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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本县劳动者自谋职业。商号、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实行契约制。由“中人”(介绍人)担保,订立契约,习艺期满可自行开业或受雇为老板店中的正式职员。一般商号、作坊通过招聘或经中人介绍雇佣店员工人。民国22年(1933),全县无业者有11029人。1949年10月统计,全县共有失业人员933人。
建国后,废除雇佣劳动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统筹安排,实行统一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和合同工,另有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等。1953至1957年,劳动就业由民政科介绍或由用工企业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当地失业人员中自行选择招工,以安置就业为主。同时,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公私合营企业部分职工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至1957年末,全县安置就业职工1659人。此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全县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958年12月设立县劳动局,对全县劳动就业实行统一管理。
招工就业1958年,为适应“大炼钢铁”的需要,本县工业部门开始有计划地招收一批新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农林场3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国营农、林场招收的农林工人,属集体性质),招工对象为城镇待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部分农民。1959年末,全县职工总数达4357人。60年代,由劳动部门考察招收一批固定工、临时职工、合同工及季节性工人。1965年末,全县有职工2917人。1968年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同时在农村贫下中农及复员退伍军人中择优招收就业,补充城镇劳动就业的不足,从而形成城乡劳力倒流。1968至1978年,全县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报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制度,除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外,招工对象主要是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6至25周岁、未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农村青年。按政策批准留城的青年一般只能进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此期间,全县共招工6089人。1979年,招工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招工范围由农村转向城镇,招收对象是回城下放知青和城镇待业人员。1981年,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提高了新招工人素质,1979至1984年,全县招工1843名。1984年,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工制,翌年,全部实行合同工制度。招收合同制工人,采取“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办法,注重就业前培训,至1989年,全县招收合同制工人1784名。
几个年份招工情况表

知青安置就业1964年11月,本县始接收铜陵市知青10人。此后,本县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至1978年11月,全县共接收上山下乡知青6646人,其中本县1331人,上海下放知青1259人,合肥、铜陵等省内城市下放知青3706人,外省转点知青350人。下乡知青的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建立插队小组(知青点),全县共建立404个插队小组,其中10人以上的小组5个,5至9人小组107个,4人以下小组292个。二是分散插队。三是投亲靠友或回原籍落户。此外,全县建有以知青为主的农林场1个。
为加强对知青工作的领导,1968年11月,本县成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1969年12月,改设县“五·七”办公室,1973年12月,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0年7月,与县劳动局合并。
1970年后,对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通过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招生、招干、病退、按政策回城、企业单位及农林四场招工等途径,逐步进行安置,全县共拨付知青安置经费204万元。至1980年,全县仅有85名已婚下乡知青留住农村,对留住在农村的知青,在乡镇企业中优先安置。
待业安置1978年,全县有3487名城镇待业人员,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逐步回城及“文革”时期就业混乱等原因造成。此后,每年约增加450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走向社会等待就业。1979年起,对待业青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原则,至1989年,本县通过企、事业单位招工、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企业安置、扶持个体企业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式安置7899名待业人员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2829名、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2522名、个体开业286名、临时工2262名。
退、离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凡符合条件者,也可优先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至1986年停止顶替补员。全县顶替补员招工1143人。此后,因公致残达二等甲级残废人员子女可以照顾顶替1名补员,家住农村1959年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工人子女,可顶替1名就业。
临时工转正1972年起,“凡是企、事业单位确实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现好,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工作”的原则,本县始有临时工转正为固定工。至1989年,全县共有991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其中1970年9月前参加工作的868人,10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123人。
几个年份工人数

二、劳动力管理
计划管理建国初,主要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劳资协议,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的办法安排失业人员。其间改革工资制度,培训工人,实行增产增人,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较大。1958至1960年,全面安排城乡劳动力,整顿企业劳动组织。由于“大跃进”影响,出现劳动管理计划失调,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1961至1963年,采取城乡并举的方针精减职工,同时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文革”高潮时期,各企业职工总数没有增加。1969至1976年,劳动计划失去控制,全县突击招工,共增加职工1826人。1976年10月后,劳动计划得到加强,实行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企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员,强调内部调整劳动组织。劳动部门加强劳动力调配的控制,提高劳动生产率。招收新工人,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按章办理,严禁单位和私人擅自随意增加工人,并开始由劳动部门审批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未经审批者,银行拒绝支付工资,是年实行逐月审批,1984年,改为按季度审批。
职工调配为解决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合理使用劳动力,县劳动部门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可进行调配。调配种类有生产需要、余缺调剂、照顾性调动等。调配原则是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场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工及计划外用工,均不得调动。对有实际困难的跨省、地、县的工人进行同类别调动。对“下马”及精简单位职工,实行统筹安排。1958至1989年,本县由外省调入90人;本省其它地、市、县调入469人;县内调整1754人。本县调出到本省其它地、市、县538人,调出至外省99人。
