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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主要由刑事审判庭担任。1950年到1987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7909件。1959年前,两县法院审理案件4187件,其中东流县审理2277件,至德县审理1910件。1959年到1965年,审理156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由“军管小组”及“人保组”办理。1966年到1976年,共办理刑事案件823件;1977年到197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24件;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至1987年底,共审理案件12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