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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计量、标准化管理
一、物价管理
民国初年,本县市场物价时稳时升。抗日战争期间,市场商品奇缺,物价猛涨,国民政府曾一度实行物价管制,但收效甚微。抗战胜利后,内战升级,法币贬值,物价狂涨。至民国37年(1948)末,市场物价已失去控制。建国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管理,长期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管理权限建国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主要非商品收费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国家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审批);一般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省、地、县根据上级规定的分管权制定和调整。
中央管理的价格品种有稻谷、小麦、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花。苎麻、蚕茧、茶叶、畜产品、木材、毛竹、主要中药材、药品及生猪、鲜蛋的收购价格和籼米、大豆、木材、絮棉的销售价格;食糖、食盐、名酒、卷烟、钢铁产品、铁矿石、锰矿石、硫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山冶金设备、大型农业机械、电力电缆、化学产品、煤炭、石油的出产价、销售价及铁路、航空、水运票价、邮电资费、工商管理、计量检测等收费。
省、地管理的价格品种有糯米、粳米、芝麻(油)、杂木的收购和销售价;小麦、面粉、苎麻的销售价;中药材、中成药、西药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化肥、农药、白云石、石灰石、大理石、大窑水泥、棉纺织品、呢绒、毛线、丝绸、机制纸、胶鞋、日用搪瓷、铝制品、保温瓶、肥皂、火柴、家用电器、自行车、缝纫机、铅丝、农业机械、元钉、大曲酒的出厂价、销售价;猪肉、鲜蛋的销售价;教育、卫生等收费及影剧票价。
县管理的价格品种有小农具、竹木铁制品、地方产工业品、砖、瓦、小水泥、水泥构件的出产价、销售价及旅馆、理发等收费。
1986年,根据国家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省物价局对部分突出不合理的农产品购销价作了适当调整。“当优C堡”等四种优质稻和糯稻(米)、玉米、棉花等,提高了收购价格,同时提高了面条、南方国营林业上调木材出厂(场)价和销售价;中药材中三七、进口洋参、杜仲、厚朴以及蚕种等销售价格。并对生猪收购价格作了调整,对鲜蛋实行季节差价,对茶叶、松香、松节油、松脂等部分林产品和羽毛实行收购指导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国家物价局逐步放开了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有510种(类)。在国家放开品种基础上,本省确定放开的品种有590多种。
凡属国家制定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各部门和企业均不得越权调价。如原材料、电力燃料价格上涨,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出现亏损,执行规定价确有困难而需要调价者,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查和物价部门批准,在批准前,仍按原价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根据物价管理分工权限,本县物价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制定一系列物价管理制度,对下列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1工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销价格;2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3日用消费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4客货运和搬运收费标准;5教育、医疗、影剧放映、旅社、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食品各品种价格的指导;6全县范围内各品种商品的地区差价。
上述项目价格新订和调整须报经县物价局审批后才能执行。
1978年以后,改革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范围,分别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一定的定价权与变价权,放开三类工农产品中小商品价格管理,改变长期以来只有国家统一价格(计划价格)的单一形式,逐步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允许浮动)、市场调节价(自由价格)三种形式。