精减职工1958年“大跃进”中,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职工增长超过生产增长速度。1961和1962年,本县进行了2次规模较大的精减职工工作,将1958年后由集体转为全民的单位仍转为集体性质,对一些“下马”和压缩企业的职工实行精简。精减对象是:1958年1月后由农村参加工作的职工,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自愿下乡落户或申请到农村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虽不到退休年龄,但体弱多病要求退职的职工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1961年,全县精减职工868人,其中回农村参加生产432人、由全民转入集体225人、回街道自谋职业192人,自动离职19人。1962年,共精减职工511人,其中回农村参加生产260人、由全民转入集体178人、列为编外人员42人、老、弱、病、残人员退职31人。
1981年,开始清退“文革”时期招收的农民工,是年共清退1126人,占清退任务的81.7%,对清退人员发给补助费,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工人劳动条件差,伤亡事故经常发生,更无任何福利可言,年老、疾病、伤残者便被业主辞退,工人生活没有保障。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
1951年,开始贯彻《女工保护条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1954年,贯彻中共中央“安全生产”方针,县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改善生产条件,各厂矿企业将实行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计划。1956年开始全面贯彻《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三大规程”。1963年,开始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文革”期间,安全生产制度松弛。1980年10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翌年8月,开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宣传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及处理制度,使安全生产制度化。对重大事故,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检察院即时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分析、调查,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提出对肇事者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实行监督检查。1985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防火委员会合并成立安全委员会,兼管防火、防爆工作。据统计,1985至1989年,全县共发生重大事故44起,死亡33人,重伤21人。
县劳动部门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1981年,配备了专职锅炉监察人员,对全县锅炉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实行监督、检查,办理锅炉登记手续,督促指导做好锅炉的水质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对全县的锅炉和压力容器每年6月和11月进行定期年检。1988年10月,对全县23台蒸汽锅炉和40台压力容器进行普遍检查,并进行登记换证。
60年代初,各厂矿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并根据不同生产岗位特点,发放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口罩及肥皂、毛巾等防护用品和卫生用品,同时按规定发给职工降温费、高温补助费和取暖费。对卫生医疗单位、兽医站、植保站及金融单位出纳等人员,按月发给卫生保健津贴。本县还定期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病情即时治疗。每年夏季,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四、劳动保险
民国时期,无劳动保险可言。工人生、老、病、死、伤、残,将陷入绝境。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劳动者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工人阶级成了国家的主人。
50年代初,县人民银行、邮电部门、百货公司及交通部门所属单位,实行劳动保险。1957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由企业负担,按工龄长短,停工半年以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疾病救济费,停工半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发给,发至恢复工作确定残废等级或死亡为止。1964年。劳动部作出补充规定,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985年省政府制定《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对病假工资进行了调整,按工龄段5、10、15年,病假在6个月以内,分别发70%、80%和90%;连续工龄20年以上发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按上述标准低10%发给。对建国前参加工作者职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等光荣称号的职工,病假享受100%的标准工资。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检查、接生、医药及住院等费用由企业负担,并享受56天产假,假期工资照发。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保护规定》,产假调整为90天;是年省政府颁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初产妇延长假期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退休待遇提高5%。
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路费、医疗费由企业行政负担,住院期间膳费补助三分之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力可享受工残护理费,退休待遇提高5—15%。
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因病死亡发给2个月作为丧葬费。1985年8月起,死亡丧葬一律改为500元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遗属。职工因工死亡根据《劳保条例》每月发给遗属抚恤费:1人为本人工资25%,2人为40%,3及3人以上为50%。1983年改因工死亡遗属补贴按国家机关遗属补贴标准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供养人数一次付给遗属救济费,1人为工资6个月,2人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为12个月。1988年10月,进行调整,因工死亡,企业一次发给遗属抚恤费为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4个月。改因病或非因工遗属救济费一次付给为按月发给,城镇户口每人每月发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发20元,孤身1人每月加发5元。
1955年,本县始办理职工退职、退休,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1970年改由劳动部门审批。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龄55周岁,女龄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条件之一者都能办理退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退休养老补助费,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为止。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是年,国务院规定:职工退休后,允许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83年停止干部退休和职工病退顶替制度。1986年废止工人退休子女顶替制度,只保留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照顾招收当劳动合同制工人。至1988年,全县退休退职1238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965人,集体职工退休671人;退职712人。
1984年实行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1986年11月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所,专事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18%,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按月向劳动保险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县保险所按单位逐人逐月记帐,并专款存入银行,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至1989年底,全县有65个单位,1524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共筹集养老保险基金56.7万元。
