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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变动
建国前,没有专设的物价管理机构,市场商品价格由同行公议,商会核定。市场物价随年景丰歉、供求变化而涨落,物价经常失控,通货膨胀严重。
建国初期,物价管理由滁县专署工商科负责。1949~1950年初这一阶段,由于物资匮乏,投机活动猖獗,加之受上海、南京等城市的影响,先后发生四次物价大波动,其中1949年10月的一次涨价风持续半个月,市场物价上升24%。深受物价高涨之苦的广大群众迫切要求物价稳定。专署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采取了紧缩“银根”、控制货币流量、吸取社会游资、取缔非法买卖活动,加强现金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办理工商登记等行政手段,并积极组建国营贸易公司,实行以稳定粮价为主的经济手段,抑制物价波动。采取这些措施后,商品价格逐步回落。接着,又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1年滁城物价指数同上年相比上升7.27%,其中粮食上升6.21%,各类副食品上升2.16%,烟酒茶上升3.17%。自1961年开始,在农村实行农产品奖励销售政策,在统购任务以内,按交售的原粮、生猪数,奖励数量不等的布票、食糖、煤油等日用品以鼓励农民多卖粮、猪,丰富市场。
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1953至195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棉布等重要生活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对生猪、鲜蛋等重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统购统销和派购价格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以保持消费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同时还多次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但增幅一般都较小。以1952年为100,“一五”时期,农产品农购价格总指数为108.5。这在当时对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还是起了明显作用。
其间,全区还应用价格杠杆的作用,核定加工产品的工缴费、产品出厂价格以及安排各种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拨差价和批零差价,规定国营、供销合作社的收购牌价,使私营、合作社的商品零售价格同国营商业牌价逐步取得了统一。1957年以前,价格基本平稳,少数商品价格稳中有降,人民生活安定。
1957年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1959~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工业生产下降,商品供应量减少,集市贸易价格成倍高于计划价格,市场物价混乱。为了保持基本消费品价格的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1961年,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区采取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对自行车、手表、名酒、高档香烟、糖类、糕点等实行高价政策,增加部分日用必需品的计划供应,对少数紧张、供不应求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凭票限量供应等措施,抑制消费需求,稳定了市场物价。
1962年,全区物价工作继续贯彻“稳定物价,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市场物价,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经过整顿和调整,全区地方工业品中占主要地位的手工业品价格一般均下降10-30%。同时对全区134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20种工业品销售价格作了全面调整,并恢复了地区差价。这些措施对平抑物价,调剂市场、活跃经济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当年滁城物价平稳下降,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仅为99.3%,集市价格指数平均下降45.3%,其中粮食类下跌55.8%,油脂、油料类下跌47.1%,肉禽蛋类下降25%,牌市差价缩小为1:1.68。
196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全区有计划地开展了物价整顿工作。一是对暴露出来的迟、漏、错调价格,擅自提价、定价;调高价格不调低价格等问题,均作了纠正和合理调整。二是对三类农产品价格适当调低,如全区滁菊收购价每担由263元调为220元。三是对地方工业品中的中小农具价格积极慎重地调整,逐步缩小与省外主要产地价格的差距,并使工商企业之间的价格安排合理。1964年,全区对医疗收费较为混乱的情况进行了整顿,制订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收费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全区市场商品供应增加,自1965年起,红糖、卷烟、糕点、手表等商品逐步退出高价,集市消费品价格回落,市价与牌价的价格差距逐步缩小。在此情况下,为使整个物价更趋合理,与邻近地区保持衔接,当年又对滁县电厂电价、中小农具、畜产品等部分价格进行调低,基本解决了滁县地区物价长期高于毗邻江苏省的问题。此间,全区还调整了百货、文化等大类商品的城乡差距,将全区58个基层社划分为13个价区,改原来的差价率为定额差,较好的加强了基层价格管理。同年10月,又调整了城乡粮油统销价格。粮油提价后,国家对职工发放了粮食差价补贴。
1966年后,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市场物价失控。对不合理的价格、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停止整顿,以致商品价格和价值逐渐背离,物价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物价管理工作才得以恢复和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以调为主、调放结合的价格体系的改革。1979年3月,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的有关规定,陆续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菜牛、鲜蛋、水产、蔬菜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在20%以内的有棉花,鲜蛋、蔬菜等;提价幅度在20-50%的有粮食、油料、生猪、牛、羊、鱼等。同年11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并给每位职工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上述几种主、副食品价格提高后,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上升3%,其中肉禽蛋、水产品、糕点及奶制品分别上升6%、2.4%和4%。
1980年,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对农业生产资料本着“微利保本”原则,多次降低化肥、农药、农机销售价格。对农机部门经营的农机产品因调低价格发生的亏损由国家给予补贴。为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按照“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部分产品价格管理试行改革,以改变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通过下放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对少数工业品实行浮动价、幅度价、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允许计划外部分参与市场调节等形式,逐步改变单一的价格形式。同年9月,地区物价委员会发文撤销外地产的小百货、小文化、小五金、小食品等8类商品和省内生产的小商品地区差价率,并规定小商品可在原零售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根据情况自行掌握。同月,又对省内产的三类工业品中的119种小商品试行议购议销。同年12月,市场上开始出现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1981年初,行署和各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市场物价,整顿议价。8月,地区物价委、教育局联合发文统一全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受到省有关部门的首肯。随后,分别整顿全区停车场收费和县以下基层医疗收费标准。1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统一部署,降低涤棉布销售价格,提高烟酒销售价格。