管理措施清代,物价由商会管理。民国27年后,物价狂涨,国民政府成立县物价评议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党部、参议会、商会负责人参加,制定措施,平抑物价。民国30年10月,始对食盐、煤油、大米、棉布、火柴、肥皂、猪肉等商品进行限价,饬令县商会每月列表呈报备查。民国31年起,本县对食盐实行配给制,按户定量销售。抗战胜利后,物价暴涨,县物价评议会虽拟定限价办法,但无法执行。至民国37年,市场物价狂涨,至年末已完全失去控制,商品交易只好以米折算。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以“整顿收支,稳定物价”为宗旨,先后采取整顿财政税收、发行折实公债、紧缩货币流通、抛售物资、集中物价管理权限、打击投机商人等措施,以支持人民币占领市场,制止物价的波动局面。1950年,本县城乡先后建立了供销合作社(组),对粮食、油脂、食盐、酱、醋和日用工业品全部由供销社供应。国家多方面支持和帮助供销社实行货源优先照顾、价格给予优待、货款利息给予优惠,同时采取减免所得税的办法予以扶持。1953年起,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对农副产品收购价采取有计划地逐步调整,保持工业品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通过调整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来调整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价格,缩短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1956年,本县各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相继配备了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机构。是年,由县物价委员会主持在全县开展了两次物价大检查,查出价格偏高偏低的商品15种、颠倒挂价的商品15种、擅自提价的商品31种,对查出的问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960年后,针对本县市场物价上涨状况,县政府采取“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措施,对居民供应中占比重大的18种商品保持价格稳定,实行凭票供应,开放自由市场。市场开放后,粮、油、肉、禽、蛋、鱼、蔬菜价格平均下降25—60%。1963年,对全县饮食业实行“三定”(定质、定量、定价),制定“价目表”,张贴公布,供顾客核对监督,物价管理部门逐月进行抽查。“文革”期间,物价全面冻结。
自1981年起,本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价格体制改革,调整部分商品不合理的价格,并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和检查。
1984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物价局统一安排,县物价管理部门组建了物价检查所,定编4人,担负对全县城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1985至1989年,共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和行为367起,罚没收缴入库款项计258万元,以制止乱涨价与乱收费。
物价变动民国元年至15年,市场物价基本平稳。以后,逐年有所上升,幅度不大。民国16年起,内战加剧,滥发货币,通货膨胀,价格波动频繁,市场物价逐年以4%的幅度上升。民国23年和24年,市场价格上升幅度增大,分别为164%和278%。民国25年米价下跌,市场物价呈下降态势。民国26年,物价又有回升。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军封锁,市场物资奇缺,价格狂涨。民国29年起,市场物价进入恶性膨胀阶段,以民国26年100元币值为基期数,是年可买两头黄牛,民国28年还可买到一头肥猪,民国29年末只能买一袋面粉(50市斤),民国32年只能买一只鸡,民国34年仅买2只鸡蛋,民国35年仅买六分之一块肥皂,民国36年买不回一只煤球,到民国38年初只能买千分之二点四五粒米。法币、金元券贬值,如同废纸。据县商会资料,民国29年物价比民国26年上涨508倍,民国30年上升为162倍,民国31年上升为508倍。到民国32年上升达1357倍。其中以食品、棉布、燃料上涨幅度最大。民国35年后,物价上涨如野马脱缰,以法币计,是年每百斤大米售价32万元,民国36年初为19万元,民国37年初为350万元,民国38年初竞高达4000万元。
建国初期,物资匮乏,物价继续上涨,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打击投机商人,迅速扭转通货膨胀。至1952年末,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是年10月同1950年同期比,棉布、牙膏、肥皂、食盐、白糖、煤油等7种生活必需品平均销价只提高0.17%。1955年起,物价进入全面稳定阶段。是年,提高了稻谷收购价,每百公斤由13元调为134元。同期,化肥、农药降低40%左右。1960年和1962年,国家两次提高了粮食油脂的统购统销价格,稻谷统购价提高316%,统销保持不动,始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失误影响,物资供应紧张,商品价格猛涨。1960年,县政府开始对猪肉、鸡蛋、食糖、豆制品及部分卷烟等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同时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烟、酒、茶、糕点、钟表、自行车和针织品等相继高价敞开供应,以回笼货币。1963年9月,将农村返销粮价与工商用粮销价调高,与统购价持平,面粉价则由每百公斤45.52元调低到34元。1965年4月,将城镇粮食销价调到与统购价一样,同时对职工实行粮食补贴。翌年8月,再度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提高17%。是年,还对食油超购部份加价40%。“文革”期间,从1967年5月起,冻结物价,仅在1971年调高了油脂油料统购价,1973年调高了木材、毛竹销售价。