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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机构
【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
1950年1月,华东军区确定:“民兵工作由部队负责领导”。皖北军区根据这一精神,暂定民兵工作由军区、军分区队列科分管;县由县大队代管。9月,皖北军区颁发《人武组织暂行条例》,相继建立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科,县成立人民武装部。军区、军分区人武科设科长、参谋、干事;县人武部设部长、军事、政工股。皖南军区按照华东军区规定精神,在军区、军分区设人武科,在县设人武部。1951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皖南、皖北军区将军区、军分区人武科改设为人武部,对县人武部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军区人武部设部长、组织干部统计科、作战教育科、复员管理科和秘书室。军分区人武部设部长、秘书、组织干部统计科、作战教育科和复员管理科。县人武部设部长、秘书、组织干部统计股、作战教育股和复员管理股。1951年12月,皖南、皖北军区根据华东军区关于“在城市建立人民武装部,以巩固城市秩序,建立国家强有力的动员基础”的决定,先后在合肥、蚌埠、淮南、安庆、芜湖等市设立人武部。将当时市辖区人武部,在党内属市委、区委领导,在行政上属公安局或公安总队领导,改为军区、市人武部直接领导,健全了人民武装机构和体系。
1953年12月,因军区、军分区主要任务是做民兵工作,遂将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撤销,其各项业务工作,由军区、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直接承办。从1951年3月起,全省普遍实行中共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武部政治委员,县公安局长兼任县人武部副部长,以实行民兵工作双重领导制度,推动各部门对民兵工作的协作。
1954年6月,全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条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从此,全省人武部的工作重点转向兵役工作和预备役建设。10月,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省成立兵役局,设民兵工作科,军分区设兵役检查科,县人武部改编为兵役局,设民兵科,领导与管理民兵工作。为使民兵工作不致因实行义务兵役制而有所削弱,确定保持一个机关两个名义,即县兵役局同挂兵役局和人民武装部两块牌子。1959年11月,全省撤销各级兵役局机构,恢复人武部建制。省兵役局撤销后,其业务工作归属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军分区兵役科撤销后,其业务归属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处。县撤销兵役局后,恢复人武部建制,设部长、政委、作训科、政工科和组织动员科。1978年8月增设装备科。1980年10月,改设军事科、政工科和后勤科,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
【区、乡人民武装部】
1951年9月,皖南、皖北军区根据华东军区指示,在农村区建立人武部,设部长、军事干事、政治干事(现役)。1951年3月,根据中央关于民兵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制度的决定,在基层实行由中共区委书记兼任区人武部政治教导员、青年团区委书记兼任区人武部副政治教导员,区公安助理员兼任区人武部副部长。1954年10月,贯彻中央军委《关于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撤销区人武部,保留一名区人武助理员(现役),负责民兵工作。1958年春,撤销农村区的机构,扩大乡的建制,精简现役人武助理员。从此,取消基层人武部的现役编制,在乡公所配备专职兵役副乡长或兼职兵役副乡长,领导管理兵役和民兵工作。1958年8月,农村成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撤销乡建制,在人民公社设立政法武装部或政法武装小组,领导管理政法和民兵工作。全省共配政法武装干部391名。1961年12月25日,为适应战备形势的需要,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关于人民公社配备专职武装干部的规定》,决定在人民公社普遍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武装部长,“大的厂矿、农场、高等院校的武装部长,一般由该单位领导兼任,另配专职副部长或助理员”。根据中央规定,全省将公社政法、武装分开,共配专职武装部长1887人。1963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列入地方编制问题的报告》,决定“将人民公社、厂矿、高等院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正式列入各单位的编制”。全省专职武装干部遂在国家干部编制中正式确立下来。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共安徽省委的规定,专职武装干部参加同级党委,享受同级副职待遇。据合肥、阜阳军分区1984年统计,现有专职武装干部1330人,参加同级党委的948人,占71.3%;兼任同级副职的281人,占21%。
在建立农村、城市基层人武部的同时,农村生产大队以下,城镇工矿企业车间以下,建立民兵营、连、排、班组织。民兵营以下干部均不脱离生产。中共安徽省委于1965年8月14日,对民兵基层干部误工补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生产大队专职民兵营长的误工补贴与大队长、党支部书记相同。生产大队专职副教导员的误工补贴与副大队长、党支部副书记相同。生产队民兵连(排)长、政治干事的误工补贴与生产队长相同。城镇自负盈亏、计件工资的集体所有制基层民兵干部的误工补贴,与同工种工人相比,按其误工差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了基层民兵干部的积极性,对加强民兵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人民武装委员会】
