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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群众优待
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是人民政府优待工作的特有形式,也是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的具体表现。38年来,群众优待工作,先后变换3种优待形式。
一、优待代耕
县内代耕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享受代耕的对象是:贫苦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无劳力者。
代耕工作以村为单位进行,形式主要有3种:
包耕即动员1至5人包耕1户,额定每亩常年应得产量,双方签订合同,除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外,要保证产量,减产由包耕人负责赔偿。
代耕组织全村18至55岁的男劳力成立代耕大队,下分若干组,民主推选代耕队长和组长,根据家属需工情况,统一派工轮换耕种。
雇耕对过于分散的行政村,根据家属应代耕的地亩,额定每亩应需的人工(每亩定工8至10个),折出粮款,由全村劳动力(18至55岁)负担,由家属或农会雇人代耕。1950年,东流县875户烈、军、工属有364户享受了代耕,共代耕田地2077.89亩。1954年,至德县针对以往代耕工作中存在的代耕不到户,包耕不包产等不良偏向,采取“固定到户”的双包(包大、小季)、四先(先耕、先种、先施肥、先收割)的代耕办法,当年有332户享受了代耕优待,占全县烈、军、工属、革命残废军人总户的46.2%,代耕田地1144.66亩,占烈、军、工、残人员总田地的25.3%。
二、优待劳动日
1956年合作化时期,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劳动日对象比代耕时期有所扩大,除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给予优待外,对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也根据他们生活困难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的优待。
优待劳动日以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为标准,核定优待对象家庭全年生活所需劳动日,除去本人所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予补足。优待劳动日的负担,初由农业社从公益金内开支;成立人民公社后,大多是生产队从公益金或总收入中开支;80年代,发展为大队平衡负担,将优待工分分摊到各生产队,参加年终现金和各种实物分配,从总收入中开支。实行“春季评定,夏季复查预分,秋季落实兑现”。1956年,全县享受优待的409户,优待劳动日26280个;1966年,优待1020户,优待劳动日108460个;1975年,优待2570户,优待劳动日216007个。
三、优待现金
1980年开始,劳动日优待形式渐被现金优待形式所代替。现金优待标准:对烈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不得少于当地一个劳力全年正常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标准发给优待金;其余优待对象,按照他们的实际困难,以保证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确定优待标准。负担方法,初为“队筹村管”或“村筹乡管”。即按劳力或人口、田亩将应优待的现金全部分
1950~1987年群众优待情况一览表
摊到户,签入承包合同,秋后由村或乡统一提取,逐户兑现。后一律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办法,由乡政府召开兑现大会予以兑现,有效地避免了以往优待畸轻畸重和兑现不及时的现象。1983年,全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同时对单身入伍的义务兵亦给了同等优待。不少乡还规定,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均发给其家属一定数量的奖金进行鼓励。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优待标准亦逐年提高。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有1534户,户均81.40元;1984年,优待932户,户均162.30元;1987年,优待763户,户均267元,其中义务兵优待526户,户均326元。
一、优待代耕
县内代耕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享受代耕的对象是:贫苦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无劳力者。
代耕工作以村为单位进行,形式主要有3种:
包耕即动员1至5人包耕1户,额定每亩常年应得产量,双方签订合同,除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外,要保证产量,减产由包耕人负责赔偿。
代耕组织全村18至55岁的男劳力成立代耕大队,下分若干组,民主推选代耕队长和组长,根据家属需工情况,统一派工轮换耕种。
雇耕对过于分散的行政村,根据家属应代耕的地亩,额定每亩应需的人工(每亩定工8至10个),折出粮款,由全村劳动力(18至55岁)负担,由家属或农会雇人代耕。1950年,东流县875户烈、军、工属有364户享受了代耕,共代耕田地2077.89亩。1954年,至德县针对以往代耕工作中存在的代耕不到户,包耕不包产等不良偏向,采取“固定到户”的双包(包大、小季)、四先(先耕、先种、先施肥、先收割)的代耕办法,当年有332户享受了代耕优待,占全县烈、军、工属、革命残废军人总户的46.2%,代耕田地1144.66亩,占烈、军、工、残人员总田地的25.3%。
二、优待劳动日
1956年合作化时期,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劳动日对象比代耕时期有所扩大,除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给予优待外,对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也根据他们生活困难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的优待。
优待劳动日以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为标准,核定优待对象家庭全年生活所需劳动日,除去本人所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予补足。优待劳动日的负担,初由农业社从公益金内开支;成立人民公社后,大多是生产队从公益金或总收入中开支;80年代,发展为大队平衡负担,将优待工分分摊到各生产队,参加年终现金和各种实物分配,从总收入中开支。实行“春季评定,夏季复查预分,秋季落实兑现”。1956年,全县享受优待的409户,优待劳动日26280个;1966年,优待1020户,优待劳动日108460个;1975年,优待2570户,优待劳动日216007个。
三、优待现金
1980年开始,劳动日优待形式渐被现金优待形式所代替。现金优待标准:对烈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不得少于当地一个劳力全年正常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标准发给优待金;其余优待对象,按照他们的实际困难,以保证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确定优待标准。负担方法,初为“队筹村管”或“村筹乡管”。即按劳力或人口、田亩将应优待的现金全部分
1950~1987年群众优待情况一览表
摊到户,签入承包合同,秋后由村或乡统一提取,逐户兑现。后一律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办法,由乡政府召开兑现大会予以兑现,有效地避免了以往优待畸轻畸重和兑现不及时的现象。1983年,全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同时对单身入伍的义务兵亦给了同等优待。不少乡还规定,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均发给其家属一定数量的奖金进行鼓励。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优待标准亦逐年提高。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有1534户,户均81.40元;1984年,优待932户,户均162.30元;1987年,优待763户,户均267元,其中义务兵优待526户,户均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