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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进行复查改判和纠正。1956年,根据省、地委的指示精神,县法院和公安、检察等有关单位抽调干部,成立临时复查机构,纠正错判案件34件。1950年到1958年,县法院共复查刑事案件445件,复查后维持原判的304件,减轻处罚的99件,加重处罚的1件,宣告无罪的41件。1961年开始,县法院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复查案件464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除维持原判的以外,改判了部分案件,对1件错判案件给予纠正。1978年,县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复查纠正在动乱中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到1979年底止,共复查案件519件,其中维持原判的337件,减轻处罚的71件,宣告无罪的111件。对5件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受迫害的政治案件,全部给予平反昭雪。1980年到1985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49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4件,减轻处罚的72件,维持原判的53件。
1986年,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3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5件,减轻处罚的6件。同时,还复查正常申诉案件48件,5件宣告无罪,其余43件均维持原判。1987年,县人民法院全力以赴,复查历史老案103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742件,减轻处罚的8件,宣告无罪的280件,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当事人的善后工作。
1986年,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3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5件,减轻处罚的6件。同时,还复查正常申诉案件48件,5件宣告无罪,其余43件均维持原判。1987年,县人民法院全力以赴,复查历史老案103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742件,减轻处罚的8件,宣告无罪的280件,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当事人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