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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事
一、干部队伍
建国初期,区内有国家行政干部4719名。其中多数为民主革命时期入伍的人员。这批干部政治素质高,但文化程度较低。另外,还留用了部分民国政府的职员、教员。
1950年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及抗美援朝中,吸收了一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1951年2月巢湖专署撤销时,区内干部总数已达11860名。
1958年“大跃进”期间,干部队伍增长较快。但随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又作了精减。巢湖市1962至1963年精减450名。
60年代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工矿企业选配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工作(即以工代干)。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也吸收了一批“以工代干”人员。
1965年7月,巢湖专区复设时,全区有国家行政干部14579名。1975年,全区共有“以工代干”人员3660名。1983年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以工代干”人员逐步进行了清理,将其中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的转为干部。到1984年全区转干的为292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5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1984—1990年干部构成统计表
二、干部录用和安置
建国后,国家行政干部的来源主要有社会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招干
建国初期,为适应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陆续从社会各界吸收录用了一批干部。1965至1977年,从工人、贫下中农、退伍军人、上山下乡知青中招收446名干部。其中1973至1977年先后录用241名干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采取吸收录用(招干)和招聘、选聘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全区招干289名,充实税务、公检法及基层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干部。1980年,全区农业银行系统录用干部100人,财税系统录用干部13人,选招教师570人。1984年,全区招干446名。其中,税务13人,工商180人,物价20人,农行56人,工行12人,人行10人,保险公司2人,检察20人,乡镇干部80人,文化站53人。1985年,招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对象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社会待业青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正式在职工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历届“五大”毕业生。年龄在18至25周岁以内。“五大”毕业生和在职工人可放宽至30周岁。该年录用干部275名。1986年,录用优秀民师、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才、成绩优秀的“五大”毕业生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取得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共540人为干部。1987年,共录用干部617名。其中,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录用301人,集体单位录用197人,社会录用119人。“五大”毕业生被录用125人,中专毕业生被录用310人,高校定向代培16人,自学成才录用28人,企业选聘干部18人,乡镇企业和集体单位拔尖人才录用24人,民办教师录用71人,其他24人。1988年,录用干部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1988年9月底以前毕业的“五大”生,委托代培、成人自学大专生和1987年底以前毕业的历届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大专结业生,现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共834名。1989年,共招干543人,其中,自然减员补充210人,民师转正103人,专项招干230人。1990年,共招干265人,其中自然减员补充110人,民师转正84人,专项招干71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以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1988年,对高等学校自费走读毕业生,实行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原则,在计划指导下由学校先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待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见习期满,人事部门再办理吸收录用的审批手续。
几个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字统计表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建国初至50年代末,部队成建制集体复员,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8年,部队军官开始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区内各县开始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969至1975年,改转业为复员。
1975年8月,国家恢复对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安置。1976年全区安置357人。1978年安置727人。1979年安置574人。1980年,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将区内1969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的915名军官改办转业。1981年安置771人。1982年安置185人。1983年安置326人。1984年安置278人。自1985至1988年,区内共接收安置军队精减整编期间转业干部1394名。1989年接收安置74名。1990年接收安置66人。
1976至1990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含复员改转业)5664名。
三、干部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3年,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务由上级主管,地方党委加以协管,不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地委、县委分管。地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党群系统干部,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干部提拔、调动、任免事项。专署人事局管理行政部门干部跨系统调动工作,还负责干部工资福利和吸收录用工作。
1965年,干部由分级管理改为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简政放权”,即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管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各系统干部管理权。1984年后,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开始采用选聘和招聘的办法配备企业的负责人。1986年,对企业经理、厂长任免管理权下放给各主管局。1988年,部分企业开始采用公开招标等办法招聘企业厂长(经理),层层聘用、优化组合的用人制度开始形成。
(二)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根本任务是合理使用干部,调剂部门、行业之间的干部余缺等。干部调配的原则和侧重点在不同时期存在着差异。1950年,主要充实政府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及新组建的单位。
