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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蓉城、木镇、庙前、陵阳等集镇均设有蔬菜、粮食、柴草和猪牛等交易市场,价格双方面议。
建国后,集市贸易时放时收,市场管理几经兴废。1954年,本县把集市贸易作为商品流通主渠道,促进了农副业生产发展。1955年,蓉城镇有居民6000多人,每天参加集市贸易的农村社员和小商贩达800余人,上市的农副产品和蔬菜有100多种,成交额在2000元以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市场管理偏重为国营、合作商业服务,对粮食、油料、棉花、茶叶、苎麻、蚕茧、土丝、生猪、禽蛋、木炭等主要农副产品限定价格,集市贸易受到限制。此后,国务院指示纠正,使集市贸易渐趋恢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于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农业生产下降,物资供应紧张,导致市场物价飞涨,给市场管理带来较大困难。1962年,中共中央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告示:农村自留地的政策长期不变,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对集市贸易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从而使集市贸易逐渐恢复,至1965年,恢复正常。据木镇工商所统计,该镇每天上市农副产品多达110余种,月成交额达11331元。“文革”期间、市场管理陷于瘫痪,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严加限制。1972年,蓉城镇市场兴建12间砖木结构的门市,专供国营商业和合作商店经营饮食、肉案、豆制品、蔬菜等,旨在推行辽宁哈尔套所谓“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以取代集市贸易。同时,以整顿市场为名,取缔无证商贩和弃农经商的“四坊”68个,不适当地限制一些物品上市,集市贸易日趋冷落。
1978年后,集市贸易得以健康发展,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放宽了集市贸易管理政策,扩大了参加集市贸易人员的范围,增加了允许上市商品的种类,提高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起点及取消对长途贩运的某些限制。
市场管理在组织集市贸易的同时,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建国初期,县政府利用税收和物价等经济杠杆,对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者进行打击。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控制粮食、棉花等生活必需物资,稳定了市场物价。“五反”运动中,清查了全县711户工商业,其中严重违法27户、违法131户、半违法128户,分别对其进行了罚款和补税处理,共罚款189576元,有力打击了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1954年,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取缔粮油市场,并通过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从此,国营和集体经济控制了市场。1958年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投机倒把活动猖獗,本县工商管理部门曾多次组织打击投机倒把的活动。
1978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市场管理日趋完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1988、1989两年,共查处违章违法行为346起,计没收并就地销毁假冒、变质各种香烟1306条,各种汽酒、汽水和白酒23615瓶,各种霉烂变质食品3307公斤,没收假冒毛线1133公斤。在全县设立检查站4处,查处外流大米73000公斤、大豆5700公斤、油菜籽3900公斤、芝麻9500公斤、蚕茧6500公斤、化肥4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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