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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知县及协助知县治事的主簿、典史、教谕等由科举产生。本县知县等官员均由外籍人担任。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由省民政厅委任,仍由外籍人担任,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审定。其它公职人员由县长委任、聘用或雇用。
建国后,废除旧的人事制度,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调配。
一、干部队伍
本县干部队伍由党政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解放初,党政干部以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及坚持地方游击战争的部队转业干部为主,地方干部为少数。专业技术干部多为留用的旧职人员,新吸收的较少。随着政权的巩固和革命形势的发展,配备干部越来越多。干部队伍来源一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二是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三是从全民和集体单位转来以及从社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四是由外地调入的。1949年,全县各类干部299人,其中女干部19人,至1989年全县各类干部增加到4259人,其中女干部964人。
二、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建国初,干部由中共青阳县委统一管理。1951年,成立县政府人事科,管理全县股级以下干部。1956年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57年7月,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协助省委、地委管理的干部主要是县以上领导干部;县委协助地委管理的是部、委、办和科局级以上干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科和主管局管理的是一般干部。1962年9月,县人事科单独办公,主要负责管理全县科局以下的一般干部。1964年1月,改人事科为人事局。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由革委会政工组统一管理全县干部。1976年7月,人事机构恢复后,主要配合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一般干部。1978年,将县教师队伍划归县教育部门管理,此后,分别将气象、邮电、人行、工行、农行、建行、保险公司、新华书店等部门的干部划归其上级部门管理。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干部管理实行“简政下放”,将原属县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改交主管局党委、党组管理。
几个年份干部队伍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基本情况表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1980年起,县人事局开始协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1981年,成立县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会统计、医疗卫生等4个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职称晋升工作分职称套改复查、职称考核评定、职称晋升3个方面。工程师、会计师、农艺师等“师”级职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农艺师等“助师”级职称及“助师”级以下职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1980至1983年,全县共有397名专业技术干部获技术职称,其中“师”一级36人,“助师”级201人,“员”级160人。1983年9月,职称评定工作
停止。1984年7月,全县有42名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教师享受讲师待遇。
1983至1985年,本县共解决工程师、享受讲师待遇的教师及助理工程师(包括相当于这一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249人户口“农转非”问题,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下职称315名专业技术干部,每月增发本人工资的10%,作为技术岗位津贴。1987年,开始编辑、图书档案、教育等系列职称评定工作。至1989年,全县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967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39人、中级549人、助师级976人、“员”级403人。是年起,解决技术人员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问题,只限“师”级以上职称中的成绩突出者。
为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1984年8月,本县成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开展人才交流。1985年,开始人才普查及人才规划,摸清本县专业技术人才现状,确定人才需求量。
三、干部录用、调配、考核、奖惩
干部录用建国后,开始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干部。1949至1952年,共录用412名干部,主要是工、农积极分子、青年知识分子及留用的旧职人员。此后,主要从工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农村不脱产干部中吸收录用,当时吸收干部注重政治素质,但文化水平较低,至1960年,共吸收录用468人。60年代,陆续选调一部分工人从事干部工作,形成“以工代干”。1972年,在农村中吸收55人为国家干部,1974年又吸收3人。至1976年,全县“以工代干”达578人。1978年后,一般不再从文化程度较低的工人、农民中吸收干部,招干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并进行文化考试。至1982年,考核录用59名新干部,其中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干部20人,公安、检察、法院干部10人,农村经济干部12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7人。是年后,根据国家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规定,在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至1987年通过考试录用税务干部35人、银行干部7人、工商干部10人、文化站干部3人、物价干部4人、政法干部19人。1984年,对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至1985年整顿工作结束,有302人转为干部。1985年通过考试、政审、体检全面考核,在回乡青年中录用45名乡镇干部。1988年,开始将竞争机制引入招干工作,234名高中毕业生报名,231人参加考试,吸收录用26名新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初,分配至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较少,专业面狭窄。1954年后,人渐多、面渐广。1955至1965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39人(其中大学毕业生53人、大专毕业79人、中专毕业407人)。“文革”期间,大中专毕业生减少,1966至1976年分配至本县大中专毕业生199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显著增加。1979至1989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547人,其中大学毕业生124人、大专毕业生476人、中专毕业生947人;师范类740人、医科119人、农林科242人、财经类190人、工科162人、法律专业22人、文秘专业72人。
50年代到60年代初,毕业生大部分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到生产第一线锻炼。“文革”期间,毕业生学非所用,人才浪费严重。1979年后,毕业生分配强调专业对口,面向基层,除选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绝大部分分配去基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建国初,有少量军队干部转业至本县。1958年,本县首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0人,安排在区、乡基层政权工作。此后,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1963至196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到商业部门服务的精神,军队转业干部绝大多数安排到财贸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年后,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接收安置的原则是面向基层,团级干部大多分配在县级机关任职、营级以下主要分配到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89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0余批,419人。