1965年,专署复设后,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和事业单位调配了一批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另外,还选调干部支援西藏建设和到外事部门工作。1968年后,从地直及各县调配了一大批干部充实到基层,建立起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班子。1979年,地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地区人事局统一调配管理;地区直属厂矿、医院、学校、公司、库、站、所、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调动由主管局办理;跨主管局范围的调配,由人事局办理。区级或相当区级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股(组长)级干部,由各主管局审批,报地区人事局备案。1980及1981年,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贯彻全国、华东和全省关于解决夫妻分居两地调整会议精神,集中解决一批夫妻分居两地问题。1982年后,干部调配的重点是控制机关、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并继续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问题,优先照顾专业技术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干部。1984年,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下放了企业单位干部管理、调配权限。规定企业的一般干部在区内调动由企业管理;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接收外省、外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由企业自行联系,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可实行招聘、商借、兼职、技术承包等形式。1986年,干部调配工作坚持引进人才,为企业、为基层服务;并优先保证基层企业和新建扩建单位的需要。
1988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党、政、群机关进人。对中标厂长(经理)及其组阁人员,则从速办理调动手续。1989年,协助地委组织部抽调青年干部到区、乡、镇和厂矿企业挂职或当助理。
1990年,干部调配工作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促进干部合理流动的原则。
(三)任免
1949至1951年,专署任免正副科(局)长,正副区长。区(科)以下干部由县政府任免,报专署备案。1968至1975年,地区革委会任免地直各级革委会负责人和人民公社革委会正、副主任等职。
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皖政(1981)163号文件精神,对县科、局长、区长的任免,由县政府提名,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报行政公署备案。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任免的规定,对地直局以上行政领导干部颁发了任命书。1983年,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地直各委、办、局、社等部门的正、副职,由行署办理任免。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干部任免权限的划分,行政公署任免委、办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对正县级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人员,由专员任免;副县级职务人员,由专员授权人事部门任免。同年11月,地区人事局制订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地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科员,由各部门党组任免,抄送人事局备案。县、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
1986年以后,中共巢湖地委规定,对干部实行地委统一任免、分级管理的办法。
(四)岗位责任制
1984年,区内始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地直50多个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中,有48个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所属县市275个党政群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有184个。1985年,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占94.4%。1988年,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办法。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占93.3%。1989年,全区岗位责任制工作推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分类考核、纵横比较、上下结合、依据实绩民主评议的办法。有5个单位被省授予“先进集体”称号。1990年,将岗位责任制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目标量化。
(五)行政奖惩
1979年11月,地区人事局设立监察科。1981年8月改为干部奖惩科,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历史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奖励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66至1976年,干部奖惩工作中断,1978年后恢复。1982年开始使用2‰奖励指标。1983年,全区受表彰人员达1274人。1984年,全区受奖2918人,其中晋升一级工资为39人、记大功43人、记功261人、先进工作者763人,其他奖励1812人。该年还评出173个先进集体。1986年,对全区2842名先进个人和127个先进集体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升级54人、记大功44人、记功447人、先进工作者216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37人。1987年,全区受奖人员3888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633人,记功444人,记大功6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717人,升职1人,升级33人;先进集体189个。1988年,全区受奖人员3746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386人,记功448人,记大功22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820人,升级70人;先进集体124个。1989年,全区授奖人员4188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692人,记功386人,记大功35人,升级66人,省级劳模9人。
1990年,全区受奖4189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974人,记功386人,记大功35人,升级67人。
惩戒1981年,人事局参与财经纪律检查,到年底立案255件,处理77人。1982年,参与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处理56人,并审理复查了历史遗留冤假错案35件。1983年,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中贪污、腐化、渎职等案件54件。复查审理48件历史老案。1984年,受政纪处分的干部46人,其中:开除留用的9人,撤销行政职务6人,受降级处分5人,行政记大过12人,行政警告6人。办结24件历史老案,收回干部6人。1986年,受政纪处分的共27人,办结17件历史老案。1987年,受政纪处分30人,办结冤假错案45件。1988年,受政纪处分45人。1989年,协助监察部门对经济等案件进行了处理。受处理的共128人。办结历史老案2件。1990年,受政纪处分的45人。
(六)职称评定
1965年,国家颁布了卫生人员、财会人员等职称评定及晋升条例。当时规定评定职称后一般不提升工资级别。
1966至1977年,各项职称条例基本上废止。
从1979年2月开始,国家先后恢复和制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的政策,颁布了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统计人员、财会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新闻出版、文艺、资料、档案等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1981年8月,地区人事局设立科学技术干部科,负责对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此后,相继成立14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委员会,地区人事部门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统一综合管理。1983年授予职称1133人,其中:中级189人,助理级175人,员级769人。