1979年7月,再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提高了21.6%,超购部份再加50%,油料统购价也相应提高,再次形成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稻谷百公斤购价23.1元,销价19元;菜油百公斤购价212元,销价154元。是年11月,提高了猪肉、鸡蛋等8种副食品价格,国家对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1年5月,再次调高木材、毛竹的销价。11月,国家统一调整了涤棉布、烟酒价格,棉布每米平均降价0.763元,提高了高中档烟价,粮食酒每公斤提价0.4元。1982年后,两次调高化肥、农药价格,还调高棉花、纯棉纱、棉织品价格及电报、戏票收费标准,调低了涤棉布、化纤织品、收录机、电视机、手表、电风扇的销价。1984年,本县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与1978年比缩小30%,国家补贴的消费品由60年代的6种扩大到30余种。1987年,仅副食品补贴一项县财政就支出1154万元。
几个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几个年份部份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表
物价改革1984年10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本县进行价格改革,理顺价格结构,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松动价格机制,改革集中僵化的价格体制。先后对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改革,采取放开猪价,理顺农村油粮购销价格,拉开煤炭品的差价。
放开猪价,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猪肉由500克120元,增至2元左右(1989年末上升到28元),为不增加城镇居民经济负担,县财政发给吃商品粮居民每人每月肉贴1元。
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本县规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实行合同定购,在价格上,对定购小麦、糯稻、油菜籽实行“倒四六”、粳米实行“倒二八”、棉籽实行“顺四六”。对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实行购销同价,对酿酒等工业用粮实行议价。是年,对优质稻谷实行优质优价,对杂交稻的比例收购价改为定购部分以原统购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提高352%。每50公斤由1190元提高到1610元。物价部门还制定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暂行规定。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生产资料,其销售价格可由企业自定;企业以议价购进的原材料,其产品可适当加价;企业积压超储的部分可以自行议价销售等。
至1987年末,除国家合同定购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外,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已放开;工业消费品除已放开的一部分外,诸如耐用消费品、纺织品也实行了浮动价格;小商品价格亦已放开。1989年,县内对自来水价格作了调整;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坚持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和全县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彩电实行专营和执行规定的价格;对13种已放开的名酒价格作了适当下浮。
二、计量管理
计量制度度量衡清承明制,其计量单位,长短为丈、尺、寸、分;轻重为石、斛、斗、升、合、勺、抄、撮;量值为白银的两、钱、分、厘。
民国初年,国家工商部曾拟定《权度条例草案》,清代营造尺库平制称“甲制”,国际公认的米制称“乙制”。民国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由于军阀割据,本县未实行。民国1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万国米制(即米突制)为量度标准制。嗣后,民国政府又先后发布了30余种计量法规,但本县均未全面实行。民国20年前,境内城乡上下用于测轻重的主要是老式杆秤(简称“老秤”),该秤大多为两面花(星),还有3面花的,形式多样,标准混乱。地主收租,米行收粮,多用“曹二”、“曹三”、“曹五”秤,即百斤要多称进2至5斤;卖出或贷出,则用“九五”、“九八”秤,即百斤要少称出2至5斤,以此盘剥人民。市面用升、斗的,后来日益少见,但民间用升量米作互借互还,或家庭用于量下锅米,则甚普遍。斗、秤如何换算,民间俗话:“斗米十三斤”,约合15市斤,即1升约15市斤。民国20年后,县内逐渐使用市秤(俗称“新秤”),市秤100斤等于老秤85斤,新、老秤均为16两制,一直并存至本县解放。
