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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5月,中共安徽省委鉴于前来省内访问、旅游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人数增多,而一些地方刚刚开放,接待组织不全,缺乏经验等情况,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宾接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接待工作,“不断提高外事工作水平”;开放城市和参观点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毛主席革命外交路线、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进行党的外事方针、政策和外事礼节、外事纪律教育,进行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的教育。”“在和外宾接触工作中,要举止大方,注意礼貌,不亢不卑,保持民族尊严,维护国家荣誉。”
1981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厅《关于做好外宾安全警卫工作意见的报告》,对外宾安全警卫工作进行分工,凡外国政府副部级以上官员所率领的各种专业性代表团、外交使团,在安徽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大型展览会,大型重要的外国文艺、体育、科学、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人士和50人以上的旅游团,由公安警卫部门负责其安全警卫。其余各种外宾的安全警卫则由所在单位和接待部门负责。
1985年6月,省外办发出《关于外宾接待审批办法的通知》,鉴于来皖的各类外宾迅速增多,对外宾接待的审批程序进行若干简化,以适应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凡去甲、乙类地区的一般外宾的接待计划,由接待单位所属的行署、市或省直厅、局审批,报省外办备案;无需制订接待计划的,应向省外办通报。接待重要外宾以及需要安排省级领导会见外宾的接待计划,由省外办综合平衡,呈报审批。凡安排外宾去非开放地区活动,须报省外办会商省军区、公安厅后审批。
7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接待工作的意见》,就外宾接待过程中的礼宾规格、安全保卫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迎送外宾的人员要尽可能减少,并对外宾接待的规格提出有关要求;宴请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个地方只宴请一次,参加宴请的中方人数要严格控制。如对方提出回请,一般应谢绝;外宾参观游览时,酌情安排1至2人陪同,不要层层增加陪同人员;一般不赠礼,不受礼,身份较高的重要外宾,可酌情赠送礼品。
1986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侨办《关于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和华侨等“四种人”的意见》,对省级领导出面会见、宴请外宾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简称华侨等“四种人”)的规格、办法作了规定。外国高级政府代表团、议会代表团、政党代表团以及相当于中国省级的代表团或外宾个人、华侨等“四种人”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或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省级领导会见。其余外宾均由接待部门负责人会见宴请。
1987年7月,省外办印发《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宾接待中的迎送、会见、宴请、参观、游览、交通、赠礼及新闻报道等方面的规格和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是一个较为全面的外宾接待工作的规范。其中的各种规定,主要总结和沿用了上述几个外宾接待工作的文件,某些方面更加具体。关于迎送,文件规定外国正副总统、正副总理、正副议长来访,由正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出面迎送;友好省州的州长(省长、县知事)来访,由副省长迎送;外国驻华大使来访,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外国部长、副部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相当于中国司局级外宾来访,由主管厅局有关处级干部迎送。关于宴请,规定应控制宴会次数,外宾在安徽两个以上城市活动,可安排一二次宴请,不要层层宴请,并严格控制中方参加宴会人数;关于参观游览,外宾参观所至的工厂、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不搞停产、停课接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不搞欢迎场面,不挂彩旗,不献花,不举行群众集会等等。
1991年4月省外办制定《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外宾接待方面规定“要坚持对来访外宾接待计划的审批制度,防止多头接待、层层宴请的现象”,举办大型或多边国际交流活动的外宾接待计划,属于对外经贸方面的,送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方面的,送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凡外宾身份为现职副部长以上的,接待计划由省外办提出,报省政府审批;专程来皖采访、拍摄电视片的外国记者或团组的接待计划,报省外办审批;厅局级领导及其以下干部出面的外宾接待计划,由各厅局自行审批;来访外宾、外商去非开放地区活动,由省外办商省军区、省公安厅同意后办理旅行证前往;给来访外宾出入境免检礼遇或接待外宾费用以人民币支付者,报省外办审批或会签;各地市在开放区范围内接待一般外宾,接待计划由行署、市外办审批,较重要的由行署、市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市政府审批。外宾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外国驻华大使、国际组织的重要官员由省外办接待;国际组织一般官员、国际知名人士以及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来皖非旅游人员的接待事宜,应由省外办协调安排或派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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