1982年1月,全区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切实稳定工业品零售价格,并对有关产品的收购价、调拨价、供应价及批发价严格控制,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全区降低了国产机械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弹力呢等涤纶织物四大类商品价格,零售价平均降价幅度10%到25%。
1983年1月,继1980年对119种小商品试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后,又对6类22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12月全区又降低化纤织品价格,提高棉织品和棉花价格,初步理顺了纺织品价格关系。接着又放开270种小商品价格,并提高了絮棉零售价格,取消了絮棉凭票供应办法。同年,全区推广了来安县水口区公所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经验。地区物价委还结合实际情况,整顿化肥价格,率先提出将地产与外采的碳铵制定综合加利平均价格,以利经营方便群众购买。此举经营效果好,受到群众称赞。
1984年,贯彻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层层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将地区管理和省下放给地区的山芋干酒等21种工农产品和非商品收费的订价权下放给县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
1985年,继生猪购销价格放开,煤炭比价、铁路短途运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拉平等4项价格方案出台后,接着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非名牌自行车等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
1986年,行署物价局先后核定或调整了“丰乐”牌电视机、化肥、水泥、医疗、教育、农村电话资费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订了计划外物资和计划外化肥作价办法。
1987年,放开512种轻工业小商品价格,适当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调整了扬子电冰箱、纤维板、梳棉被胎等地方产品价格;进一步完善了地产和外采化肥的价格管理和作价办法,整顿了全区系列大曲酒价格并统一了酒类地差的批零差。当年,为控制物价上涨,对已放开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二十二种(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1989年,全区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采取“控制、管理、疏导”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对冷轧薄钢板等24种钢材实行最高销售限价;对实行专营的彩电、化肥、农药、农膜等商品规定了具体价格和计价办法;精心组织铁路、水运、公路客运和食盐调价方案的顺利出台;从严掌握地方产品调价,适时适度疏导部分产品价格矛盾;整顿部分招待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收费标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颁发956个收费许可证。年末,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为118.5%,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省下达目标4个百分点。
1990年是价格结构调整步伐较大的一年。是年,根据国家安排,先后提高了煤炭、平价原油的销售价格,实行电力煤运加价;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和有色金属价格、铜精矿价格,铁路、公路、水路、货运、邮政资费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棉花、油料、烤烟、木材购销价格。同时对市场用煤、水泥、棉纺织品等产品价格进行不同幅度上调。并严禁其他产品“搭车涨价”,以控制连锁反应。在确保物价改革顺利出台和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完善成品油、煤炭等计划外生产资料作价办法;及时调整地方产品价格;促进了经济发展。全区把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点转到清理整顿医疗、城建、教育、公安等系统的乱收费上来,统一调整了512项医疗收费标准,取消20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30多项收费标准;还整顿了复印及自行车存放的收费标准。同年5月,南京经济区域农产品价格协调会议在本区召开,18个地市物价局长、农价科长在会上交流了各地农产品成本情况,研讨了农产品比价关系。
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过后,地区物价部门针对市场疲软,经济效益下滑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率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七条活价兴工促销的措施,受到企业的欢迎和上级部门的肯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推派的决定》精神,设立治理乱收费办事机构,对全区公安、工商、医疗、劳动、城建等12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收费项目47个,降低59项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金额43万元。9月下旬,全区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省人大颁布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经过这些努力,做到了大灾之年市场物价平稳,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上升6.8%,低于省定9%的控价目标。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后,价格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年初,地区物价局先后制定了《深化价格改革,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八条规定》和《深化价格改革,增强工业企业活力的七条规定》,明确除省下放的35个品种外,地区又下放了24个地管品种价格,同时放开县及县以下农村市场全部商品价格。同年8月,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地区物价局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除中央和省管理的价格外,地区只管理省授权管理的地区小火电、滁州市自来水及住宅商品房价格,其他商品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同时授权天长县为改革试点县,可行使地区物价局管理权限。同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第三产业价格的通知》,全区物价部门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首次开展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制止乱收费。同年还精心组织了城镇居民粮油及生活用煤等几项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出台,促进价格逐步向市场过渡。
