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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一、优待
建国初,区内县、区、乡均成立了优抚委员会,优抚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等,主要方式为“代耕”。1950年,全区有33691户、14万余人享受代耕优待,代耕土地5.4万余亩。1956年后,改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2月,无为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优待劳动日暂行条例》。1959年,和县有1175户享受优待劳动日,户均67个劳动日。1976年,全区有优待对象10万余户,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20288户,优待劳动日141万余个,户均70个。1979年,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4467户,优待劳动日78万余个,户均55个。1981年,行署民政局、无为县民政局在无为县三汊河乡试点,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并向全区推广。1984年规定,每年由集体给农村烈属优待150—200元;军属、伤残军人及患有疾病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每年优待100—150元;困难较大的军属优待180—200元。1988年,全区共优待烈军属7170户,优待总金额17.05万元,户均238元。1990年,全区共优待烈军属8650户,其中军属5336户,优待总金额258万余元。
二、抚恤
(一)牺牲、病故人员抚恤
1949年,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者,政府均给予大米或小麦抚恤。至1952年底,全区共抚恤牺牲人员631名,计发抚恤粮214.16万公斤。1952年,改为发放现金。
1955年3月,内务部公布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标准,抚恤工作步入正常轨道。1957年,巢县有173人被追认为烈士,政府发放抚恤金1.54万元。
1979年1月,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文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不论其家属曾否被抚恤过,一次性抚恤金都不再发放;1950年12月11日以后牺牲、病故的,其家属如果尚未领到一次性抚恤金,仍按1955年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及支前民兵、民工牺牲者,对其家属均增发抚恤金300元。1984年4月1日,烈士抚恤金改为按烈士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标准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1986年7月,对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分别按其牺牲、病故时的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无工资收入或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至1990年底无变更。
(二)残废人员抚恤
1950年6月,专署召开第四次民政扩大会议,贯彻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认真评定了残废等级,对已复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进行了重新评定,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因政府、部队转移而滞留于地方、未变节自首的残废军人,经当地群众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按《条例》给予评定残废等级并给予优待,对长期享受抚恤在乡复员军人,重新参加工作者,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停止抚恤,只发给优待金。1963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换发新的残废证,并对伤残等级作了适当调整。1972年,本着“以证换证,普遍审查,重点检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分批进行换证评残工作。当年,无为县有174人调整等级,12人恢复残废人员待遇。1976年,全区有3534人享受残废抚恤,年发放总金额21万余元,人均60元。1978年1月国家调高抚恤标准。1981年,民政部门第四次换发残废抚恤证件。1990年,全区有各类伤残人员3891个,其中特等15人,一等102人,二等甲386人,二等乙1054人,三等甲1143人,三等乙1191人。
三、国家补助
建国初,政府对生活、生产困难的烈军属给予一定的“优待粮”补助。1949年,专署拨粮45万余公斤,优待38541户;1950年,拨粮17.5万余公斤,优待622户。1952年改为发放货币。50年代中期对贫苦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巢县共补助381人,每人每月3—5元。60年代,对经济条件差及受灾地区的定补标准有所提高。1979年,地区及县民政部门对定补对象进行了普查并调整了定补标准。全区有10690户、1100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定补金额计98万余元,平均每人每月7.5元。1983年,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0—25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月30—35元,居住在巢湖市城区的每月35—4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15—20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月25—30元,居住在巢湖市城区的每月30—35元。全区当年共补助2666户(人)。1986年,国家调高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不低于15元。年内全区有10644人享受补助。1989年1月,“三属”定期抚恤又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复员军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90年,全区共有1874户(人)“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15024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中复员军人10314人,退伍军人4349人,其他361人。
四、烈士褒扬
为缅怀先烈,教育后人,建国前后,区内各地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
抗日战争期间,巢县各界为纪念抗日烈士王子龙、方纯一,在黄山杏子山上建花苗地烈士墓。民国33年8月(1944),新四军第七师独立团四连一排24名干部、战士,在阻击国民政府军对无为周家大山的进攻中,全部壮烈牺牲。当地乡民主政府为这些烈士建墓立碑,以作纪念。
建国后,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较多。60年代建有皖江烈士陵园、巢湖卧牛山革命烈士纪念塔(1985年拆除),和县西梁山烈士纪念碑,无为县泥汊渡江战役烈士纪念塔等。70、80年代,建成和县胡业桃烈士墓、塔及烈士事迹陈列馆,和含抗日根据地革命烈士纪念碑;庐江县革命烈士塔和田埠革命烈士塔;巢湖市槐林乡汪胜友烈士墓,巢城南山烈士陵园;无为县蛟矶渡江战役烈士纪念塔,长安烈士纪念碑,牛埠渡江烈士纪念碑,临江烈士纪念碑,无为县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含山县环峰镇金隆芳烈士纪念碑、亭等。1990年,全区有烈士纪念建筑物25处。
此外,区内还有以烈士名字命名的学校、乡、行政村。主要有无为县以夏子旭,胡珀光名字命名的旭光小学、旭光行政村,以黄宗发名字命名的宗发小学,以张昌忠、倪合台名字命名的忠台乡,以钱宏林名字命名的宏林乡,以沈斌名字命名的严桥乡沈斌行政村,以蒋海云名字命名的徐岗乡海云行政村,以倪合法名字命名的石涧乡合法行政村,以杨鹏飞名字命名的江坝乡鹏飞行政村;巢湖市以胡海如名字命名的海如乡。