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省委、地委、县委、区委及地方支部,均须吸收有关部门的主要干部组成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之。”其任务主要是,根据中央军委关于人民武装建设的方针与任务,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实施计划,并组织与推动社会各种力量,保证各个时期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决定,中共安徽省委于1952年12月24日成立安徽省人民武装委员会。
主任委员:曾希圣
副主任委员:刘飞牛树才
委员:李世焱严光刘健挺李世农陈雨田孙仲德桂林栖苏毅然吴云培江臣丁明志张文秀
省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后,中共各地委、县委、区委、乡支部人民武装委员会相继成立。
195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关于民兵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在各省委(省军区党委参加)、地委(军分区党委参加)和市、县党委领导下,成立民兵工作组。要求每年开几次会议,研究、安排和检查民兵工作。中共安徽省委遵照中央指示精神,于1960年2月11日,将省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民兵工作组:
组长:黄岩
副组长;廖容标刘健挺
组员:张世荣李彬马长炎郑淮舟邢浩马维民夏陶然伍群侯建新陈玉
省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民兵工作组后,中共各地(市)、县委相继将本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民兵工作组。
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县以上的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审查同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民兵建设计划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进行民兵工作,并研究改进民兵工作的方法;讨论年度的征兵、退伍工作和研究战时人力动员方案;提高全党全民在和平建设时期的警惕性,加强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于1962年1月,将省民兵工作组改为省人民武装委员会。
主任委员:黄岩
副主任委员:廖容标(1965年增补副主任委员严光)
委员:桂俊亭马敬铮魏心一潘效安陈庆泉张志丁浩朱世汉应宜权文芸仰柱张震东马琼璜侯建新蒋仰乔(1965年增补委员:马维民孙宗溶杨健陈爱曦)
省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后,中共各地(市)、县委相继将本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
1966年5月,“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民兵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活动中止。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党集团后,通过拨乱反正,民兵工作逐步恢复和重新开展起来。1978年12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共中央(1978)70号文件指示精神,恢复省人民武装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光字
副主任委员:余光茂王文模刘耀宗
委员:王枫高朗亭张文彤董占江疏宏张建槐黄明善张瑞符韩融周道炯成海波明克诚翁可业马维民陈庆泉应宜权吴平友
省人民武装委员会恢复后,各地、市、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相继恢复。
1983年,地方、军队各级领导班子陆续进行调整,中共安徽省委及时对省人民武装委员会作相应调整:
主任委员:王郁昭
副主任委员:酒德和张林元郭生昆
委员:严萍王开贵薛瑞扬陈健戚邦汉许遵普赵杰中朱仇美李胜冰马维民刘淦张晓兰李宏塔
各地、市、县在地方、军队领导班子调整后,均及时对人民武装委员会作相应调整。
二、民兵组织
【民兵中队】
民国38年(1949年)4月,安徽全境解放后,新、老解放区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和支援战争、剿匪反霸的需要,相继恢复与建立民兵组织。当时情况比较混乱,名称不一,成分复杂,个别地方的民兵领导权为地痞流氓分子所把持。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实行义务兵役制”,确立民兵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体制中重要武装力量之一。根据《共同纲领》规定精神,皖南、皖北新政权对民兵组织进行初步整顿,统一组织名称,建立乡民兵中队,并初步纠正组织不纯现象,人数有了较大的发展。至1949年底,皖南、皖北2区约有民兵23万余人。