建国初期,物价管理由滁县专署工商科负责。1949~1950年初这一阶段,由于物资匮乏,投机活动猖獗,加之受上海、南京等城市的影响,先后发生四次物价大波动,其中1949年10月的一次涨价风持续半个月,市场物价上升24%。深受物价高涨之苦的广大群众迫切要求物价稳定。专署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采取了紧缩“银根”、控制货币流量、吸取社会游资、取缔非法买卖活动,加强现金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办理工商登记等行政手段,并积极组建国营贸易公司,实行以稳定粮价为主的经济手段,抑制物价波动。采取这些措施后,商品价格逐步回落。接着,又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1年滁城物价指数同上年相比上升7.27%,其中粮食上升6.21%,各类副食品上升2.16%,烟酒茶上升3.17%。自1961年开始,在农村实行农产品奖励销售政策,在统购任务以内,按交售的原粮、生猪数,奖励数量不等的布票、食糖、煤油等日用品以鼓励农民多卖粮、猪,丰富市场。
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1953至195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棉布等重要生活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对生猪、鲜蛋等重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统购统销和派购价格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以保持消费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同时还多次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但增幅一般都较小。以1952年为100,“一五”时期,农产品农购价格总指数为108.5。这在当时对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还是起了明显作用。
其间,全区还应用价格杠杆的作用,核定加工产品的工缴费、产品出厂价格以及安排各种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拨差价和批零差价,规定国营、供销合作社的收购牌价,使私营、合作社的商品零售价格同国营商业牌价逐步取得了统一。1957年以前,价格基本平稳,少数商品价格稳中有降,人民生活安定。
1957年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价大幅度上升,尤其是1959~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使农业减产,工业生产下降,商品供应量减少,集市贸易价格成倍高于计划价格,市场物价混乱。为了保持基本消费品价格的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1961年,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区采取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对自行车、手表、名酒、高档香烟、糖类、糕点等实行高价政策,增加部分日用必需品的计划供应,对少数紧张、供不应求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凭票限量供应等措施,抑制消费需求,稳定了市场物价。
1962年,全区物价工作继续贯彻“稳定物价,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市场物价,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经过整顿和调整,全区地方工业品中占主要地位的手工业品价格一般均下降10-30%。同时对全区134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20种工业品销售价格作了全面调整,并恢复了地区差价。这些措施对平抑物价,调剂市场、活跃经济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当年滁城物价平稳下降,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仅为99.3%,集市价格指数平均下降45.3%,其中粮食类下跌55.8%,油脂、油料类下跌47.1%,肉禽蛋类下降25%,牌市差价缩小为1:1.68。
196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全区有计划地开展了物价整顿工作。一是对暴露出来的迟、漏、错调价格,擅自提价、定价;调高价格不调低价格等问题,均作了纠正和合理调整。二是对三类农产品价格适当调低,如全区滁菊收购价每担由263元调为220元。三是对地方工业品中的中小农具价格积极慎重地调整,逐步缩小与省外主要产地价格的差距,并使工商企业之间的价格安排合理。1964年,全区对医疗收费较为混乱的情况进行了整顿,制订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收费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全区市场商品供应增加,自1965年起,红糖、卷烟、糕点、手表等商品逐步退出高价,集市消费品价格回落,市价与牌价的价格差距逐步缩小。在此情况下,为使整个物价更趋合理,与邻近地区保持衔接,当年又对滁县电厂电价、中小农具、畜产品等部分价格进行调低,基本解决了滁县地区物价长期高于毗邻江苏省的问题。此间,全区还调整了百货、文化等大类商品的城乡差距,将全区58个基层社划分为13个价区,改原来的差价率为定额差,较好的加强了基层价格管理。同年10月,又调整了城乡粮油统销价格。粮油提价后,国家对职工发放了粮食差价补贴。
1966年后,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市场物价失控。对不合理的价格、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停止整顿,以致商品价格和价值逐渐背离,物价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物价管理工作才得以恢复和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以调为主、调放结合的价格体系的改革。1979年3月,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的有关规定,陆续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菜牛、鲜蛋、水产、蔬菜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在20%以内的有棉花,鲜蛋、蔬菜等;提价幅度在20-50%的有粮食、油料、生猪、牛、羊、鱼等。同年11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并给每位职工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上述几种主、副食品价格提高后,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上升3%,其中肉禽蛋、水产品、糕点及奶制品分别上升6%、2.4%和4%。
1980年,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对农业生产资料本着“微利保本”原则,多次降低化肥、农药、农机销售价格。对农机部门经营的农机产品因调低价格发生的亏损由国家给予补贴。为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按照“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部分产品价格管理试行改革,以改变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通过下放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对少数工业品实行浮动价、幅度价、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允许计划外部分参与市场调节等形式,逐步改变单一的价格形式。同年9月,地区物价委员会发文撤销外地产的小百货、小文化、小五金、小食品等8类商品和省内生产的小商品地区差价率,并规定小商品可在原零售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根据情况自行掌握。同月,又对省内产的三类工业品中的119种小商品试行议购议销。同年12月,市场上开始出现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1981年初,行署和各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市场物价,整顿议价。8月,地区物价委、教育局联合发文统一全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受到省有关部门的首肯。随后,分别整顿全区停车场收费和县以下基层医疗收费标准。1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统一部署,降低涤棉布销售价格,提高烟酒销售价格。
