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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以及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事项相关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据此于1981年5月制定《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规定凡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除小礼品、纪念品和食品外,其他礼品一律按系统分别上交统一处理。各单位所收礼品应确定专人保管,建立明细帐目,严格进出手续。礼品按国务院规定由专门组织处理,高级消费品按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公用。10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布《关于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重申前令,并规定了上交礼品的具体处理方法,即凡能公用的,分配给有关单位公用;部分礼品可以优先照顾出访(接待)单位和个人;作价处理给私人的礼品,要按值论价,原则上按市价减收三至五成,价款上缴财政。各行署、市所收礼品为免运输造成损坏,概由当地有关部门作价处理,价款上缴财政。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办《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的报告》,其中附有省外办制定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的试行办法》。《办法》要求外事活动中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酌情少量赠送,并对赠礼的规格、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1987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的请示》,针对出访和来访人数逐渐增多,相互赠送礼品亦随之增多的情况,重新规定赠礼的规格和标准,并规定所收外宾赠送的礼品除小纪念品外一律上缴,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人组成的礼品处理小组进行统一处理。上缴礼品中,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及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分别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高档消费品,分配给需要的单位公用;其它物品,可按国内市价五折优先处理给有关受礼人员。
198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的通知》规定,在国内外外事活动中接受外国人赠送的、价值人民币15元以上的礼品,一律上缴。1994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处理问题的通知》,将必须上缴的礼品定为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者,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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