1985年,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移交科委承办。1989年5月,科技干部管理工作重新划归人事局。1990年,办理1987年以来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技术职务的确定手续。开始对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建国初期,区内有国家行政干部4719名。其中多数为民主革命时期入伍的人员。这批干部政治素质高,但文化程度较低。另外,还留用了部分民国政府的职员、教员。
1950年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及抗美援朝中,吸收了一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1951年2月巢湖专署撤销时,区内干部总数已达11860名。
1958年“大跃进”期间,干部队伍增长较快。但随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又作了精减。巢湖市1962至1963年精减450名。
60年代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工矿企业选配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工作(即以工代干)。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也吸收了一批“以工代干”人员。
1965年7月,巢湖专区复设时,全区有国家行政干部14579名。1975年,全区共有“以工代干”人员3660名。1983年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以工代干”人员逐步进行了清理,将其中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的转为干部。到1984年全区转干的为292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5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1984—1990年干部构成统计表
二、干部录用和安置
建国后,国家行政干部的来源主要有社会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招干
建国初期,为适应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陆续从社会各界吸收录用了一批干部。1965至1977年,从工人、贫下中农、退伍军人、上山下乡知青中招收446名干部。其中1973至1977年先后录用241名干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采取吸收录用(招干)和招聘、选聘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全区招干289名,充实税务、公检法及基层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干部。1980年,全区农业银行系统录用干部100人,财税系统录用干部13人,选招教师570人。1984年,全区招干446名。其中,税务13人,工商180人,物价20人,农行56人,工行12人,人行10人,保险公司2人,检察20人,乡镇干部80人,文化站53人。1985年,招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对象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社会待业青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正式在职工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历届“五大”毕业生。年龄在18至25周岁以内。“五大”毕业生和在职工人可放宽至30周岁。该年录用干部275名。1986年,录用优秀民师、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才、成绩优秀的“五大”毕业生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取得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共540人为干部。1987年,共录用干部617名。其中,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录用301人,集体单位录用197人,社会录用119人。“五大”毕业生被录用125人,中专毕业生被录用310人,高校定向代培16人,自学成才录用28人,企业选聘干部18人,乡镇企业和集体单位拔尖人才录用24人,民办教师录用71人,其他24人。1988年,录用干部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1988年9月底以前毕业的“五大”生,委托代培、成人自学大专生和1987年底以前毕业的历届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大专结业生,现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共834名。1989年,共招干543人,其中,自然减员补充210人,民师转正103人,专项招干230人。1990年,共招干265人,其中自然减员补充110人,民师转正84人,专项招干71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以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1988年,对高等学校自费走读毕业生,实行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原则,在计划指导下由学校先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待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见习期满,人事部门再办理吸收录用的审批手续。
几个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字统计表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建国初至50年代末,部队成建制集体复员,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8年,部队军官开始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区内各县开始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969至1975年,改转业为复员。
1975年8月,国家恢复对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安置。1976年全区安置357人。1978年安置727人。1979年安置574人。1980年,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将区内1969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的915名军官改办转业。1981年安置771人。1982年安置185人。1983年安置326人。1984年安置278人。自1985至1988年,区内共接收安置军队精减整编期间转业干部1394名。1989年接收安置74名。1990年接收安置66人。
1976至1990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含复员改转业)5664名。
三、干部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3年,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务由上级主管,地方党委加以协管,不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地委、县委分管。地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党群系统干部,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干部提拔、调动、任免事项。专署人事局管理行政部门干部跨系统调动工作,还负责干部工资福利和吸收录用工作。
1965年,干部由分级管理改为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简政放权”,即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管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各系统干部管理权。1984年后,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开始采用选聘和招聘的办法配备企业的负责人。1986年,对企业经理、厂长任免管理权下放给各主管局。1988年,部分企业开始采用公开招标等办法招聘企业厂长(经理),层层聘用、优化组合的用人制度开始形成。
(二)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根本任务是合理使用干部,调剂部门、行业之间的干部余缺等。干部调配的原则和侧重点在不同时期存在着差异。1950年,主要充实政府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及新组建的单位。
