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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照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登记由商会办理,发给执照。
1953年7月,县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业进行登记发照。是年末,发给执照的私营工业、手工业计730户,从业人员15552人,资金161766元;私营商业1105户,从业人员1874人,资金249218元。1964年,按照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县所有工商企业进行清理登记,重新划分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商贩。是年登记的工商企业计155户,从业人员892人,资金5314万元。1973年5月,县工商管理部门组织普查小组,对全县农村“四坊”和手工业进行普查,8月底结束。全县有农村“四坊”266个,其中豆腐坊122个、面坊121个、油坊23个,没有固定粉坊;全县共有“六匠”2877人(不含城镇手工业社组人员),其中木匠1041人、竹匠749人、砖匠563人、铁匠283人、石匠75人、懈匠166人。1978年,再次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照,处罚违章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对准予登记者发给营业执照。全县计有发照企业748户,其中国营5户,地方国营55户,大集体8户,集体18户,合作商店20户,社镇办637户,大队街道办5户。1979年11月,县工商管理部门在公安等部门配合下,开始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清理登记,至1980年2月结束。全县有特种行业企业71户(含个体6户),从业人员465人,资金2194200元,其中旅店业31户、旧货业20户、印刻业3户、修理业17户。1980年4月,始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4至6月普查登记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10月普查登记工业企业),年末结束。登记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61户,网点492个,职工1843人,资金13735858元;工业企业119户,职工4702人,资金32371200元,均建立了经济户口。1983年,国务院正式公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翌年12月,本县始对工商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复核以及换发新证工作,至1985年10月结束。全县工商企业换发新证532户,其中工业205户、交通运输18户、建筑业12户、商业218户、外贸1户、饮食业13户、服务业34户、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业18户、农林渔牧水利业13户。1989年,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对全县49个公司提出撤、并、留方案,经池州地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批,确定保留41个、撤销8个公司。是年底,全县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计1369户,从业人员18120人,注册资金7046万元。
1950年,始对个体商贩进行执照管理。是年,全县共有个体工商户1397户,注册登记后,分别发给小贩证和行商采购证。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取缔无证商贩与二道贩子,限制个体商贩的发展。1978年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推动和指导了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县从事商业、手工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个体户逐步恢复和发展,对个体户的登记管理也放宽了政策,简化了审批手续。在个体经济不断壮大的情况下,1983年12月,召开了全县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建立了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全县个体劳动者进行管理。1984年,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后,县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了个体户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并从1985年起,每年验照一次。1989年,全县共清理无照个体商贩147户,其中取缔117户,做到取缔、疏导、安置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是年底,全县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2929户,并采取二级建档制健全个体经济档案,即工商所按行业、地区建档建卡,县工商局编卡入档。
二、商标管理
1963年,本县根据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始对工业产品的商标实行管理,统一注册。“文革”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停止,传统商标被认为是“封、资、修”,禁止使用。1978年12月,开始清理商标。翌年,恢复商标注册,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4个。是年查处酒厂假冒“九华大曲”注册商标70多万张案及庙前高源饮料厂假冒九华清泉汽酒商标案,分别给予罚款处理。本县注册商标现有6个,见附表:
1989年注册商标

本县广告宣传始于1959年,至“文革”停止。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使这一工作又得到加强。1985年起,本县确定由县印刷厂为印刷广告的定点单位,承办经过批准的广告印刷业务,其他厂家不得擅自经营。对张贴的广告必须加盖准贴章,并指定贴入设置的“广告栏”内。1987年,经批准张贴的广告434份,撕毁未经审定的广告500余份,查处虚假广告案4起。1988年,审查各类户外广告200份,没收违法的各种商标印报模具310块。
三、合同管理
1952年,县供销社与农民订立若干主要经济作物合同。翌年起,对农副产品及工业品实行统购统销,重视经济合同及有关部门单行法规的实施。但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由于否定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否定物质利益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往往流于形式。“文革”期间,经济合同一度被废止。1978年后,恢复了合同管理,试行合同签证。1979年4月,受理县化肥厂与农资公司产销化肥的鉴证工作,开始经济合同的鉴证管理。1981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本县据此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1985年2月,县工商部门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本县签订并鉴证的经济合同有购销、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科技协作等10种。合同签证机关任务有三项: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1988、1989两年,共鉴证经济合同633份,鉴证金额1869万元;仲裁合同纠纷9起;庭外调解案件32起,以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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