜湖海关的出口货物中有较重要的位置,通常为1%到3%之间,在光绪二十一年,甚至达到了6.17%。在芜湖海关的出口货物中,中药材也居有一定的地位。
安徽是宣纸的故乡。在芜湖海关的出口商品中,纸张也占有重要位置。在芜湖海关初设的4年中,纸张出口的价值在2万海关两到6万海关两之间,占芜湖海关年出口货物总值的6%以上。以后纸张出口的数量虽有增加,但远远赶不上其他货物出口的增长,在光绪十一年以后,纸张仅占芜湖海关年出口货物总值1%左右。
尽管安徽为中国最重要的茶叶生产和外销省,由于交通等方面的原因,皖南、皖西所产茶叶很少从芜湖海关出口外销,在一般年份,芜湖海关出口的茶叶约为2000担,仅为安徽茶叶外销总量1%左右,因此,茶叶在芜湖海关出口货物中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芜湖海关开始向日本大量出口铁矿石。铁矿石的出口迅速在芜湖海关的出口货物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价值仅次于稻米,由于芜湖海关出口的稻米多数在国内大中城市销售,因此就直接输往国外的货物而言,铁矿石占出口首位。芜湖海关输往日本铁矿石情况见表1—1—7。



在芜湖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中,免税货物占有一定比例。根据道光二十三年清政府颁布的税则,对进口的金银、砖瓦实行免税。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廷颁布新税则,对在华外国人使用的日用消费品免征关税。光绪二十八年,清廷在外国压力下,再次修订进口税表,扩大免税进口货物种类,规定进口的外国米、谷类、谷粉、金银块、金银货币、印刷书籍、海图、地图、新闻杂志等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凡公使馆、领事馆进口用品,有特别契约的铁路建筑材料及用品,非出售的少量货样,公司商号分发的非卖品,旅客手提行李、非贩卖的自用旧服装与旧家具,进口货物价银在10两以下和税银5钱以下的邮寄小包等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的外国米粮,予以免税。对于芝麻油、豆油、棉油、茶油、桐油等轮船自用物品,以10担为限,准予免税。煤、油等物报关纳税后,如实需自用转运下船,海关即将已完纳的税款以存单形式发还。
由于外国商品在对华出口中享有免税及其他特权,因此,在清代和民国时期,芜湖海关与其他中国海关一样无法履行保护中国民族经济的职责,成为外国帝国主义势力在经济上控制中国的重要工具之一。
根据清廷的规定,芜湖海关还对下列货物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金银块、外国货币、中外书籍、海图、地图、教育用图画、新闻杂志、少量货样及引火柴。另外,对于仿制外国货物的国货,如果品罐头、糖果、饮料、汽水、葡萄酒、抽花刺绣品、花边、博览会的参展品,亦予以免税。然而,上述货物在安徽出口货物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对推动安徽产品的出口并无实际意义。
此外,芜湖海关官物进口也予免税,其情况见表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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