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境内封建买办婚姻充斥城乡,山区童养媳、等郎媳占相当大的比例。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主,但父母包办及买办婚姻的现象仍有发生。1951年,东流、至德两县以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贯彻《婚姻法》,实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53年,再次掀起宣传贯彻高潮,这一年全县申请结婚、准予登记的2354对;申请复婚的15对;因父母包办、强迫、不够婚龄和近亲的原因未批准登记的371对,其中包办强迫的有311对,占未批准登记人数的83%;申请离婚的1999对,其中双方自愿离婚的1606对,调解离婚的378对,交法院处理的15对。并有一大批童养媳、等郎媳解除了婚约,实行了婚姻自由。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登记工作开始进入法规化。1957年,全县撤区并乡,婚姻登记全部改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81年,实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年,全县批准结婚登记的有2857对(其中初婚2785对,再婚72对),复婚9对,因不足婚龄和近亲等原因未批准的有162对,批准离婚的30对;调解未离的40对;交法院判离的10对。1980年、1985年先后两次修改《婚姻登记办法》,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婚姻登记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对婚姻登记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处理办法。1985年4月,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81年到1984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清理,共清出结婚登记中不符合条件的早龄308对,近亲结婚17对,其他37对;结婚未登记中早婚1122对,近亲29对;其他50对,并对结婚未登记的全部补办了手续。同年,县民政局对全县44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了婚姻登记员证书,加强了婚姻登记管理。1986年,全县申请结婚登记的5599对,其中未批准的514对;申请离婚的129对,其中批准离婚的36对,交法院处理的50对,调解和好的43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主,但父母包办及买办婚姻的现象仍有发生。1951年,东流、至德两县以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贯彻《婚姻法》,实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53年,再次掀起宣传贯彻高潮,这一年全县申请结婚、准予登记的2354对;申请复婚的15对;因父母包办、强迫、不够婚龄和近亲的原因未批准登记的371对,其中包办强迫的有311对,占未批准登记人数的83%;申请离婚的1999对,其中双方自愿离婚的1606对,调解离婚的378对,交法院处理的15对。并有一大批童养媳、等郎媳解除了婚约,实行了婚姻自由。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登记工作开始进入法规化。1957年,全县撤区并乡,婚姻登记全部改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81年,实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年,全县批准结婚登记的有2857对(其中初婚2785对,再婚72对),复婚9对,因不足婚龄和近亲等原因未批准的有162对,批准离婚的30对;调解未离的40对;交法院判离的10对。1980年、1985年先后两次修改《婚姻登记办法》,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婚姻登记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对婚姻登记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处理办法。1985年4月,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81年到1984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清理,共清出结婚登记中不符合条件的早龄308对,近亲结婚17对,其他37对;结婚未登记中早婚1122对,近亲29对;其他50对,并对结婚未登记的全部补办了手续。同年,县民政局对全县44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了婚姻登记员证书,加强了婚姻登记管理。1986年,全县申请结婚登记的5599对,其中未批准的514对;申请离婚的129对,其中批准离婚的36对,交法院处理的50对,调解和好的4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