1982年1月,全区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切实稳定工业品零售价格,并对有关产品的收购价、调拨价、供应价及批发价严格控制,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全区降低了国产机械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弹力呢等涤纶织物四大类商品价格,零售价平均降价幅度10%到25%。
1983年1月,继1980年对119种小商品试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后,又对6类22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12月全区又降低化纤织品价格,提高棉织品和棉花价格,初步理顺了纺织品价格关系。接着又放开270种小商品价格,并提高了絮棉零售价格,取消了絮棉凭票供应办法。同年,全区推广了来安县水口区公所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经验。地区物价委还结合实际情况,整顿化肥价格,率先提出将地产与外采的碳铵制定综合加利平均价格,以利经营方便群众购买。此举经营效果好,受到群众称赞。
1984年,贯彻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层层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将地区管理和省下放给地区的山芋干酒等21种工农产品和非商品收费的订价权下放给县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
1985年,继生猪购销价格放开,煤炭比价、铁路短途运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拉平等4项价格方案出台后,接着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非名牌自行车等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
1986年,行署物价局先后核定或调整了“丰乐”牌电视机、化肥、水泥、医疗、教育、农村电话资费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订了计划外物资和计划外化肥作价办法。
1987年,放开512种轻工业小商品价格,适当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调整了扬子电冰箱、纤维板、梳棉被胎等地方产品价格;进一步完善了地产和外采化肥的价格管理和作价办法,整顿了全区系列大曲酒价格并统一了酒类地差的批零差。当年,为控制物价上涨,对已放开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二十二种(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1989年,全区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采取“控制、管理、疏导”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对冷轧薄钢板等24种钢材实行最高销售限价;对实行专营的彩电、化肥、农药、农膜等商品规定了具体价格和计价办法;精心组织铁路、水运、公路客运和食盐调价方案的顺利出台;从严掌握地方产品调价,适时适度疏导部分产品价格矛盾;整顿部分招待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收费标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颁发956个收费许可证。年末,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为118.5%,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省下达目标4个百分点。
1990年是价格结构调整步伐较大的一年。是年,根据国家安排,先后提高了煤炭、平价原油的销售价格,实行电力煤运加价;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和有色金属价格、铜精矿价格,铁路、公路、水路、货运、邮政资费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棉花、油料、烤烟、木材购销价格。同时对市场用煤、水泥、棉纺织品等产品价格进行不同幅度上调。并严禁其他产品“搭车涨价”,以控制连锁反应。在确保物价改革顺利出台和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完善成品油、煤炭等计划外生产资料作价办法;及时调整地方产品价格;促进了经济发展。全区把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点转到清理整顿医疗、城建、教育、公安等系统的乱收费上来,统一调整了512项医疗收费标准,取消20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30多项收费标准;还整顿了复印及自行车存放的收费标准。同年5月,南京经济区域农产品价格协调会议在本区召开,18个地市物价局长、农价科长在会上交流了各地农产品成本情况,研讨了农产品比价关系。
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过后,地区物价部门针对市场疲软,经济效益下滑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率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七条活价兴工促销的措施,受到企业的欢迎和上级部门的肯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推派的决定》精神,设立治理乱收费办事机构,对全区公安、工商、医疗、劳动、城建等12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收费项目47个,降低59项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金额43万元。9月下旬,全区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省人大颁布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经过这些努力,做到了大灾之年市场物价平稳,滁城零售物价指数上升6.8%,低于省定9%的控价目标。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后,价格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年初,地区物价局先后制定了《深化价格改革,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八条规定》和《深化价格改革,增强工业企业活力的七条规定》,明确除省下放的35个品种外,地区又下放了24个地管品种价格,同时放开县及县以下农村市场全部商品价格。同年8月,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地区物价局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除中央和省管理的价格外,地区只管理省授权管理的地区小火电、滁州市自来水及住宅商品房价格,其他商品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同时授权天长县为改革试点县,可行使地区物价局管理权限。同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第三产业价格的通知》,全区物价部门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首次开展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制止乱收费。同年还精心组织了城镇居民粮油及生活用煤等几项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出台,促进价格逐步向市场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