1950年1月,皖北、皖南军区根据华东军区关于“民兵工作由部队负责领导”的指示,抽出大批干部,深入基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兵组织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顿。在农村普遍建立民兵中队(以行政村为单位)、分队(以临近的二三个闾或二三个自然村为单位)、小队(以闾或自然村为单位)等基层组织;采取民兵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民兵基层干部;在教育基础上,对民兵进行逐个登记审查,清洗混人民兵组织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地痞流氓。按照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编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在18岁至28岁的男性青年中,挑选出身成分好、思想进步、身体强健的编成基干民兵,执行参军参战任务;在29岁至40岁的男佳壮年中,挑选出身成分好、思想进步、身体强健的编成普通民兵,执行支前、通信、站岗、放哨任务。经过实际斗争考察,每行政村在基干民兵中,选拔10—20人组成武装基干队,人手一枪,执行应急任务。1950年冬,结合抗美援朝、土地改革运动,认真贯彻“重点地、慎重地发展方针”,稳步发展民兵组织。至1951年春,皖南军区民兵已发展到42.65万余人,其中基干民兵10.89万余人,普通民兵31.76万余人;皖北军区民兵己发展到81.92万余人,其中基干民兵38.59万余人,普通民兵53.33万余人。民兵占总人口4%。
1951年5月1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指出:“在国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国际帝国主义制度存在的时期,必须保持与建立强大的后备力量,积极加强民兵建设。使之继续成为一支更有组织更为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规定:“民兵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家动员任务,参军参战,战争勤务,维持与巩固后方治安,并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皖南、皖北军区遵循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抽出大批干部,深入民兵基层,在1950年整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精干、提高等工作。从而,使民兵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皖南、皖北2区共建立民兵乡(行政村)中队8091个,共有民兵909736人,其中基干民兵253305人,普通民兵656431人。
【民兵基干团】
1952年12月,全省贯彻《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和中央军委《关于建立民兵基干团的指示》,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建立民兵基干团。安徽军区抽调400名干部,组成工作团,选择肥西县进行普遍民兵制和建立民兵基干团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区抽调党、政、军干部2673人,分别在全椒、巢县、六安、青阳、濉溪、阜阳、歙县等7县进行试点。按照《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将18岁至40岁的出身成分好、身体健康的男性青壮年,在教育基础上,编入民兵组织。以乡为单位建立乡队部,设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1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文书1人。以自然村为单位,8至15人编为1小队(山区居住分散,不满8人者也编为1小队)。以选区为单位,2至5小队编为1分队。以片为单位,2至5分队编为1中队。全乡民兵在5个分队以下者,不编中队,由乡队直接领导分队。小队、分队、中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乡队以下干部均由民兵民主选举产生。以县为单位,在实行普遍民兵制的基础上,建立民兵基干团。凡年满18岁至25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的男性青年,均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超过规定年龄的民兵模范和身体强壮的回乡转业军人,凡本人自愿,均编入基干团组织。县人武部兼基干团团部。区人武部兼基干团营部,乡根据基干民兵多少,编成班、排、连组织。民兵基干团的队员,除集中执行任务和集中训练由团、营部指挥外,平时教育训练,仍属乡队部建制,不脱离原有民兵组织。8个试点县共编成3890个小队,12984个分队,4259个中队,1480个乡队,共有民兵612157人,建立民兵基干团8个,营91个,连1002个,共有基干民兵135151人。试点结束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军区党委于1953年4月发出指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普遍民兵制和建立基干团。1954年初,安徽军区党委抓住农闲季节,结合农村普选等中心任务,继续推行普遍民兵制与建立基干团工作。1月底,基本完成普遍民兵制与建立基干团任务。全省共有民兵1311160人,其中基干民兵319866人,普通民兵991294人。
【预备役民兵】
1955年2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预备役。全省按照《兵役法》规定,对适龄青壮年进行了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年龄及等类划分见兵役篇)。在农村,以民兵组织形式,把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编为基干民兵,把第一类第二等预备役和第二类第一等预备役编为普通民兵。第二类第一等预备役经过军事训练升为基干民兵。第二类第二等预备役暂不编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编中队,生产大队编分队,生产小队编小队。中队、分队、小队干部由民兵选举产生。在城市,以工矿企业、国家机关、医院、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各行业公司和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组,按人数多少,编成大队、中队、分队、小队。铁路、学校、军工厂的预备役不编组。1957年6月18日,中央军委在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积蓄兵源,并便于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矛盾,应将预备役工作和民兵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全省于1958年2月普遍展开预备役与民兵合而为一工作,7月底全部完成。全省共建立民兵乡队2475个,中队11606个,分队38518个,小队131418个,共有预备役民兵3112996人,其中基干民兵1539615人,普通民兵1573381人。