1965年,专署复设后,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和事业单位调配了一批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另外,还选调干部支援西藏建设和到外事部门工作。1968年后,从地直及各县调配了一大批干部充实到基层,建立起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班子。1979年,地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地区人事局统一调配管理;地区直属厂矿、医院、学校、公司、库、站、所、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调动由主管局办理;跨主管局范围的调配,由人事局办理。区级或相当区级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股(组长)级干部,由各主管局审批,报地区人事局备案。1980及1981年,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贯彻全国、华东和全省关于解决夫妻分居两地调整会议精神,集中解决一批夫妻分居两地问题。1982年后,干部调配的重点是控制机关、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并继续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问题,优先照顾专业技术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干部。1984年,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下放了企业单位干部管理、调配权限。规定企业的一般干部在区内调动由企业管理;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接收外省、外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由企业自行联系,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可实行招聘、商借、兼职、技术承包等形式。1986年,干部调配工作坚持引进人才,为企业、为基层服务;并优先保证基层企业和新建扩建单位的需要。
1988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党、政、群机关进人。对中标厂长(经理)及其组阁人员,则从速办理调动手续。1989年,协助地委组织部抽调青年干部到区、乡、镇和厂矿企业挂职或当助理。
1990年,干部调配工作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促进干部合理流动的原则。
(三)任免
1949至1951年,专署任免正副科(局)长,正副区长。区(科)以下干部由县政府任免,报专署备案。1968至1975年,地区革委会任免地直各级革委会负责人和人民公社革委会正、副主任等职。
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皖政(1981)163号文件精神,对县科、局长、区长的任免,由县政府提名,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报行政公署备案。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任免的规定,对地直局以上行政领导干部颁发了任命书。1983年,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地直各委、办、局、社等部门的正、副职,由行署办理任免。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干部任免权限的划分,行政公署任免委、办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对正县级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人员,由专员任免;副县级职务人员,由专员授权人事部门任免。同年11月,地区人事局制订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地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科员,由各部门党组任免,抄送人事局备案。县、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
1986年以后,中共巢湖地委规定,对干部实行地委统一任免、分级管理的办法。
(四)岗位责任制
1984年,区内始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地直50多个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中,有48个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所属县市275个党政群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有184个。1985年,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占94.4%。1988年,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办法。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占93.3%。1989年,全区岗位责任制工作推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分类考核、纵横比较、上下结合、依据实绩民主评议的办法。有5个单位被省授予“先进集体”称号。1990年,将岗位责任制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目标量化。
(五)行政奖惩
1979年11月,地区人事局设立监察科。1981年8月改为干部奖惩科,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历史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奖励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66至1976年,干部奖惩工作中断,1978年后恢复。1982年开始使用2‰奖励指标。1983年,全区受表彰人员达1274人。1984年,全区受奖2918人,其中晋升一级工资为39人、记大功43人、记功261人、先进工作者763人,其他奖励1812人。该年还评出173个先进集体。1986年,对全区2842名先进个人和127个先进集体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升级54人、记大功44人、记功447人、先进工作者216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37人。1987年,全区受奖人员3888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633人,记功444人,记大功6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717人,升职1人,升级33人;先进集体189个。1988年,全区受奖人员3746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386人,记功448人,记大功22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820人,升级70人;先进集体124个。1989年,全区授奖人员4188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692人,记功386人,记大功35人,升级66人,省级劳模9人。
1990年,全区受奖4189人。其中:先进工作者1974人,记功386人,记大功35人,升级67人。
惩戒1981年,人事局参与财经纪律检查,到年底立案255件,处理77人。1982年,参与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处理56人,并审理复查了历史遗留冤假错案35件。1983年,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中贪污、腐化、渎职等案件54件。复查审理48件历史老案。1984年,受政纪处分的干部46人,其中:开除留用的9人,撤销行政职务6人,受降级处分5人,行政记大过12人,行政警告6人。办结24件历史老案,收回干部6人。1986年,受政纪处分的共27人,办结17件历史老案。1987年,受政纪处分30人,办结冤假错案45件。1988年,受政纪处分45人。1989年,协助监察部门对经济等案件进行了处理。受处理的共128人。办结历史老案2件。1990年,受政纪处分的45人。
(六)职称评定
1965年,国家颁布了卫生人员、财会人员等职称评定及晋升条例。当时规定评定职称后一般不提升工资级别。
1966至1977年,各项职称条例基本上废止。
从1979年2月开始,国家先后恢复和制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的政策,颁布了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统计人员、财会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新闻出版、文艺、资料、档案等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1981年8月,地区人事局设立科学技术干部科,负责对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此后,相继成立14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委员会,地区人事部门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统一综合管理。1983年授予职称1133人,其中:中级189人,助理级175人,员级769人。
1985年,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移交科委承办。1989年5月,科技干部管理工作重新划归人事局。1990年,办理1987年以来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技术职务的确定手续。开始对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