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性别
民国23年(1934),全县总人口217984人,男性115978人,女性102006人,以女性为100,男女性别比为113.7,比例很不正常。解放后,性别比例渐趋协调。1952年,性别比例为99.97;1953年,性别比例为105.85;1960年,性别比例为98.97。1964年人口普查时,总人口313845人,男性161044人,女性152801人,男性比女性多8243人,性别比例为105.39。1982年人口普查时,总人口469730人,男性242498人,女性227232人,男比女多15266人,性别比例为106.72。从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看,0~24岁人口性别比例基本平衡,男性略多于女性。25—29岁性别比例为112.81,30—34岁性别比例为115.17,这两个年龄组的人口是解放初期出生的,这样高的性别比是旧社会重男轻女思想带来的后果,35—39岁之间人口都是解放前出生的,性别比例都很高。60岁以上人口男性少于女性。
二、年龄
各年龄组人口构成学前儿童组(0—5岁),学龄儿童组(6—12岁),劳动力后备组(13—15岁),劳动年龄组(男16—59岁,女16—54岁),退休年龄组(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
1964年和1982年两次人口普查结果的人口年龄构成有如下变化:
学前儿童组占总人口的比例,1982年为11.92%,1964年为16.49%,两相比较,1982年下降4.57个百分点。学前儿童组人口的下降,反映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收到明显成效。
学龄儿童组占总人口的比例,1982年是18.88%,1964年是16.58%,两相比较1982年上升2.3个百分点,这组人数有88694人,比1964年多36655人。
劳动力后备组和劳动年龄组占总人口比重,1982年为59.99%,1964年为58.70%,两相比较1982年上升1.29个百分点。
人口年龄构成类型根据两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人口年龄中位数,1982年为20.2岁,1964年为21.8岁,两相比较,1982年下降1.6岁。少年人口比例,1982年为36.53%,1964年为38.08%,1982年下降1.55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比例由1964年的3.41%上升到1982年的4.56%;人口老化系数(即65岁以上人口与15岁以下人口的比例)由1964年的8.99%上升到1982年的12.49%。
从少年儿童人口的比例和人口年龄中位数来看,1982年和1964年均属于成年型人口范围。从65岁以上人口比例和人口老化系数看,全县人口类型仍属年轻型。
人口再生产型1964年至1982年的18年间,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变化是:50年代初(1953)和60年代初(1963),处于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出生的两个高峰期,人口再生产接近增长型。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0—14岁和50岁以上人口比重都向静止型转化,育龄妇女中15—19岁这个年龄组的人口数占育龄妇女总数的27.9%。这批人已进入婚龄、育龄,人口出生率又有所提高,1987年自然增长率为13.27‰。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系数人口负担系数是0—14岁的婴儿幼少儿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与有劳动能力的人数的比例,即社会劳动人口和被抚养人口的比例。两次人口普查显示:1964年100个劳动力人口负担近71人,其中负担老人6人,负担婴幼少儿65人。1982年负担近70人,其中老人8人,婴幼少儿62人,1982年社会劳动人口负担程度比1964年有所减轻。第三节婚姻状况
1982年,全县有15岁以上人口298141人,其中未婚88527人,占29.69%;有配偶的183034人,占61.39%;丧偶的23681人,占7.94%;离婚的2899人,占0.98%。在男性22—49岁中,有配偶的91284人;女性20—49岁中,有配偶的90101 人。进入婚龄的男女性别比为101.32。
一、分性别婚姻状况
男性15岁以上人口为154056人,其中未婚的53642人,占34.82%;有配偶的91620人,占59.47%;离婚的约2302人,占1.5%,丧偶的6492人,占4.21%。
女性15岁以上人口144085人,未婚约34855人,占24.19%;有配偶的91414人,占63.45%;离婚的627人,占0.43%;丧偶的17189人,占11.93%。
二、不婚率
50岁以上人数和其中未婚人数之比为不婚率。全县男性不婚率为1.41%,女性为0.22%,女性不婚率低。在不婚人数中以呆傻居多。
三、大龄人口未婚比重
女性为2.2%,男性为3.41%。49周岁以下男性人数均比女性多,这种多年龄的性别差异积累起来,使得部分年龄大的男性难以找到配偶。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30—40岁男性人口中无配偶的4597人,占这部分人口的11.20%。
四、结婚年龄
婚姻法规定的起点婚龄是:男22岁,女20岁。晚婚要求:男25岁,女23岁。1981年全县平均婚龄是:男26.9岁,女22.4岁。对照法定起点年龄,男高4.9岁,女高2.4岁;与晚婚要求年龄比,男高1.9岁,女低0.6岁。
上一篇:第一节 民族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