建国初期,本县仍使用市制。1952年,国务院公布《国家计量法规》,本县取缔旧式度量衡器具,一律实行16两1斤的市制。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公制作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同时保留市制。是年,本县对16两1斤的木杆秤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杆秤为10两1斤,原16两制秤作废,全县共改制木杆秤1400杆、修理改制台秤64台、改制油、酒、酱油量提1002只。新市制在流通环节简化了计量与物价繁琐变换方式,给群众以方便。为适应行业特点,中药处方仍以原来的两、钱、分为计量单位。1963年,全县台案秤亦由16两制改为10两制。1966年3月起,中药批发环节用秤一律改为10两市制。1974年11月,县医药单位改革处方计量,统一使用克为计量单位。1977年,中药处方亦改用克计量,取消两、钱、分旧制。1984年1月,将木杆秤不定陀改为定量舵。是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进一步统一计量制度,规定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为基础,其特点是结构简单,科学性强,使用方便,易于推广。命令规定,目前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延长到1990年,1990年以前要完成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管理措施民国22年3月,本县始设度量衡检定员,并于是年成立度量衡检定所。民国25年,省政府公布《各县市度量衡器官收官卖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须执新制度量衡器一套为检定准绳。民国27年6月,县度政一度停顿。民国35年,复设度量检定员。是年5月,对本县蓉城、木镇、庙前、陵阳等集镇度衡器进行检定,查获旧器149件,在蓉城焚毁。
建国初,计量工作由县政府财贸科代管,在县工商联的配合下,多次对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进行检查,收缴部分失准秤、斗等计量器具。1952年,本县财贸科牵头,工商粮食部门配合,开展了取缔旧制杂秤等量器,没收部分不合格的秤、斗、升。1955年2月,对蓉城镇木杆秤和台案秤进行检定,发现不符合规格的杆秤208杆、台秤36台。1959年,在全县实行市制改革,收缴改制旧秤811杆。1961至1962年,两度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器具都加盖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书。翌年对杨田、陵阳等集镇集体的杆秤进行校检,校检42杆秤,竟有39杆失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1964年8月起,本县各杂货、熟食门市部、菜市场、交易所、粮店都建立了较秤处,各棉布门市部亦建立较尺处。此后,对全县城乡度量衡器多次进行检查。1979年8月,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蓉城、木镇、陵阳、庙前4集镇为重点的全县计量大检查,检查杆秤171杆,合格的96杆;检查台秤99台,合格的49台。198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再次组织计量大检查,凡是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的一切贸易度量衡都在检查之列,重点打击弄虚作假的的不法行为。经检查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60余件,对30杆秤实行罚款处理。同时,检修计量器具2030件,并对各单位使用的台案秤清理登记,建立卡片,并确定检定日期,制定使用、保管制度。至1984年末,本县已生产销售千克秤1549杆、米尺309把、各种规格量提508只,收缴市制秤936杆、市尺463把、量提16只。全县19个乡镇推广法定计量单位,市制改千克(米)覆盖率达562%。1988年,全县基本完成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工作。是年,全县有15至30吨地中衡5台、各种天平35台、血压计(表)200只、压力表180块、台案秤450台、四等破码9吨、心电图仪2台、分光光度计3台。1989年,全县基本完成以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台案秤、木杆秤、压力表及更换新标尺的工作。
三、标准化管理
本县工业企业自60年代起即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初步实行标准化。时县农机厂轧花机标准为:日产125至150公斤籽花,不出二花,不破籽,达到过清、坚固、耐用。1978年后,棉织、针织、缫丝、麻纺等企业,先后实行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均有明显提高。1982年12月,首次召开标准化工作会议,确定企业有一名副厂长分管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维护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等。1987年,贯彻实施《计量法》,开展企业计量定升级工作。是年4月,确定缫丝厂为本县企业计量定升级的试点单位,该厂经考核验收并报芜湖市计量局审批,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嗣后,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又先后给九华山茶厂和县酒厂颁发了单项计量合格书和三级计量合格证。1989年,县硫铁矿通过计量定升级,将原来的生产、生活用电混合使用改为分开管理,从而全年节约电费9000余元。是年,朱备乡铅丝厂通过计量验收后,原材料消耗比原来降低7000余元。
本县农业自60年代起,对农副产品收购即按部颁标准执行。同时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大面积培育保丰收高产田,建立农科队和示范农场,加强良种的培育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去杂提纯选种留种作业,使各样种子的纯度达到90%以上的标准要求。茶叶每年先取样,然后按质论价。水稻标准分三级:一级水份1.3%,杂质15%;二级水份14%,杂质15%;三级水份14%,杂质2%。成品粮销售分三等:标一米、标二米、特级米;标准粉、建设粉、富强粉等。存在的问题是,本县茶叶如黄石、九华毛峰虽属优等,但因没有严格标准验收,几十年来均未达到出口标准。
