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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到1987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964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机关被取消,民事案件下放到人民公社办理,民事纠纷无人管,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上升为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截止1987年12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879件。
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1973年到1987年的15年间,共审结婚姻案件1128件,占这一时期民事案件总数的39.2%。对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注意做过细工作,坚持着重调解的方针,调解率达75.4%,其中调解和好229件,占调解结案的婚姻案件851件的26.9%,较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区人民法庭先后建立了接待人民来访日制度,到1987年底,共接待来访5309人次,处理来信7799件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机关被取消,民事案件下放到人民公社办理,民事纠纷无人管,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上升为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截止1987年12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879件。
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1973年到1987年的15年间,共审结婚姻案件1128件,占这一时期民事案件总数的39.2%。对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注意做过细工作,坚持着重调解的方针,调解率达75.4%,其中调解和好229件,占调解结案的婚姻案件851件的26.9%,较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区人民法庭先后建立了接待人民来访日制度,到1987年底,共接待来访5309人次,处理来信7799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