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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 油 销 售
一、粮食销售
城镇供应1954年,本县城镇居民用粮,全面实行计划供应。根据不同对象,参照过去消费情况,经群众评议,按户核定。工商行业用粮按月编制计划,凭证凭票购粮。
1955年11月起,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每人每月口粮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特重体力劳动者23~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17公斤;初中以上学生14~165公斤;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35~16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15~13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在3~105公斤范围内,分5个等级定量。试行不久,群众反映儿童定量标准偏低。后改为一般居民和12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12周岁以下分八个等级,最低4.5公斤,最高12公斤。现行居民儿童定量标准如下表:
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标准,随工种变动进行调整,少数民族和僧尼口粮定量略高于居民。
1957年,城镇粮油供应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采取“三查”(人口、工种、定量标准)、“二核定”(户口、定量供应卡)方法,调整定量标准,堵塞了漏洞。
1971年,调整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标准,月人均口粮提高1~2公斤,并对定量外各项补助粮(民工、临时工、会议、夜班工人、回民丧事、矽肺病人等补助粮)作出新规定。
1979年起,对参加企事业单位生产劳动的社会待业青年给予粮食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5公斤。
1984年底开始,对工商行业计划外用粮,实行议价供应。
农村定销农业人口口粮主要是自产粮解决,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供应对象主要是因灾减产的缺粮队(户)、经济作物队和蔬菜队。按照购留政策,以自产粮实产为基数,除去种子、饲料外,口粮不及最低标准者,国家给予供应,何时缺粮何时开始供应,原则上供应原粮。蔬菜专业队供应标准与城镇居民同,供应成品粮。
1971年,茶林山区、经济作物队实行定销,一定五年不变,销售指标通用,丰欠调剂,以保证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定量供应粮油执行统销价格,各种补助粮按收购价计算。1985年起,供应农村所有粮食统按比例价销售。
粮食奖售1961年,为扶持农业生产,国家收购油料、棉、麻、茶、烟、茧、竹、水产品、中药材、猪、禽、蛋等76种农副产品,实行奖售粮食,凭商业和粮食部门收购凭证购粮(统购价)。是年11月底,据县商业、粮食两局统计,共购进生猪1431头、禽类1051只、苎麻1625万公斤、茶叶84万公斤、茧373万公斤、水产品25万公斤、油菜籽27万公斤、芝麻245万公斤、桐仁02万公斤、柏子054万公斤、中药材013万公斤等,共售出奖励粮2985万公斤。
1963年9月,奖励品种调整,增加木材、级外茶,取消油料作物奖励。棉花每50公斤,奖售粮由175公斤提高到150公斤;苎麻每50公斤,奖售粮由175公斤提到50公斤;生猪由每05公斤奖售原粮05公斤,改为级内猪每头奖售原粮125公斤。1973年,奖售土特产品由77种减为60种,高级毛峰茶改按售茶款每百元奖售贸易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蚕茧每50公斤奖售粮25公斤、化肥50公斤;木材每立方米奖售粮75公斤、布票2尺;生猪每头奖售粮20公斤、布票2尺;棉、麻改奖化肥。1978年,实行奖售的品种由15种改为11种。1979年后,农副产品价格提高,改奖售粮食为补助粮食。
粮食议销1963年,粮油开始议价销售,其指标和销售范围均由上级粮食部门确定。翌年11月,省粮食、商业、轻工三厅联合通知,县食品厂原料用粮按议价供应。1971年9月,专署下达本县议销粮指标3万公斤。1972年春节,专署安排议销黄豆15万公斤。
1983年,本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下设城关、木镇2个营业所,各基层粮站代营议购议销业务。
1984年,省粮食局通知,拨出部分平价粮转为议销,利润上交60%。
1987年,本县议购议销公司停业,业务由县粮食局统一经理,分站核算。
1965至1989年,本县议销粮食5530万公斤。
几个年份粮食销售表
单位:原粮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销售
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不分劳动差别和年龄大小,实行一个标准。1955年,每人每月5市两(16两制)。1962至1965年,曾先后改为15、2、3、4两(10两制)。1980年增为05市斤。
1972年春节,专署安排本县议销食油1910公斤。1973年,收购蓖麻籽,按每05公斤奖售食油2市两。1965至1989年,本县议销食油(含料折油)68万公斤。
几个年份油脂销售表单位:万公斤
三、粮油价格
购价建国以来,粮油购销价格一直由中央控制、调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购价调整三次。1961年,全国6种粮食平均价格提高2525%,本县以5个品种(稻谷、小麦、大豆、玉米、高粱)计算,平均提高27%。1966年,本县粮食购价提高1634%。“文革”动乱起,粮食购价12年未动,价格低于价值,影响农民生产情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1979年,全国6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2086%,本县提高2132%。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国不分品种,一律按“倒三七”(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比例价收购,本县遵省指示,籼稻、玉米、小麦、荞麦按“倒三七”,粳稻按“倒二八”,糯稻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
