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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滁县地区在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各县市的城镇土地管理先后由民政部门、城建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模式,造成乱批乱占耕地和非法滥占耕地的问题屡禁不止。使全区土地耕地面积逐年下降。滁县地区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10月正式成立,成为滁县地区第一个统一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各县、市也先后在1987、1988年成立土地管理局,绝大部分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或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专事土地管理。至此,地、县、乡(镇)土地管理网络基本形成。1988年至1992年,着重开展了土地法规宣传,地籍地政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便土地管理真正纳入正常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土地法规宣传
1986年6月25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第55号第56号令,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73号令,都对城镇土地使用让和转让、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土地使用、划转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作出具体实施规定。为了使这此规定家喻户晓,各县、市土地管理局主动到广播、电视台(站)、报社联系播放和刊载《土地法》及有关法规,开辟土地管理法规宣传专栏,播放专题电视片,举办土地管理知识竞赛,设立土地管理咨询和宣传服务台;出动宣传车,广泛进行宣传。同时,在每年全国统一的“6月25日土地日”,组织人员到街头开展宣传,请各级党政领导到电视台作电视讲话,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进行更深入的宣传。据统计,自1987年以来,地、县(市)领导人共作电视讲话50多次,《滁州日报》刊载县(市)长署名文章10多篇;乡镇领导也在广播台、站作专题演讲300多次。
三、地籍地政管理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内容是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分等定级等。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权属管理。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滁县地区各级土地局成立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自1988年10月全面展开,到1990年基本结束,全区己登记领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6万本,占应发证的90.2%。同期,又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各项工作进展较好,在1991年的全省互查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形成大量的地籍资料,各县、市土地局都逐条进行整理归档,专人负责管理。
为摸清全区的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全区各县、市自1989年起先后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共投入调查人员16486人(次),资金313.62万元。经过3年的艰苦作业,到1992年底,共完成7万条线地物实测、3万处新增地物补测、105万个图斑的清绘,填写外业手簿90万张册。1991年9月,滁县地区土地局下设土地勘察利用服务站,至1992年完成13058张航片、幅图内业转绘、200万个数据的面积量标和汇总工作,并通过省级验收。来安县土地详查成果被评为省土地调查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民个人建房用地。本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解放以后,历年的农业结构调整占地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占地严重,主要表现在个人或企事业占地建房和政府兴办开发区等,造成很大的土地浪费,纠正起来难度较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的用地制度,严格审批用地程序,珍惜、爱护、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坚持由政府“一支笔”审批。按规定,占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3亩以上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再多需要的,根据不同数量报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审批。
用地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必须持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和县(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说明书,经土地部门审查选址后,发给征地申请书,由当地土地部门发给征地通知书;定址放线时,仍需土地及有关部门到场方可放线。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向土地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乡、镇农民建房,除认真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外,占用耕地的,必须附有村庄建设规划图,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非耕地)必须报送县(市)土地局备案。
对于上述用地审批程序,本区均严格执行,不仅控制了年度用地计划,为国家节约了建设投资,而且减少了耕地的占用。仅1989—1991年就节约用地指标7581亩。
1988—1992年耕地用地情况统计表

五、土地监督检察
为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全区各县、市土地管理局均设立了检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滁县地区土地局还组织系统业务培训,狠抓了制度建设。在国家土地局(89)1号令颁布之前,滁县地区土地局即与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审理)土地案件的暂行规定》,使土地检察工作有章可循。
1989年,针对土地方面历史上遗留案件多,群众来信来访不断的情况,全区决定对1982-1986年底发生的遗留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处理,共查出干部违法占地、查补征耕地占用税、公路清障与土地登记等积案7000多件,涉及土地面积2010亩,收回795亩,罚没款10万元,拆除违章建筑物5000平方米,没收建筑物1000平方米。
1990年,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对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全区共清查处理1987年以来划整为零,多层分批审批的用地17种,非法批地4件。1991年随着土地使用材度的改革,监察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镇隐形市场的清查处理。
1992年10月,各县(市)相继成立土地巡回法庭,开始受理土地案件,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
1987—1992年,全区共处理群众来信2034件、来访6240次,调处权属争议案928件;查处1987年以来违法案件1470件,土地825亩,其中耕地414亩,收回土地184.5亩;拆除违章建筑20500平方米,没收建筑物1000平方米,罚没款32.54万元,按法纪处罚3人。全区住宅用地和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已经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变土地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为有偿、有限期、能流动的使用制度。国务院于1990年颁发了第5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执行管理办法》,依据以上两个条例,本区采用有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有偿划拨收取划拨费,视用地性质和区位不同,按每亩330-1万元收取。有偿出让按各级土地、各类土地的基准地价,每亩8-45万元。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收取。按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划拨费定期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在农村,进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后,1992年,来安县向港商出让两块土地,面积为5332平方米,收取出让金46万元人民币;天长县向台商出让一块土地,面积15.2万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1.4万美元;凤阳县向内商出让土地3400平方米,收取出让金5.1万元人民币;滁州市收取有偿划拨费2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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