1988年1月,对本县国营企业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至年末,参加统筹单位45个,在职职工4739人,退休职工818人,参加统筹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3万元,月统筹退休费8.7万元,费用占工资总额的16.4%。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至1989年底,共筹集统筹资金145.79万元,付退休费126.76万元,尚有19.03万元积累金。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平衡了企业的负担,初步解决了企业退休费用畸重畸轻现象,使离退休人员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五、劳动工资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职员及教师、邮电、银行部门职工,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均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及部分津贴和奖金。商店、作坊等私营工商业聘用职工一律采取雇佣工资制度,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缺乏保障。艺徒从师学艺,只供伙食无工资收入。
建国后,逐步废除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改革,1950至1952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人员多数实行供给制,企业内有计日、计月、记件、拆帐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水平不统一。1952年,全县企业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及日用品等的品种和数量。在生产增长的同时,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生活,推行计件工资,建立奖金津贴制度。1956年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厂矿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八级工资制,改革后全县职工实际工资比原工资平均提高21.87%。1959年,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工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邮电部门职工升级面为30%,商业、农林水利部门职工升级面5%,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规定升级面为40%,调整了部分工资偏低职工工资,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及一部分津贴制度。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2766人,升级范围2615人,升级人数1210人,占升级范围的46.27%,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6478.30元,人均增加工资额为5.35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低工资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调整,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可以升资二级。全县升级1476人,每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10786.30元,人均增加工资7.30元。1977年,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按40%升级面评定升级,是年,全县升级职工2047人,占升级范围的52.67%,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13650.83元,人均增加工资6.67元。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较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全县升级98人,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679元。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全县升级2309人,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12959元。1983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调资和改革结合进行,同工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浮动2至3年后再固定,调资对象为1983年9月30日前在职职工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及1970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
几个年份职工工资表

期临时工,全县升级1840人,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12493.91元。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职工工资进行全面改革,全县3134名固定职工全部升级,月增加升级标准工资51867.70元,人均增加工资额16.50元。1989年,全县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六、职工培训
建国初,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普遍较低。1952年,全县职工中,文盲、半文盲占70%以上。此后,逐步在职工中开展业余文化教育,文盲、半文盲逐渐减少。并逐步对企业中技术工人实行技术培训。1983年10月,成立县职工教育办公室,翌年8月又成立县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职工教育工作走向正规,职工教育以岗位培训为中心并结合形势,对职工进行政治轮训和普法教育。1984年,全县有2026人次参加了县内各种培训。至1989年,全县各单位共选送538人到到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学习。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余学习,通过电视、函授、自学等多种途径,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是年,本县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2.5%,初中文化程度占49.1%,小学文化程度17.3%,文盲、半文盲下降到11.1%。
七、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3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行政管理两种职能。是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本县国营企业相继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本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1988年4月,根据有关法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妥善地调解本县首例劳动争议,即县棉织厂因辞退职工理由不充分、结论与法规相悖而败诉,在全县企业引起较大反响,使企业了解在处理违纪职工时,须按程序和法规进行,减少因处理不当引起的劳动争议。
从1988年起,对全县1524名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实行了公开鉴证制度,对过去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手续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正不合理的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印制了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明确了企业与职工双方权利和义务,供全县招用工人统一使用。
八、劳动服务公司
1982年4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经济实体、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临时工,开展就业训练。劳动服务公司主要做了6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1985年6月起,对25周岁以下城镇待业青年发放“待业证”,至1989年底共发2115份;对从事临时工工作和在新办集体企业就业的25周岁以下职工发放“就业证”,至1989年底共发放1256份。是年底,全县累计登记待业人员8124人,累计安置就业7899人;二是组织经济实体,至1989年,全县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共187个,安置1135人次就业。其中13户企业上升为合格企业,有210名从业人员办理了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登记手续,纳入劳动计划管理。新办集体企业创产值607.5万元,商业营业额2917万元,上交税金83.5万元,纯利润148.1万元。并先后发展个体工商户250户;三是输送和管理临时用工,至1989年,全县共输送临时用工2214人。被输送的临时用工经用工单位试用3个月后,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介绍手续,每月对用工企业要换一次临时工介绍信;四是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至1989年底,劳动服务公司自办或委托企业代办就业前培训共16期,培训花边刺绣、会计、缫丝、挡车、麻纺、水泥等工种职工704人;五是自营、联营企业。1982年,创办县花边刺绣厂和红光木制包装箱厂,安置80余名待业青年就业。与蓉城镇人民政府联营开办青阳强化食品厂,有12名从业人员;六是管理合同制工人,1984年,劳动服务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制工人的社会福利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同时,协助用工单位对1985年前招收的270名合同制工人,办理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定级制度。1987年4月,合同制工人管理工作移交给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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