油脂(料)收购价格共调整五次,油菜籽、芝麻、花生果3个主要品种的平均价,每50公斤价由1952年1221元提高到1957年1749元,提高幅度为4324%;1961年每50公斤2466元,比1957年提高3527%;1971年每50公斤3133元,比1961年提高2704%。1972年秋季开始,油脂(料)收购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芝麻收购价每50公斤由42元提到50元,其余价格未动。1979年,在提高统购价比1977年增加255%的向时,又把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从1983年起,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
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食用油料(脂)收购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食用油料(脂)销售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粮食、油料(脂)比例收购价格表
单位:50公斤、元
销价建国后,在“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指导下,粮食统销价格基本稳定。1958年以前,调整统购价格时,相应调整统销价格,购销之间保持一定的差价。1961年提高购价时,销价未动,第一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情况。1963年,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实行购销一价。但供应菜农、渔民、国营农林四场和城镇居民口粮销价未动。1965年,国务院决定,供应城镇的粮食,销价提高与购价相同。1966年,在提高购价同时提高销价,即购销同价。1979年,粮食购价提高20%,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85年,供应农村缺粮户口粮、种子粮、饲料粮以及救灾粮和各种补助粮,都提高到比例收购价水平,城镇人口口粮和计划内的行业用粮销价未动。
油脂销售价格,1964年以前,随着收购价调整。1971年调高油(脂)料购价时,销价未动,出现油脂购销价格倒挂。至1989年,油脂销价仍是1964年调整的价格,已有25年未更动。
国家补贴粮食购销价格的差价、超购加价款、运粮超义务里程的运费、粮油商品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等费用开支,都属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补贴。1953至1979年,本县对政策性亏损实行计划控制,按实际亏损金额给予补贴。27年中8年盈利,共上交利润66.55万元;其余19年亏损,国家共拨补贴390.28万元。
1980至1982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亏损指标,核定经营万斤粮油亏损定额,年终根据实际经营量补贴。1983年改为下放亏损指标,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减亏金额按比例分成,县得35%,省、市(地区)得65%。1986年,财务体制改革下放到县,县与企业根据指标四六分成,分成所得,5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集体福利,30%用于奖金开支。本县实行定额补贴,1980至1989年,国家共补贴人民币62192万元。
城镇供应1954年,本县城镇居民用粮,全面实行计划供应。根据不同对象,参照过去消费情况,经群众评议,按户核定。工商行业用粮按月编制计划,凭证凭票购粮。
1955年11月起,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每人每月口粮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特重体力劳动者23~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17公斤;初中以上学生14~165公斤;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35~16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15~13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在3~105公斤范围内,分5个等级定量。试行不久,群众反映儿童定量标准偏低。后改为一般居民和12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12周岁以下分八个等级,最低4.5公斤,最高12公斤。现行居民儿童定量标准如下表:
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标准,随工种变动进行调整,少数民族和僧尼口粮定量略高于居民。
1957年,城镇粮油供应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采取“三查”(人口、工种、定量标准)、“二核定”(户口、定量供应卡)方法,调整定量标准,堵塞了漏洞。
1971年,调整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标准,月人均口粮提高1~2公斤,并对定量外各项补助粮(民工、临时工、会议、夜班工人、回民丧事、矽肺病人等补助粮)作出新规定。
1979年起,对参加企事业单位生产劳动的社会待业青年给予粮食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5公斤。
1984年底开始,对工商行业计划外用粮,实行议价供应。
农村定销农业人口口粮主要是自产粮解决,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供应对象主要是因灾减产的缺粮队(户)、经济作物队和蔬菜队。按照购留政策,以自产粮实产为基数,除去种子、饲料外,口粮不及最低标准者,国家给予供应,何时缺粮何时开始供应,原则上供应原粮。蔬菜专业队供应标准与城镇居民同,供应成品粮。
1971年,茶林山区、经济作物队实行定销,一定五年不变,销售指标通用,丰欠调剂,以保证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定量供应粮油执行统销价格,各种补助粮按收购价计算。1985年起,供应农村所有粮食统按比例价销售。
粮食奖售1961年,为扶持农业生产,国家收购油料、棉、麻、茶、烟、茧、竹、水产品、中药材、猪、禽、蛋等76种农副产品,实行奖售粮食,凭商业和粮食部门收购凭证购粮(统购价)。是年11月底,据县商业、粮食两局统计,共购进生猪1431头、禽类1051只、苎麻1625万公斤、茶叶84万公斤、茧373万公斤、水产品25万公斤、油菜籽27万公斤、芝麻245万公斤、桐仁02万公斤、柏子054万公斤、中药材013万公斤等,共售出奖励粮2985万公斤。
