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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25件。到1987年12月,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468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99万元,其中1986年和1987年两年,审结各类经济案件259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83万元。
县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除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外,还积极帮助有关企业摆脱困境,增强活力。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85年到1987年的3年中,为乡镇企业追回散失在外的流动资金140万元,使一些濒临倒闭的乡镇企业得以复苏。同时还注意提供信息,帮助企业相互调剂余缺;针对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宣传经济法规,帮助和促进乡镇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这些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地法院的肯定。1986年,荣获县委、县政府颁发的“东至县乡镇企业优质服务单位”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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