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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项目引进与外商投资
1984年5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尽快打开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工作新局面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放宽政策,在归还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灵活措施,积极吸引外资和技术。通知规定,在资金、原材料、销路不需要省政府统一解决的情况下,地市和主管厅局可以直接审批1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3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县可以直接审批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1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市和省轻工业厅作为试点单位,审批权限可以扩大到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50万美元。报省审批的项目,属于省审批权限之内的,自文到之日起,超过30天没有批复,即视同该项目已被批准。
10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项目审批、外汇留成审批使用、外汇贷款审批、减免海关税审批等权力实行下放,使各地市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资金、原材料、产品销路不需省政府统一平衡解决的条件下,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额分别放宽为:合肥、芜湖、蚌埠市500万美元以下;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市和巢湖、安庆地区300万美元以下;其他地、市200万美元以下。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单机)原属省管的审批权限(单机单台5万美元以下,批量50万美元以下)全部下放给地、市,由地、市自行审批。地、市留成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各地、市自行审批使用。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外汇贷款审批权(300万美元以下)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即芜湖、蚌埠市支行审批权与分行审批权相等,其他地、市支行的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以下。减免海关税的审批权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
1985年2月,省外办《关于加强经济外事工作的意见》要求各行署、市外办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主动、自觉地配合有关经济部门开展对外经济工作,并将这一工作作为整个外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外事部门配合有关经济部门或重点涉外单位做对外经济工作时,应严格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加强对外经济工作的政策性把关和管理。外事部门应加强同有关经济部门、重点涉外单位的联系,互通情报,了解有关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以便在对外交往中,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并应协助有关经济部门和涉外单位做好来访接待及洽谈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多种渠道,了解国外经济动向和情况,寻求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2条,对外商在安徽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税收、贷款、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给予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办法》(1995年6月)对外商来皖投资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大型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码头、船闸、航道等交通工程、设施,在税收、固定资产折旧、经营、筹集资金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
10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项目审批、外汇留成审批使用、外汇贷款审批、减免海关税审批等权力实行下放,使各地市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资金、原材料、产品销路不需省政府统一平衡解决的条件下,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额分别放宽为:合肥、芜湖、蚌埠市500万美元以下;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市和巢湖、安庆地区300万美元以下;其他地、市200万美元以下。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单机)原属省管的审批权限(单机单台5万美元以下,批量50万美元以下)全部下放给地、市,由地、市自行审批。地、市留成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各地、市自行审批使用。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外汇贷款审批权(300万美元以下)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即芜湖、蚌埠市支行审批权与分行审批权相等,其他地、市支行的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以下。减免海关税的审批权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
1985年2月,省外办《关于加强经济外事工作的意见》要求各行署、市外办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主动、自觉地配合有关经济部门开展对外经济工作,并将这一工作作为整个外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外事部门配合有关经济部门或重点涉外单位做对外经济工作时,应严格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加强对外经济工作的政策性把关和管理。外事部门应加强同有关经济部门、重点涉外单位的联系,互通情报,了解有关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以便在对外交往中,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并应协助有关经济部门和涉外单位做好来访接待及洽谈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多种渠道,了解国外经济动向和情况,寻求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2条,对外商在安徽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税收、贷款、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给予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办法》(1995年6月)对外商来皖投资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大型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码头、船闸、航道等交通工程、设施,在税收、固定资产折旧、经营、筹集资金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