1963年9月,奖励品种调整,增加木材、级外茶,取消油料作物奖励。棉花每50公斤,奖售粮由175公斤提高到150公斤;苎麻每50公斤,奖售粮由175公斤提到50公斤;生猪由每05公斤奖售原粮05公斤,改为级内猪每头奖售原粮125公斤。1973年,奖售土特产品由77种减为60种,高级毛峰茶改按售茶款每百元奖售贸易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蚕茧每50公斤奖售粮25公斤、化肥50公斤;木材每立方米奖售粮75公斤、布票2尺;生猪每头奖售粮20公斤、布票2尺;棉、麻改奖化肥。1978年,实行奖售的品种由15种改为11种。1979年后,农副产品价格提高,改奖售粮食为补助粮食。
粮食议销1963年,粮油开始议价销售,其指标和销售范围均由上级粮食部门确定。翌年11月,省粮食、商业、轻工三厅联合通知,县食品厂原料用粮按议价供应。1971年9月,专署下达本县议销粮指标3万公斤。1972年春节,专署安排议销黄豆15万公斤。
1983年,本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下设城关、木镇2个营业所,各基层粮站代营议购议销业务。
1984年,省粮食局通知,拨出部分平价粮转为议销,利润上交60%。
1987年,本县议购议销公司停业,业务由县粮食局统一经理,分站核算。
1965至1989年,本县议销粮食5530万公斤。
几个年份粮食销售表
单位:原粮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销售
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不分劳动差别和年龄大小,实行一个标准。1955年,每人每月5市两(16两制)。1962至1965年,曾先后改为15、2、3、4两(10两制)。1980年增为05市斤。
1972年春节,专署安排本县议销食油1910公斤。1973年,收购蓖麻籽,按每05公斤奖售食油2市两。1965至1989年,本县议销食油(含料折油)68万公斤。
几个年份油脂销售表单位:万公斤
三、粮油价格
购价建国以来,粮油购销价格一直由中央控制、调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购价调整三次。1961年,全国6种粮食平均价格提高2525%,本县以5个品种(稻谷、小麦、大豆、玉米、高粱)计算,平均提高27%。1966年,本县粮食购价提高1634%。“文革”动乱起,粮食购价12年未动,价格低于价值,影响农民生产情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1979年,全国6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2086%,本县提高2132%。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国不分品种,一律按“倒三七”(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比例价收购,本县遵省指示,籼稻、玉米、小麦、荞麦按“倒三七”,粳稻按“倒二八”,糯稻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
油脂(料)收购价格共调整五次,油菜籽、芝麻、花生果3个主要品种的平均价,每50公斤价由1952年1221元提高到1957年1749元,提高幅度为4324%;1961年每50公斤2466元,比1957年提高3527%;1971年每50公斤3133元,比1961年提高2704%。1972年秋季开始,油脂(料)收购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芝麻收购价每50公斤由42元提到50元,其余价格未动。1979年,在提高统购价比1977年增加255%的向时,又把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从1983年起,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
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食用油料(脂)收购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食用油料(脂)销售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粮食、油料(脂)比例收购价格表
单位:50公斤、元
销价建国后,在“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指导下,粮食统销价格基本稳定。1958年以前,调整统购价格时,相应调整统销价格,购销之间保持一定的差价。1961年提高购价时,销价未动,第一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情况。1963年,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实行购销一价。但供应菜农、渔民、国营农林四场和城镇居民口粮销价未动。1965年,国务院决定,供应城镇的粮食,销价提高与购价相同。1966年,在提高购价同时提高销价,即购销同价。1979年,粮食购价提高20%,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85年,供应农村缺粮户口粮、种子粮、饲料粮以及救灾粮和各种补助粮,都提高到比例收购价水平,城镇人口口粮和计划内的行业用粮销价未动。
油脂销售价格,1964年以前,随着收购价调整。1971年调高油(脂)料购价时,销价未动,出现油脂购销价格倒挂。至1989年,油脂销价仍是1964年调整的价格,已有25年未更动。
国家补贴粮食购销价格的差价、超购加价款、运粮超义务里程的运费、粮油商品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等费用开支,都属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补贴。1953至1979年,本县对政策性亏损实行计划控制,按实际亏损金额给予补贴。27年中8年盈利,共上交利润66.55万元;其余19年亏损,国家共拨补贴390.28万元。
1980至1982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亏损指标,核定经营万斤粮油亏损定额,年终根据实际经营量补贴。1983年改为下放亏损指标,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减亏金额按比例分成,县得35%,省、市(地区)得65%。1986年,财务体制改革下放到县,县与企业根据指标四六分成,分成所得,5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集体福利,30%用于奖金开支。本县实行定额补贴,1980至1989年,国家共补贴人民币621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