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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伍状况
清光绪三十年(1900,本县初创初等小学堂4所,任教11名教师中,10人为贡生、秀才,1人为师范生。民国初年,增设国民小学校,教员多系塾师。民国7年(1918),县师范讲习所首届毕业生19人从教。民国13年,始有初中教师8人,其中大专生6人,优贡生1人。民国22年,全县有中小学教师128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4人、中师30人、初师23人、试验检定合格者15人、初中42人、其它14人。民国34年6月,省教育厅举办小学教师检定审查,本县有161名小学教师填表送审,其中,高级中学师范科毕业生11人,简易师范科及高中毕业生57人,高中及简师肄业从教一年以上者25人,初中毕业、肄业服务未满三年者13人,其它55人。
1949年4月底,全县中小学教职工154人(含初中老师27人,小学教师111人,工友16人),由县人民政府接管。1951年,农村大办民办公助小学,吸收塾师及社会知识分子为民办教师。翌年,民办全部转为公办,全县教师数由上年的214人,增至301人,师生比例为1∶33。1953年起,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始分配本县,间有外地教师调入,中小学教师队伍数量与质量,发生巨大的变化。至1956年,全县有中小学老师425人,其中中学教师30人,小学教师395人(内含民办19人)。
1957年秋,开展反右派斗争,至翌年,有80余名教师错划为右派分子,离开了讲坛。1962年,88名小学教师精简下放,其中大部份为1958年后的初师毕业生,小部份为社会知识青年。是年,全县有公办中小学教师622人,中学教师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者43人,小学教师中具有中师文化程度者28人。
1958年,重新聘用民办教师,至1965年,全县民办教师增至636人。1969年后,农村初小扩充为完全小学,并附设初中班,教师严重缺额,中小学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逐年增多。至1975年,全县中学教师346人,其中民师40人,小学教师1592人,其中民师1041人。民师的大量吸收,相对地降低了教师队伍的文化业务素质。
1978年起,县人民政府着力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年,裁减不能胜任教学的民师150余人,并首次选招26名民师转为公办教师。1980年,县教育系统案件复查办公室给错划为右派的88人予以改正,平反了各类错划案件110件,恢复受害人员工作,一批老教师重返教育工作岗位。1982年,对1978年前聘用的民师进行了文化考试与工作考查,辞退中小学民师275人。
1985年,全县中学教师622人,有民师7人;小学教师1183人,有民师543人。中小学教师中,共产党员210人,其中当年新发展的26人;被选为市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各2人;被选为县政协常委1人、委员10人。是年,县人民政府对132名中小学教师,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1986年和1988年又2次选招139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并先后输送88名民师到中级师范民师班学习。
1987年起,开始评定公民办教师的技术职称。1989年,全县有中小学教师1921人,1462名公办教师中,评为高级职称的24人、中级328人、助理级541人;459名民办教师中,评为中级职称的17人、助理级175人。是年,按照上级部署,在教育系统开展评先进活动。评选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3人、省级先进个人4人、地区级先进个人20人、县级先进个人79人。
二、待遇
清光绪三十年(1904),吴潭初等小学堂教员月工资定为龙洋10元。民国12年(1923),本县区立小学教员年薪100元至140元。民国19年,初中教员每个教时工薪0.4元,平均月工薪15元至45元,完小教员10至20元,初小教员10元。其时教育经费支细,教师薪金,屡次折减,抗日战争期间,初中教师平均月工资80元,米贴60元,小学教师55元,米贴60元。其时,县财政拮据,教师薪金积欠甚巨。民国36年10月,青阳中学21名教师联名向校长请愿,要求增加工资,清发积欠,提出“倘届时无望,同仁等不得不被迫离校,另谋生路”。
1949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实行粮薪制,完小校长每月大米100公斤,高小班教员每月90公斤,初级班教员每月85公斤。村小学教员每月65至80公斤。1952年,改粮薪制为工资分制。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按当时职务、工作经历、文化业务水平等方面,分别评定工资级别。工改后,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由26.33元增至37.45元;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由39元增至49元。
1985年,小学教师工资月平均82.96元,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87.43元。1987年起,中小学教师除固定工资外,还享有班主任津贴、教龄、工龄补贴、副食品补助、洗理费、菜篮子补助、奖金等补助费。总计月平均工资中学为141.40元,小学为151.30元。1989年,小学月平均160元,中学126.5元(不包括书报费及生活福利补助)。
民办教师工资:1954年,民师工资按不低于同等劳动力的标准,由社队记工分,国家适当补助。1964年,国家对民师的补助标准是:小学,每月8元;中学,每月13元。1975年,小学,每月10至14元;中学,每月15至18元;均将国家补助的60%交队记工。
1980年后,民师工资实行乡镇统筹,国家补助。月工资一般为31元,最高的45元。1986年,本县规定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月工资标准为:小学52元,中学56元。国家补助与集体筹措各占50%。此外,还享有副食品补贴、洗理费、奖励工资等补助10余元。1989年,国家补助民办教师平均月工资标准:小学49.4元,中学83.3元。
几个年份中小学教师公民办比例表

1977~1989年中小学教师学历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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