民国初年,本县市场物价时稳时升。抗日战争期间,市场商品奇缺,物价猛涨,国民政府曾一度实行物价管制,但收效甚微。抗战胜利后,内战升级,法币贬值,物价狂涨。至民国37年(1948)末,市场物价已失去控制。建国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管理,长期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管理权限建国后,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主要非商品收费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国家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审批);一般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省、地、县根据上级规定的分管权制定和调整。
中央管理的价格品种有稻谷、小麦、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花。苎麻、蚕茧、茶叶、畜产品、木材、毛竹、主要中药材、药品及生猪、鲜蛋的收购价格和籼米、大豆、木材、絮棉的销售价格;食糖、食盐、名酒、卷烟、钢铁产品、铁矿石、锰矿石、硫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山冶金设备、大型农业机械、电力电缆、化学产品、煤炭、石油的出产价、销售价及铁路、航空、水运票价、邮电资费、工商管理、计量检测等收费。
省、地管理的价格品种有糯米、粳米、芝麻(油)、杂木的收购和销售价;小麦、面粉、苎麻的销售价;中药材、中成药、西药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化肥、农药、白云石、石灰石、大理石、大窑水泥、棉纺织品、呢绒、毛线、丝绸、机制纸、胶鞋、日用搪瓷、铝制品、保温瓶、肥皂、火柴、家用电器、自行车、缝纫机、铅丝、农业机械、元钉、大曲酒的出厂价、销售价;猪肉、鲜蛋的销售价;教育、卫生等收费及影剧票价。
县管理的价格品种有小农具、竹木铁制品、地方产工业品、砖、瓦、小水泥、水泥构件的出产价、销售价及旅馆、理发等收费。
1986年,根据国家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省物价局对部分突出不合理的农产品购销价作了适当调整。“当优C堡”等四种优质稻和糯稻(米)、玉米、棉花等,提高了收购价格,同时提高了面条、南方国营林业上调木材出厂(场)价和销售价;中药材中三七、进口洋参、杜仲、厚朴以及蚕种等销售价格。并对生猪收购价格作了调整,对鲜蛋实行季节差价,对茶叶、松香、松节油、松脂等部分林产品和羽毛实行收购指导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国家物价局逐步放开了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有510种(类)。在国家放开品种基础上,本省确定放开的品种有590多种。
凡属国家制定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各部门和企业均不得越权调价。如原材料、电力燃料价格上涨,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出现亏损,执行规定价确有困难而需要调价者,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查和物价部门批准,在批准前,仍按原价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根据物价管理分工权限,本县物价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制定一系列物价管理制度,对下列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1工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销价格;2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3日用消费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4客货运和搬运收费标准;5教育、医疗、影剧放映、旅社、理发等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食品各品种价格的指导;6全县范围内各品种商品的地区差价。
上述项目价格新订和调整须报经县物价局审批后才能执行。
1978年以后,改革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范围,分别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一定的定价权与变价权,放开三类工农产品中小商品价格管理,改变长期以来只有国家统一价格(计划价格)的单一形式,逐步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允许浮动)、市场调节价(自由价格)三种形式。
