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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始设劳动就业机构。初由工会管理工人安置、就业及劳保福利。1952年,改由地、县民政科负责。1959年1月,在地区一级成立劳动科,1961年,劳动科并入计划委员会。1970年,劳动管理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的综合小组负责。1971年1月,成立民政劳动局。1976年2月,成立地区劳动局。
一、劳动就业
(一)用工制度
建国前,由于经济落后,工业基础薄弱,区内职工人数较少,经济较发达的巢县也仅有2800余人。职工一般以受雇为主,用工形式有常年工、季节工、临时工、学徒工等四种。建国初,各县在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工人组成了店员、手工业、搬运业、产业等行业工会,开展生产自救,政府并给予必要的救济。195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失业工人、城镇闲散劳力,按青年、中青年、中年、中老年四种类型分别造册,有计划地介绍就业。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各县兴建了一批地方国营和大集体企业,劳动者被分期分批安置到企业做工,全区职工数有较大的增长。1956年巢县共有职工8510人,含山有职工5029人,庐江县有职工9732人。1957年,无为县有职工8351人,和县有职工4381人。
1958年,在大跃进、大办钢铁中,有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开始出现。城市招工不按计划、不分对象,劳动用工失控。当年末,据和县、含山、庐江、无为、巢县现属4县1市统计,全民所有制职工达80320人。
1960至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一批厂矿企业下马,部分职工被精简。1963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下降到47952人。
1964年,国家倡导实行两种劳动制度,鼓励企业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1966年2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大力推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制。
1971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将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合同工转为全民固定工。到年末,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达67408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需要,劳动用工制度多次改革。1979年,实行单位推荐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相结合的招工制度。1980年,又进一步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一律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
1984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按照政府的招工政策和下达的招工指标,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面向社会招工。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全面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结合发展多种所有制,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采取“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拓宽了劳动就业门路,缓解了社会矛盾,起到稳定社会、发展生产的作用。
(二)招工
招工是劳动用工的基本形式。解放初期至1960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计划,劳动部门分期分批安置待业人员就业。1969至1970年实行由农村社队、城镇街道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招收了一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上山下乡知青、精减的职工、社会青年、按政策留城青年。1978年,省政府规定,招收留城的知识青年、下乡的知识青年改由知识青年的父母一方所在的工作单位推荐。1979年后,全民、集体企业事业的招工逐步实行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1984年后,国营企业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城镇人员的招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采取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基本解决了全区长期困扰人们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1986至1990年,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共安置待业人员26461人,其中全民7761人,集体16125人,个体2575人,全区待业率始终稳定在2.5%以内。
(三)复退军人安置
复退军人总的安置原则是“哪里来哪里去”,即以回原籍安置为主。城镇复退军人由民政部门根据退伍战士的技术、文化、身体状况进行统一分配。原由农村参军,后父母户口性质改为非农业户口,战士复员后,经批准,可改变其户口性质并安置工作。特等残废军人及有8年以上军龄的义务兵以及农村入伍的女兵,安置在大集体单位工作,随军转业的干部家属,属全民的安排到全民单位;属大集体性质的安排到大集体单位;属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安置适当工作,在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农村入伍的战士,复员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
(四)上山下乡知青安置
1969年12月,全国掀起了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热潮。从1978年开始,知青陆续回城镇并妥善安置。1978至1979年,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下放知青由家长所在单位推荐,劳动部门安置。1980至1984年,回城知青参加社会统一招工,择优录用,在初选分数线上适当照顾。1985年规定,对1976年以前下乡的、在农村插队2年以上并符合招工条件的回城知青,免于文化考试,全部安排为大集体工人。截至1985年,全区共安置知青59414人。
(五)自然减员的补充
1978年,国务院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以及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参加工作。1979年,省有关部门规定,干部退休、退职后,在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优先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职工退休、退职、死亡之后无子女顶替以及职工因调动、升学、参军、辞退、除名等自然减员补充,由劳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79至1984年,全区“顶招”13741人,其中巢湖市2884人,含山县1900人,和县2515人,庐江县2031人,无为县1611人。地直2800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平反冤假错案,又回收职工1560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因犯错误被开除公职人员,根据党和政府“给出路”的政策,适当安置工作。
1965—1990年全区职工人数统计表

二、劳动管理
(一)计划管理
劳动管理是经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195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规定对全民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企业,在社会上招收新的人员,必须按上级机关增人指标,加强管理。