干部培训中共青阳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中心工作,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文化学习和业务培训。1950年,开办土改干部训练班2期,培训土改工作队队员216人;同时,开办6期政府政策、法令训练班,培训600余人,并培训56名《婚姻法》的宣传队员。1951年,成立县直机关业余文化学校、机关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和各区文化补习班,全县200余人参加学习。1953年,增加语文速成实验班,为机关培训文秘人员。至1956年,全县先后开办了11期合作化干部训练班,参加学习的达800多人次。1957年,木镇、陵阳、庙前等集镇各办一所业余文化学校,全县各级干部参加文化补习的达696人。1958年,县直各单位与各公社以及厂矿企业,相继建立“红专学校”,开办3期学哲学、政治经济学读书班,2期农村级干部政策文化学习班。此后,由县委党校负责干部培训工作。至1965年举办4期“四清”(清政治、清思想、清组织、清经济)文件学习班,4期党的文件、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班,6期毛泽东著作学习班。1966至1967年,共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36期。1978至1985年,共举办各类学习班23期,有4100余人参加学习。1985年起,县党校开办干部中专班。
此外,本县先后选送一批干部赴中央党校等各类高校学习,并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成人自学考试等途径进行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1989年,全县有85名干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11名干部参加函授、广播电视大学学习。
干部考核选拔1978年前,考核干部着重政治思想品德。1979年后,对专业干部在其具备思想品德的前提下,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和专业知识;对行政干部,着重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完成任务情况。1984年后,形成干部考核制度,考核的一般标准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衡量,干部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做到公开化,考核结果作为提拔和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提拔干部的标准各个时期有所不同,1978年后,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采取组织考察、民意测验、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拔中青年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干部奖惩建国初,干部奖惩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组织实施。奖惩制度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执行。奖励按功绩大小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按错误轻重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1952年,成立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机关和乡镇干部进行监察,1955年2月撤销。1956年8月,设立县人民委员会监察室,其职责是查处机关、乡(镇)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管理干部奖惩工作。1959年,县监察室撤销,干部奖惩工作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1982年,本县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把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农转非”户口、干部住房等方面的不正之风作为惩戒重点。1988年组建县监察局,围绕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开展监察业务。
自1950至1989年,本县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833名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警告35人、记过97人、记大过85人、降职13人、降级89人、撤职155人、开除留用察看236人、开除公职12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干部政策,对建国以来处分错的或部分错的干部陆续给予改正。其中对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错划的232名干部,全部予以改正。
干部调配建国初,只对县内干部做适当调配。1958年后特别是“文革”期间,专业技术干部、教学人员大部分调离专业对口单位,调配工农出身干部就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领导,夫妻异地分居问题长期未能解决。1976年,本县选调1名农业技术人员支援多哥的建设,1名医务人员援助南也门。1978年后,主要为新建单位及技术力量薄弱部门配备干部。同时,对使用不恰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精简机构中的编余人员及夫妻长期分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中小学公办教师调配工作,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1979年,全县调配干部124人,其中将夫妻长期分居的干部调动到一起照顾性调动56人,调整到专业对口单位的科技干部18人,改行教师归队12人,选调1名干部支援西藏建设,选调16名干部充实司法部门。1989年调配干部99名,其中从外地调入9人,调往外地27人,县内调整63人,其中夫妻分居干部照顾性调动43人。
四、岗位责任制
1979年,根据“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开始整顿机关工作作风。1980年,对乡镇干部试行联产计酬岗位责任制。1984年,制定《青阳县人事局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年10月,县人事局在全县党政机关中首先试行岗位责任制。此后,成立了县党政机关考核委员会,制定了《青阳县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1985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业、商业等系统实行经济效益责任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采取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建立后,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确定了考核内容和标准,计分评比,奖惩兑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联系职责任务百分考核制,乡镇为目标管理计分考核制,工业商业为联系经济效益千分考核制。至1989年机关岗位责任制评比,共评选出先进单位228个,岗位责任制先进个人301人。其中给3人晋升工资,记大功1人、记功35人,受到各种表彰262人。共发放岗位责任制奖金8000元。
五、工资福利
工资建国初,全县干部工资有三种不同形式: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仍沿袭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按规定发给服装及津贴费,伙食标准: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等3人享受中灶待遇。其余干部一律为大灶。二、建国后新参加工作的实行包干制,即发给伙食费、服装和少量津贴。三,对接收留用的人员实行工资制。1951年,对供给制人员,将伙食、服装、津贴费改为包干分析币按天数发给,县级中灶每人每天0.6519元、县级大灶每人每天0.4687元、区级以下大灶每人每天0.426元。包干制与工资制人员工资,以大米折算付给。1952年起,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度,每月“工资分值”由省政府按月物价折算决定。1952至1955年,日人均工资分值约在0.20元至0.23元之间。1956年,全县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全国划分十一类工资区,本县为第二类工资区。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后,全县563名党政干部人均月增资9.14元。1963年8月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干部实际升级657人,人均月增加工资金额5.10元。本县由二类工资区提高到第三类工资区。升级干部月增资6元。