【民兵师】
1958年8月,台湾国民党当局加紧骚扰和炮击大陆沿海村镇,叫嚣反攻大陆,继而美国又直接向台湾海峡增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9月,全省人民热烈拥护周恩来总理发表的关于台湾海峡局势的声明和《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积极响应毛泽东主席关于“大办民兵师”的号召,掀起大办民兵师。实行全民皆兵热潮。在农村、城市、机关、学校、工矿企业中,把16—50岁,系人民公社正式社员,身体强健,能拿枪的男女公民都组织在民兵组织之内。其中以复员退伍军人为骨干,把16—30岁的男女青壮年组织成为基干民兵,实现寓兵于工、寓兵于农、寓兵于商、寓兵于学的要求,做到既是民,又是兵,既是生产队,学习队、工作队,又是战斗队。从9月上旬至9月底,全省各县成立了民兵师,县长兼民兵师师长,兵役局长兼民兵师副师长,中共县委书记兼民兵师政委,县兵役局政委、青年团县委书记兼任民兵师副政委。人民公社成立民兵团,公社主任兼任民兵团团长,人武助理员兼任民兵团副团长,党、团书记兼任民兵团政委和副政委。生产大队成立民兵营,生产大队正、副队长分别兼任民兵营正、副营长,党、团总支队书记分别兼任民兵营正、副教导员。生产小队成立民兵连,生产小队正、副队长兼任民兵连正、副连长,党、团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连正、副指导员。生产组成立民兵排、班,设正、副排长和正,副班长。8—15人编成1班,2—5班编成1排,2—5排编成1连,2—5连编成1营,2营以上编成团。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以连为单位混编,排以下分编男基干民兵排、班,女基干民兵排、班,男普通民兵排、班,女普通民兵排、班。城市机关、工厂、学校、企业单位和街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编组和配备干部。全省共建立民兵师103个,团1503个,营11427人,连64438个,共有民兵14569914人,其中基干民兵4031094人,普通民兵1038820人,女民兵5408087人。
1959年上半年,针对大办民兵师中出现的问题,对全省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把生产组织和民兵组织分开,把基干、普通和男、女民兵分别进行编组,纠正了生产组织即民兵组织,基干、普通和男、女民兵混编现象。在重点地区建立武装基干连99个,独立排1010个,独立班9490个,共有武装基干民兵108610人。民兵组织与生产组织分开后,除民兵基层政工干部由同级党、团书记兼任外,民兵基层军事干部,均选配专职。1960年,在整顿的基础上,建立了民兵技术兵组织。
1962年11月至1963年6月,全省结合贯彻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认真贯彻毛泽东关于“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普遍调整。调整后全省共有民兵师76个,团2968个,营23816个,连25305个,排286505个,其中基干民兵连16623个,排21908个,班357247个。共有民兵8956812人,其中基干民兵4449513人,男基干民兵2834079人,女基干民兵1615434人。普通民兵3799538人。男普通民兵2245222人,女普通民兵1554316人,选配排以上干部707761人。调整中,按照南京军区武装基干民兵编组规定,建立武装基干连586个,排4959个,班16153个,共有武装基干民兵175056人。县和重点公社都掌握1至3个武装基干连、排。并对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民兵技术兵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民兵技术兵有:炮团3个,营14个,连59个,排172个,班335个,民兵7694人;坦克团1个,连17个,排67个,班262个,民兵2313人;卫生兵团1个,营18个,连112个,排398个,班1045个,民兵14875人;通信兵团2个,营9个,连46个,排144个,班488个,民兵6883人;工兵团14个,营113个,连464个,排1418个,班2106个,民兵51554人;军械兵团2个,营19个,连82个,排225个,班672个,民兵7966人;防化兵团2个,营6个,连30个,排95个,班282个,民兵2767人;汽车兵营6个,连36个,排133个,班384个,民兵4879人;铁道兵连5个,排23个,班73个,民兵733人。
1965年8月,国家主席刘少奇指示,凡是搞“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地方,在落实基层民兵组织基础上,逐步组织民兵师、团。“小县可组织基干团,大县可组织基干师,工厂里也是这样”。全省遵照刘少奇的指示,结合“四清”运动,整顿民兵基层组织,建立民兵基干师、团。在农村以县建师(团),公社建团(营),区一级不建民兵组织。在城市、以区和厂矿为单位,民兵在5000人以上的建师,1000人以上的建团,300人以上的建营,市一级不建民兵组织。农场、林场按上述原则组建。师长、团长由县、社人武部长兼任,师政委、团政委由同级共产党委员会书记兼任。师、团其他干部由同级党、政、军和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兼任。民兵基干师、团仍然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平时组织民兵开展军政训练、进行战备演习、检阅比武等,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开展对敌斗争等。各级人武部是民兵基干师、团的办事机关。“四清”中,全省共建民兵师28个,团3087个,营24358个,基干民兵连15797人,排10275个,班424347个;武装基干民兵连1215个,独立排3761个,独立班1849个。共有民兵10339869人,其中基干民兵4976376人,男基干民兵3133267人,武装基干民兵275171人,普通民兵4445126人,男普通民兵2666014人。与此同时,根据刘少奇指示精神,在城市、厂矿、交通枢纽组织高炮(机)、抢救、抢修、警戒、通信、警报、消防和防化民兵专业分队,实行自己保卫自己。1966年,组织民兵师、团工作随“四清”工作中止而中止。