1957年安徽省劳动局发出《关于一九五七年劳动调配工作指示》,要求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事业的编制定员、劳动力合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958年,国家劳动部在《关于加强劳动计划工作若干初步规定》中提出“在全国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计划编制及劳动力的综合安排,统一由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1972年,根据省计划会议和中央关于劳动力集中统一管理的指示,地区劳动局按季度将省下达的每年综合性劳动计划下达到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1975年,又将公社卫生院纳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
1978年以后,省劳动部门规定,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以及亦工亦农轮换工的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都纳入计划,实行分级管理。1984年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由主管部门管理。
(二)精减职工
为从宏观上控制职工人数,防止劳动力比例失衡,1960年,区内各县都成立了精简职工办公室,精减了一批职工以加强农业第一线。精简从当年8月开始,对象是:1958年1月后参加工作,原为农民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职工并自愿回乡的;原是城市居民,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自愿回原籍农村且生活有保障的。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因年老体弱,自愿退休、退职的,可以准许退休、退职。
1972年10月15—30日,国家计委、劳动部召开全国劳动力节约挖潜工作经验交流会。部署开展“控制增人、精简职工和挖潜调济”工作。这次精简职工的范围是:家住农村中的临时工;县办企事业单位中1970年以来招收家住农村的部分职工;停建缓建单位1970年以来招收的家住农村的职工。全区共辞退临时工10656人,精简压缩正式职工22733人。
(三)计划外用工管理
计划外用工管理也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外用工系指企业需要增加的劳力,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不能满足需要时,向社会招聘的临时生产人员。
1959年后,随着推行亦工亦农制度,计划外用工增多。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劳动计划管理受到冲击。1975年全区使用计划外职工21385人。1984年末,全区计划外用工达17391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2%,其中农民工占5%。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截至1990年1月5日,共清退计划外用工1927人,占省下达1989年清退任务3022人的66.7%,地直清退461人,占清退任务583人的79%。当年末,全区基本完成了全民企业清退计划外用工的任务。
(四)职工调配
劳力的调配包括职工余缺的调剂,职工正常的调动。调配原则是“先内后外、先近后远”,尽量由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解决。1978年以后,含山县内部调剂余缺职工457人,由外省、市、自治区调进202人,由区内市县及系统调入760人;调往外省、市、自治区及本省其它地、市、县共109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调入105人,调出394人。巢湖市(巢县)1977至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出1639人,调入779人(外省外地调入277人、区内外县调入296人、市内调入206人);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出1072人,调入579人。
(五)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地区及县、市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区企业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73个。
地、县两级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共举办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等干部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529人次。鉴证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8209人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件:其中调解结案8件,仲裁结案2件。
三、劳动安全监察
行署劳动局依照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法规设劳保监察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等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主要是监察工厂、交通、建筑企业、事业及主管部门安全业务。项目有:新、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三同时”审查;生产现场人、工程、设备、环境安全监督;保健食品津贴与防护用品标准审核与质量监督;新设备、新产品安全性能鉴定;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职工伤亡事故监督等。
矿山安全监察,主要是监察矿山企事业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的安全业务。主要监察项目是矿山的新、改、扩建工程安全性评价;矿山企业生产现场人、机械、工程、环境安全监察;矿山新产品、新设备安全性能鉴定;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职工伤亡事故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主要是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压力容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事故隐患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
四、职业技术培训
职工技术培训的形式分为业余学校培训、以师代徒、岗位培训等。50年代,劳动部门与工会密切配合,区内建立了一批职工业余学校。厂矿企业技术业务骨干,大多数是通过业余学校在职培训,“文革”中,全区职工业余学校教育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申了学徒培训制,对职工业余学校除政治上的要求外,技术上要求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熟练操作技能。最低要达到二级“应知应会”标准。经对职工文化、技术的系统补课,到1990年全区有22000名工人文化补课及格,有10445名工人技术补课及格。
学徒工培训一般采取以师带徒方式,有的也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新工人入厂后,多采取集中时间进行文化、技术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学习实际操作技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调学徒工培训工作要把政治、文化技术、理论教育、实际操作放在同等位置,并规定学徒工的学习时间,每周平均不少于两个半天。根据需要,建立文化和技术理论学习班,组织学徒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学徒期满,转为正式工人,一年后定级。
1960年以后,各企业以岗位为课堂,讲授理论知识,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及技术人员指导操作,开展技术讲座,组织技术竞赛,各行各业掀起了“比、学、赶、帮”的热潮。“文革”期间一度中断。1982年后,重新把职工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提上议事日程,健全技术培训组织、举办技术理论讲座、建立职工业余学校等。有条件的企业还采取短期脱产,分专题组织培训,选派工人到外省、外地先进企业代训等。1982至1990年,全区到外地培训的职工人数为756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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