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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派出国
1983年6月,外交部根据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的通知》。安徽据此开始审批本省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并自行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1985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将出国及赴港澳地区访问、考察的一般团组,属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委托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其他方面的均委托省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副厅局长、副专员、副市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分别由省外经贸委、省外办审理后,报省政府审批。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和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参观国外科技展览等,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直接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针对出国人员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如有的团组人员过多,有的团组党政干部过多,以及随意延长出访时间、增加出访国家、违反外汇使用规定等,1985年5月省政府又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团组人数一般限制在5人以内。所有出国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各地、各部门的领导不要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头出访。引进项目的出国考察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厂长带队。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改变出访路线。该通知还附有“派遣出国团组、人员报批程序”,据此,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应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申报,申请报告应包括出国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路线、在外时间、人员名单、经费来源及有关附件等。属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出国申请报告,由省经贸委审批;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的,由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核后,转省外办审批;属于对外科技活动的,由省科委审批;属于教育系统的对外活动,由省教育厅审核后,转省外办审批;属于综合性出访活动的,由省外办审批;有副厅、局级或相当该级以上的领导参加的团组,根据出访任务,分别报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1985年8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派遣出国团组必须从严掌握,确定由主管外事和对外经贸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出国审批工作。规定省级领导干部带队出访的团组及其他重要对外交往活动,由省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安排出访计划,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地、厅级领导带队的综合性考察团组,根据对外交往和对外经济贸易的不同渠道,分别由省外办和省外经贸委统筹安排出访计划,报省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986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制定《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意见》,强调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汇计划控制出国指标,凡需派遣团组出国,要先向省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出访方案。地(市)、厅(局)级主要负责人出访,必须事先报告省委、省政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出国团组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出访时间、经费要从严掌握。
1987年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团组派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派遣出国要严格把关,并对因公派出的团组的组成人员、出访线路和在外时间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年12月,省委、省政府鉴于对外科技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日益增多,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87]21号文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通知》中决定,属于对外科技交流方面的出国团组、人员,由省科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属于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提供技术服务方面的出国团组、人员,由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属于引进技术和设备、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等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事项,经省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后,送省外经贸委审核。其他出国团组人员的审核,仍按过去规定办理。
1989年3月,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进一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用汇指标的几点意见》,决定控制出国用汇,停止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和培训。具体规定有:一般性的经贸、科技、文教卫体、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考察团组,不再派出;出国培训应限于与引进项目和科技交流有关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在境内进行;到国外举办经贸、科技、文化展览、展销及文艺演出团组的人数应尽量减少,时间和地点不要过分集中,能联合组团的尽量联合;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不论参加者级别高低,属自然科学的由主管部门报省科委,属社会科学的报省外办,待征得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同意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减少友好团组和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访问,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
1992年5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8号文件的意见》,规定了出国人员条件及审批权限。出国人员必须在政治和业务两方面都达到要求。副地(厅)级以上干部(含相当者)出国,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手续;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须报省委授予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权的单位审查批准。省委授权的政审单位为16个地(市)委和22个省直部、委、厅、局党组(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高校工委、省人事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交通厅、机械厅、冶金工业厅、纺织工业厅、电子工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轻工业厅、建筑材料工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92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对因公出国团组、人员的出国审批事宜作出规定。1993年12月,外交部《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规定安徽省外办、外经贸委、科委及合肥、芜湖市政府作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
1994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意见》,新增20个省直党政机关的党组、16个地(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党组、68个县(市)委,以及一些省属大学、企事业单位的党委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政审单位,由其分别审查各自管理的人员。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有关派遣团组、人员出国的一系列文件中,对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均实行严格控制,反对搞照顾出国、无目的无任务出国。1987年12月,省委、省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87]21号文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通知》,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的审批程序、出国用汇、出访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省级领导干部的出国计划,由省外办通盘考虑,提交省政府和省外事领导小组审定,报国务院备案。地、厅级以及以下干部的出访计划,各地、各部门应于上年年底报省外办,经省外事办公室与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厅会商后,报省政府备案,逾期不报的,即停止受理其出国申请。列入出访计划的团组、人员,出访前仍需办理出访报批手续。
1989年3月,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用汇指标的几点意见》,决定减少党政机关干部出国访问,“地、厅级以上在职干部,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借故出访。同一团组不得安排两名以上地、厅级干部;同一单位、同一地区不要同时安排两名以上地厅级干部分头出访;地、厅级干部一年不安排两次以上出访。县、处级党政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出访活动,也应贯彻专业对口原则,不搞照顾”。
1989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外事活动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对领导干部出国严加控制,领导干部出访应确有需要,并与自己主管的公务及身份相符合;不得授意、暗示或擅自接受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及中方境外企业邀请;不得在一年内多次出国,在外时间应尽量缩短,一般不进行顺访;不得巧立名目占用下属单位出国名额,或将出访费用摊派到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出国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搞特殊照顾。
1993年10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狠刹乱收费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1994年2月,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旅游局联合转发《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二者对公费出国(境)旅游的界定、处理有明确规定。1995年1月和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外交部等五部门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就出国审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针对滥派团组人员出国现象,提出严加制止的规定。
此外,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外办《转发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科技外事工作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文件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的函的通知》(1986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1988年4月)、省外经贸委《转达经贸部关于国内、外展览(展销、洽谈)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细则(修订稿)的通知〉》(1989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0]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劳务出国问题)、《关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常出国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通知》(1993年6月)等,分别就不同领域的人员出国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二、邀请外宾来访
1985年5月省人民政府规定,邀请重要外国团组来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邀请一般外商和港澳客商来安徽洽谈经贸业务,由省外经贸委审批;邀请外国及港澳地区的文教专家、教师前来讲学、访问和接受留学人员,邀请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科技、管理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前来进行科技交流活动,邀请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来皖访问、旅游、观光、探亲等,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委、省侨办审批,由省外办复审并办理通知中国驻外使领馆给予签证的手续(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8月,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华侨短期回国探亲、旅游、投资、经商等,无需办理入境签证,凡公费邀请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来访问、旅游、探亲等,由省侨办直接办理邀请函电。
1987年省外办《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全省只有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外经贸委和省旅游局为外交部授权、负责对外签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的单位,任何其他部门无权签发。凡邀请外国人来安徽访问,均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到上述4个单位办理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手续,属经贸、旅游事项的,分别由省外经贸委和旅游局办理,其他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外办办理。
1988年11月省外经贸委规定,凡邀请外商来华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经安徽省贸易促进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转达经贸部关于国内、外展览〈展销、洽谈〉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1989年1月安徽省文化厅发文通知,全省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由省文化厅归口管理,邀请国外文化艺术团、组来皖访问、演出、展览、考察、讲演等,需经省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各地、市级领导同意后,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根据情况分别报文化部或省政府审批(《转发文化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细则〈修定稿〉的通知》)。
1991年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对外国记者来皖采访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各部门邀请外国记者来访,须由邀请单位正式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办报省政府、外交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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