管理措施清代,物价由商会管理。民国27年后,物价狂涨,国民政府成立县物价评议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党部、参议会、商会负责人参加,制定措施,平抑物价。民国30年10月,始对食盐、煤油、大米、棉布、火柴、肥皂、猪肉等商品进行限价,饬令县商会每月列表呈报备查。民国31年起,本县对食盐实行配给制,按户定量销售。抗战胜利后,物价暴涨,县物价评议会虽拟定限价办法,但无法执行。至民国37年,市场物价狂涨,至年末已完全失去控制,商品交易只好以米折算。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以“整顿收支,稳定物价”为宗旨,先后采取整顿财政税收、发行折实公债、紧缩货币流通、抛售物资、集中物价管理权限、打击投机商人等措施,以支持人民币占领市场,制止物价的波动局面。1950年,本县城乡先后建立了供销合作社(组),对粮食、油脂、食盐、酱、醋和日用工业品全部由供销社供应。国家多方面支持和帮助供销社实行货源优先照顾、价格给予优待、货款利息给予优惠,同时采取减免所得税的办法予以扶持。1953年起,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对农副产品收购价采取有计划地逐步调整,保持工业品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通过调整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来调整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价格,缩短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1956年,本县各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相继配备了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机构。是年,由县物价委员会主持在全县开展了两次物价大检查,查出价格偏高偏低的商品15种、颠倒挂价的商品15种、擅自提价的商品31种,对查出的问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960年后,针对本县市场物价上涨状况,县政府采取“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措施,对居民供应中占比重大的18种商品保持价格稳定,实行凭票供应,开放自由市场。市场开放后,粮、油、肉、禽、蛋、鱼、蔬菜价格平均下降25—60%。1963年,对全县饮食业实行“三定”(定质、定量、定价),制定“价目表”,张贴公布,供顾客核对监督,物价管理部门逐月进行抽查。“文革”期间,物价全面冻结。
自1981年起,本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价格体制改革,调整部分商品不合理的价格,并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和检查。
1984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物价局统一安排,县物价管理部门组建了物价检查所,定编4人,担负对全县城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1985至1989年,共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和行为367起,罚没收缴入库款项计258万元,以制止乱涨价与乱收费。
物价变动民国元年至15年,市场物价基本平稳。以后,逐年有所上升,幅度不大。民国16年起,内战加剧,滥发货币,通货膨胀,价格波动频繁,市场物价逐年以4%的幅度上升。民国23年和24年,市场价格上升幅度增大,分别为164%和278%。民国25年米价下跌,市场物价呈下降态势。民国26年,物价又有回升。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军封锁,市场物资奇缺,价格狂涨。民国29年起,市场物价进入恶性膨胀阶段,以民国26年100元币值为基期数,是年可买两头黄牛,民国28年还可买到一头肥猪,民国29年末只能买一袋面粉(50市斤),民国32年只能买一只鸡,民国34年仅买2只鸡蛋,民国35年仅买六分之一块肥皂,民国36年买不回一只煤球,到民国38年初只能买千分之二点四五粒米。法币、金元券贬值,如同废纸。据县商会资料,民国29年物价比民国26年上涨508倍,民国30年上升为162倍,民国31年上升为508倍。到民国32年上升达1357倍。其中以食品、棉布、燃料上涨幅度最大。民国35年后,物价上涨如野马脱缰,以法币计,是年每百斤大米售价32万元,民国36年初为19万元,民国37年初为350万元,民国38年初竞高达4000万元。
建国初期,物资匮乏,物价继续上涨,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打击投机商人,迅速扭转通货膨胀。至1952年末,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是年10月同1950年同期比,棉布、牙膏、肥皂、食盐、白糖、煤油等7种生活必需品平均销价只提高0.17%。1955年起,物价进入全面稳定阶段。是年,提高了稻谷收购价,每百公斤由13元调为134元。同期,化肥、农药降低40%左右。1960年和1962年,国家两次提高了粮食油脂的统购统销价格,稻谷统购价提高316%,统销保持不动,始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失误影响,物资供应紧张,商品价格猛涨。1960年,县政府开始对猪肉、鸡蛋、食糖、豆制品及部分卷烟等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同时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烟、酒、茶、糕点、钟表、自行车和针织品等相继高价敞开供应,以回笼货币。1963年9月,将农村返销粮价与工商用粮销价调高,与统购价持平,面粉价则由每百公斤45.52元调低到34元。1965年4月,将城镇粮食销价调到与统购价一样,同时对职工实行粮食补贴。翌年8月,再度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提高17%。是年,还对食油超购部份加价40%。“文革”期间,从1967年5月起,冻结物价,仅在1971年调高了油脂油料统购价,1973年调高了木材、毛竹销售价。1979年7月,再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提高了21.6%,超购部份再加50%,油料统购价也相应提高,再次形成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稻谷百公斤购价23.1元,销价19元;菜油百公斤购价212元,销价154元。是年11月,提高了猪肉、鸡蛋等8种副食品价格,国家对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1年5月,再次调高木材、毛竹的销价。11月,国家统一调整了涤棉布、烟酒价格,棉布每米平均降价0.763元,提高了高中档烟价,粮食酒每公斤提价0.4元。1982年后,两次调高化肥、农药价格,还调高棉花、纯棉纱、棉织品价格及电报、戏票收费标准,调低了涤棉布、化纤织品、收录机、电视机、手表、电风扇的销价。1984年,本县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与1978年比缩小30%,国家补贴的消费品由60年代的6种扩大到30余种。1987年,仅副食品补贴一项县财政就支出1154万元。