【民兵独立团】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民兵活动被迫停止,部分民兵枪支被“造反派”抢走,民兵组织处于涣散状态。1970年,为了加强战备,防止苏联对我国发动全面进攻,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各县建立民兵独立团。初建时,由于着眼于战时较多,强调按征集新兵条件定人,适当照顾各队平衡负担,因而,独立团编组比较分散,不便于领导,不便于活动,不便于执行应急任务。1973年对此作了调整,县为团,公社为连,大队为排,1至2个生产队编为1个班。全省共建民兵独立团95个,营220个,连3717个,排1.8万个,武装基干民兵595800人。1972年为了加强城市战备工作,在全省8个省辖市中,建立高炮团3个,独立营3个,连36个,武装基干民兵共2851人。后又于1973年、1974年相继增建高炮连20个,其中9个连配属9个地区,11个连配属8个省辖市,武装基干民兵共1336人。到1974年底,全省共有高炮团3个,独立营3个,连56个,武装基干民兵共4187人。1975年,为加强通信战备需要,全省建立民兵通信连57个,武装基干民兵共10908人。
【民兵指挥部、小分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为了达到反党乱军的目的,伪造毛泽东所谓“改造民兵”的指示,大肆吹嘘“文攻武卫的传统”,篡改民兵性质、任务,把所谓同“党内资产阶级”的斗争作为民兵的主攻方向。强调以“造反派”为基础,重建民兵,自成系统,另立机构,妄图把民兵从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中分离出去,改变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制度。在错误路线指导下,安徽推行所谓“上海新鲜经验”,建立“民兵指挥部”。全省88个市、县中,除肥西县外,均成立了“民兵指挥部”,90%以上的厂矿成立了民兵、消防、治安三位一体的“武保组”。在基层成立“民兵小分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全省共组织“民兵小分队”5718个,每天有7万余人脱产执勤。他们以民兵指挥部名义,搞所谓“群众专政”。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全省撤销了“民兵指挥部”和“三位一体”的“武保组”,恢复民兵组织。1979年,进行全面整顿,对武装基干民兵进行了调整,扩大武装面,新建一些专业技术兵连队。
【基干民兵团】
1981年3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针对民兵组织长期存在的年龄规定过宽,组建范围过大,编组复杂,组织庞大等问题,批转总参、总政《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决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对现有民兵组织进行适当调整。根据中央指示,全省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以服从“四化”建设为前提,大胆进行改革。即只在人民公社、厂矿企业等单位建立民兵组织,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的小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的年龄由原年满16至45岁,改为年满18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的年龄为年满18至28岁,女民兵按照基干民兵的年龄,根据需要进行选编;将原规定的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等3种组织形式,调整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即武装基干民兵)2种组织形式,凡符合民兵条件的28岁以下复退军人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作为参军参战、执行各项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编为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不编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中女民兵不超过10%。为重点加强基干民兵建设,取消县民兵师、公社民兵团的建制,县编基干民兵团,公社编基干民兵连。在农村,以生产大队编民兵营,统一领导本大队的基干民兵、普通民兵。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分别编组,基干民兵以大队为单位编排、班,普通民兵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班。在城镇,以厂、矿企业为单位,根据民兵人数的多少,分别编成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分别编为班、排、连、营。配发高射炮的重点人防城市,以市(区)编民兵高炮营、团。凡有民兵组织的地方,把民兵制度与预备役结合起来。按照兵役法规定应服兵役的人员,除应征服现役者外,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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