建国初,区内县、区、乡均成立了优抚委员会,优抚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等,主要方式为“代耕”。1950年,全区有33691户、14万余人享受代耕优待,代耕土地5.4万余亩。1956年后,改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2月,无为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优待劳动日暂行条例》。1959年,和县有1175户享受优待劳动日,户均67个劳动日。1976年,全区有优待对象10万余户,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20288户,优待劳动日141万余个,户均70个。1979年,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4467户,优待劳动日78万余个,户均55个。1981年,行署民政局、无为县民政局在无为县三汊河乡试点,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并向全区推广。1984年规定,每年由集体给农村烈属优待150—200元;军属、伤残军人及患有疾病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每年优待100—150元;困难较大的军属优待180—200元。1988年,全区共优待烈军属7170户,优待总金额17.05万元,户均238元。1990年,全区共优待烈军属8650户,其中军属5336户,优待总金额258万余元。
二、抚恤
(一)牺牲、病故人员抚恤
1949年,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者,政府均给予大米或小麦抚恤。至1952年底,全区共抚恤牺牲人员631名,计发抚恤粮214.16万公斤。1952年,改为发放现金。
1955年3月,内务部公布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标准,抚恤工作步入正常轨道。1957年,巢县有173人被追认为烈士,政府发放抚恤金1.54万元。
1979年1月,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文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病故的,不论其家属曾否被抚恤过,一次性抚恤金都不再发放;1950年12月11日以后牺牲、病故的,其家属如果尚未领到一次性抚恤金,仍按1955年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及支前民兵、民工牺牲者,对其家属均增发抚恤金300元。1984年4月1日,烈士抚恤金改为按烈士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标准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1986年7月,对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分别按其牺牲、病故时的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无工资收入或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计发。至1990年底无变更。
(二)残废人员抚恤
1950年6月,专署召开第四次民政扩大会议,贯彻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认真评定了残废等级,对已复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进行了重新评定,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因政府、部队转移而滞留于地方、未变节自首的残废军人,经当地群众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按《条例》给予评定残废等级并给予优待,对长期享受抚恤在乡复员军人,重新参加工作者,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停止抚恤,只发给优待金。1963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换发新的残废证,并对伤残等级作了适当调整。1972年,本着“以证换证,普遍审查,重点检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分批进行换证评残工作。当年,无为县有174人调整等级,12人恢复残废人员待遇。1976年,全区有3534人享受残废抚恤,年发放总金额21万余元,人均60元。1978年1月国家调高抚恤标准。1981年,民政部门第四次换发残废抚恤证件。1990年,全区有各类伤残人员3891个,其中特等15人,一等102人,二等甲386人,二等乙1054人,三等甲1143人,三等乙1191人。
三、国家补助
建国初,政府对生活、生产困难的烈军属给予一定的“优待粮”补助。1949年,专署拨粮45万余公斤,优待38541户;1950年,拨粮17.5万余公斤,优待622户。1952年改为发放货币。50年代中期对贫苦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巢县共补助381人,每人每月3—5元。60年代,对经济条件差及受灾地区的定补标准有所提高。1979年,地区及县民政部门对定补对象进行了普查并调整了定补标准。全区有10690户、1100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定补金额计98万余元,平均每人每月7.5元。1983年,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0—25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月30—35元,居住在巢湖市城区的每月35—4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15—20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月25—30元,居住在巢湖市城区的每月30—35元。全区当年共补助2666户(人)。1986年,国家调高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不低于15元。年内全区有10644人享受补助。1989年1月,“三属”定期抚恤又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复员军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90年,全区共有1874户(人)“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15024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中复员军人10314人,退伍军人4349人,其他361人。
四、烈士褒扬
为缅怀先烈,教育后人,建国前后,区内各地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
抗日战争期间,巢县各界为纪念抗日烈士王子龙、方纯一,在黄山杏子山上建花苗地烈士墓。民国33年8月(1944),新四军第七师独立团四连一排24名干部、战士,在阻击国民政府军对无为周家大山的进攻中,全部壮烈牺牲。当地乡民主政府为这些烈士建墓立碑,以作纪念。
建国后,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较多。60年代建有皖江烈士陵园、巢湖卧牛山革命烈士纪念塔(1985年拆除),和县西梁山烈士纪念碑,无为县泥汊渡江战役烈士纪念塔等。70、80年代,建成和县胡业桃烈士墓、塔及烈士事迹陈列馆,和含抗日根据地革命烈士纪念碑;庐江县革命烈士塔和田埠革命烈士塔;巢湖市槐林乡汪胜友烈士墓,巢城南山烈士陵园;无为县蛟矶渡江战役烈士纪念塔,长安烈士纪念碑,牛埠渡江烈士纪念碑,临江烈士纪念碑,无为县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含山县环峰镇金隆芳烈士纪念碑、亭等。1990年,全区有烈士纪念建筑物25处。
此外,区内还有以烈士名字命名的学校、乡、行政村。主要有无为县以夏子旭,胡珀光名字命名的旭光小学、旭光行政村,以黄宗发名字命名的宗发小学,以张昌忠、倪合台名字命名的忠台乡,以钱宏林名字命名的宏林乡,以沈斌名字命名的严桥乡沈斌行政村,以蒋海云名字命名的徐岗乡海云行政村,以倪合法名字命名的石涧乡合法行政村,以杨鹏飞名字命名的江坝乡鹏飞行政村;巢湖市以胡海如名字命名的海如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