1972年,对工资偏低的干部工资进行调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人数1081人。1977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给40%的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工资在行政18级以下的职工升级,本县1136人调高一级工资。1978年,根据国务院按2%的比例给优秀职工升级的决定,本县干部升级57人。1980年,本县由第三类工资区调为第四类工资区,并给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总人数的40%人员升级,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425人调高一级。1982年,除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普遍升一级外,主要提高中年知识分子待遇,规定按学历职称和职务升两级的条件,全县实际调资279人,其中升两级74人。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按工资不同职能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对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卫生部门的护理人员,分别发给教龄和护龄津贴。1986年、1987年,又先后调整了部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时教师又提高工资标准10%。1988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959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6739.95元。1988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
福利1952年起,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并酌情给予病休假待遇。因公负伤者,除医疗费、医药费全部由国家负担外,住院期间的膳食由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因公致残,发给“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根据不同等级发给残废金。女职工生育所需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按公费医疗费报销。干部公费医疗,较长时间内采取凭证就医,实报实销的办法。1981年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人均月2元定额,分系统包干使用。对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据实另行报销。1985年,财政部门将公费医疗定额经费分拨各预算单位,其标准在职人员每人每年46元,退休人员80元,离休人员100元。
1952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1954年停止执行。1955年,开始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1981年起对晚婚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假期。是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凡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的,给予探亲假。1985年恢复干部年休假制度。干部结婚,可享受婚假7天,晚婚者增加假期。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5天。此外,每年春节、元旦、国庆节、劳动节等节假日共放假7天。
干部职工除工资外,还享受取暖费、降温费等福利补贴。行政事业单位按标准提取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集体福利事业。1962年为工资总额的2%,1964年为2.5%。1980年后,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1985年11月,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最多不超过4元),1986年12月改发6元。此外,每月还发放菜篮子补助、副食品补助、糖贴等。
六、编制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机构人员的增多,建立相应的编制制度。1950年,中共青阳县委工作机构4个,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6个,下辖6个区公所。1954年10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是年,县级党政群机关定编231名,区级党政群机关定编117名。1957年,县委机构增加到13个,政府机构18个,基层行政单位为15个乡(镇)。是年后,精减机构,压缩人员。1959年,全县总编461人,其中党委59人、群团19人、政府191人、公社194人。1961年,定编469人,实有482人。1963年编制488人,其中党委84人,人委209人,14个人民公社编制176人,群团19人。1965年,按“精减、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要求精减机构,县直党政群团工作部门由53个减少到42个,编制由462人,减至257人。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是年,学习河南省灵宝县精减机构经验,撤销部、委、办等机构,设4大组,定编85人:办事组15人,政治工作组27人,生产指挥组15人,人民保卫组24人,下设17个小组、15个局、6个办公室等,定编115人。1977年,机构调整,县委工作机构8个,县革委工作机构39个,县直机关总编536人,含行政编制331人,企事业编制205人。其中党办口34人、党群口38人、宣传口69人、统战部4人、计委口52人、农林口94人、工交口87人、财贸口134人、党校干训班24人。社镇总编275人。1983年,县级机构有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直机关党委工作部门9个,群团工作部门9个,政府工作部门32个,基层行政机构19个乡镇。1984年,完成县、乡两级机构改革。改革后,县直机关共设置部、委、办、局44个,比体制改革前减少21个,精减32.3%。体制改革结束后,核定县总编数514人,其中党委部门109人,政府部门315人,纪律检查委员会24人,人大常委会23人,政协17人,群团部门26人,19个乡镇总编275人。
1989年,本县设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武部,县级党政群团机构69个,其中党委部门10个,国家行政机关50个,群众团体5个,人大、政协各1个,法院、检察院各1个,乡镇党委、政府各19个。全县党政机关定编844人,实有839人,其中党委135人,实有125人;政府部门546人,实有536人;人大常委会25人,实有25人;政协18人,实有16人;群团30人,实有30人。法院定编49人,实有45人,检察院定编39人,实有32人。乡镇编制332人,实有327人。其中乡镇党委定编111人,实有110人;乡镇政府定编183人,实有179人,群团38人,实有38人。
七、干部离休、退休
1980年起,开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凡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至1989年底,全县已办理干部离休278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43人、解放战争时期235人、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离休干部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3人,享受县、团级待遇87人。1981年前,离休老干部工作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安排管理。1984年,成立县委老干部局。此后,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在县委老干部局的指导下,由所在单位管理,并为老干部设阅览室、图书室、棋类室、球类室、休息室和会议室等固定活动场所。
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
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后,干部退休作为一项正常工作进行。男性干部满60周岁,女性干部满55周岁,工作年满10年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可提前。至1989年,全县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共571人。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原工资的60%、75%、80%、90%、95%的生活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困难补助、公费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规定,1978年起,离、退休干部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补员招工1名,1983年9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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