几个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几个年份部份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表
物价改革1984年10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本县进行价格改革,理顺价格结构,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松动价格机制,改革集中僵化的价格体制。先后对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改革,采取放开猪价,理顺农村油粮购销价格,拉开煤炭品的差价。
放开猪价,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猪肉由500克120元,增至2元左右(1989年末上升到28元),为不增加城镇居民经济负担,县财政发给吃商品粮居民每人每月肉贴1元。
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本县规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实行合同定购,在价格上,对定购小麦、糯稻、油菜籽实行“倒四六”、粳米实行“倒二八”、棉籽实行“顺四六”。对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实行购销同价,对酿酒等工业用粮实行议价。是年,对优质稻谷实行优质优价,对杂交稻的比例收购价改为定购部分以原统购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提高352%。每50公斤由1190元提高到1610元。物价部门还制定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暂行规定。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生产资料,其销售价格可由企业自定;企业以议价购进的原材料,其产品可适当加价;企业积压超储的部分可以自行议价销售等。
至1987年末,除国家合同定购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外,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已放开;工业消费品除已放开的一部分外,诸如耐用消费品、纺织品也实行了浮动价格;小商品价格亦已放开。1989年,县内对自来水价格作了调整;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坚持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和全县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彩电实行专营和执行规定的价格;对13种已放开的名酒价格作了适当下浮。
二、计量管理
计量制度度量衡清承明制,其计量单位,长短为丈、尺、寸、分;轻重为石、斛、斗、升、合、勺、抄、撮;量值为白银的两、钱、分、厘。
民国初年,国家工商部曾拟定《权度条例草案》,清代营造尺库平制称“甲制”,国际公认的米制称“乙制”。民国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由于军阀割据,本县未实行。民国1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万国米制(即米突制)为量度标准制。嗣后,民国政府又先后发布了30余种计量法规,但本县均未全面实行。民国20年前,境内城乡上下用于测轻重的主要是老式杆秤(简称“老秤”),该秤大多为两面花(星),还有3面花的,形式多样,标准混乱。地主收租,米行收粮,多用“曹二”、“曹三”、“曹五”秤,即百斤要多称进2至5斤;卖出或贷出,则用“九五”、“九八”秤,即百斤要少称出2至5斤,以此盘剥人民。市面用升、斗的,后来日益少见,但民间用升量米作互借互还,或家庭用于量下锅米,则甚普遍。斗、秤如何换算,民间俗话:“斗米十三斤”,约合15市斤,即1升约15市斤。民国20年后,县内逐渐使用市秤(俗称“新秤”),市秤100斤等于老秤85斤,新、老秤均为16两制,一直并存至本县解放。
建国初期,本县仍使用市制。1952年,国务院公布《国家计量法规》,本县取缔旧式度量衡器具,一律实行16两1斤的市制。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公制作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同时保留市制。是年,本县对16两1斤的木杆秤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杆秤为10两1斤,原16两制秤作废,全县共改制木杆秤1400杆、修理改制台秤64台、改制油、酒、酱油量提1002只。新市制在流通环节简化了计量与物价繁琐变换方式,给群众以方便。为适应行业特点,中药处方仍以原来的两、钱、分为计量单位。1963年,全县台案秤亦由16两制改为10两制。1966年3月起,中药批发环节用秤一律改为10两市制。1974年11月,县医药单位改革处方计量,统一使用克为计量单位。1977年,中药处方亦改用克计量,取消两、钱、分旧制。1984年1月,将木杆秤不定陀改为定量舵。是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进一步统一计量制度,规定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为基础,其特点是结构简单,科学性强,使用方便,易于推广。命令规定,目前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延长到1990年,1990年以前要完成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管理措施民国22年3月,本县始设度量衡检定员,并于是年成立度量衡检定所。民国25年,省政府公布《各县市度量衡器官收官卖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须执新制度量衡器一套为检定准绳。民国27年6月,县度政一度停顿。民国35年,复设度量检定员。是年5月,对本县蓉城、木镇、庙前、陵阳等集镇度衡器进行检定,查获旧器149件,在蓉城焚毁。
建国初,计量工作由县政府财贸科代管,在县工商联的配合下,多次对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进行检查,收缴部分失准秤、斗等计量器具。1952年,本县财贸科牵头,工商粮食部门配合,开展了取缔旧制杂秤等量器,没收部分不合格的秤、斗、升。1955年2月,对蓉城镇木杆秤和台案秤进行检定,发现不符合规格的杆秤208杆、台秤36台。1959年,在全县实行市制改革,收缴改制旧秤811杆。1961至1962年,两度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器具都加盖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书。翌年对杨田、陵阳等集镇集体的杆秤进行校检,校检42杆秤,竟有39杆失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1964年8月起,本县各杂货、熟食门市部、菜市场、交易所、粮店都建立了较秤处,各棉布门市部亦建立较尺处。此后,对全县城乡度量衡器多次进行检查。1979年8月,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蓉城、木镇、陵阳、庙前4集镇为重点的全县计量大检查,检查杆秤171杆,合格的96杆;检查台秤99台,合格的49台。198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再次组织计量大检查,凡是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的一切贸易度量衡都在检查之列,重点打击弄虚作假的的不法行为。经检查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60余件,对30杆秤实行罚款处理。同时,检修计量器具2030件,并对各单位使用的台案秤清理登记,建立卡片,并确定检定日期,制定使用、保管制度。至1984年末,本县已生产销售千克秤1549杆、米尺309把、各种规格量提508只,收缴市制秤936杆、市尺463把、量提16只。全县19个乡镇推广法定计量单位,市制改千克(米)覆盖率达562%。1988年,全县基本完成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工作。是年,全县有15至30吨地中衡5台、各种天平35台、血压计(表)200只、压力表180块、台案秤450台、四等破码9吨、心电图仪2台、分光光度计3台。1989年,全县基本完成以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台案秤、木杆秤、压力表及更换新标尺的工作。
三、标准化管理
本县工业企业自60年代起即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初步实行标准化。时县农机厂轧花机标准为:日产125至150公斤籽花,不出二花,不破籽,达到过清、坚固、耐用。1978年后,棉织、针织、缫丝、麻纺等企业,先后实行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均有明显提高。1982年12月,首次召开标准化工作会议,确定企业有一名副厂长分管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维护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等。1987年,贯彻实施《计量法》,开展企业计量定升级工作。是年4月,确定缫丝厂为本县企业计量定升级的试点单位,该厂经考核验收并报芜湖市计量局审批,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嗣后,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又先后给九华山茶厂和县酒厂颁发了单项计量合格书和三级计量合格证。1989年,县硫铁矿通过计量定升级,将原来的生产、生活用电混合使用改为分开管理,从而全年节约电费9000余元。是年,朱备乡铅丝厂通过计量验收后,原材料消耗比原来降低7000余元。
本县农业自60年代起,对农副产品收购即按部颁标准执行。同时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大面积培育保丰收高产田,建立农科队和示范农场,加强良种的培育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去杂提纯选种留种作业,使各样种子的纯度达到90%以上的标准要求。茶叶每年先取样,然后按质论价。水稻标准分三级:一级水份1.3%,杂质15%;二级水份14%,杂质15%;三级水份14%,杂质2%。成品粮销售分三等:标一米、标二米、特级米;标准粉、建设粉、富强粉等。存在的问题是,本县茶叶如黄石、九华毛峰虽属优等,但因没有严格标准验收,几十年来均未达到出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