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矿产管理
一、管理机构
滁县地区矿产管理工作是随着矿产的不断勘测发现、开采利用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矿产管理按矿产的种类分别由各工业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因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设有专门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流失严重。《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后,矿产管理逐步纳入正常地法制化管理轨道。
根据省编制委员会、省地质矿产局皖编字(86)242号《关于组建地(市)县矿产机构的通知》精神,凤阳县率先于1987年1月正式成立凤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处。6月,嘉山县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矿山管理办公室(后改为嘉山县矿产资源管理所)。到1989年,滁州市、定远、全椒、天长、来安等县(市)都相继成立了矿产管理机构。1989年4月24日,滁县地区编制委员会以编制字(89)09号文批复成立滁县地区行署矿产资源管理局。至此,全区矿产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
为了推动矿管工作的开展,凤阳、全椒、天长、来安、嘉山县都先后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主任,计委、经委、矿管、工商、土地、城建、公安、乡镇企业等职能局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至1992年底,全区地、县(市)两级矿产管理机构,直接从事矿管工作的40人,其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占6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5%。全区又先后选送15人参加地矿部举办的矿管干部培训班,使之成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骨干力量。同时,凤阳、嘉山、定远、来安县在矿产资源较多、矿山开采企业比较集中的区、乡建立了矿管站,聘用45人为矿管员,加强基层矿管。
二、法规宣传
全区各县、市矿管机构成立后,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规。先后编印矿法直传材料、小册子5000多份,书写宣传标语近千条,出宣传专栏、墙报30多期1县(市)分管县(市)长发表广播讲话10多次。同时,在电视台播放矿法宣传短剧《矿山的故事》《乌金怨》等;举办各种培训班,培训宣传骨干2000多人,并利用每年的矿法宣传月、宣传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矿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三、采矿登记与监督管理
采矿许可证制度是矿产资源法规所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对矿产法规颁布前已有的各类矿山开展采矿补登记工作是将矿业纳入法制轨道的第一步。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实行分级负责。辖区内国有矿山采矿登记由地区矿管局初审,报省地矿局审批发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由矿区所在地县级矿管部门登记发证。各县、市都以采矿补登记作为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基本形成依法持证开采的局面。1991年底,全区的采矿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共有18个国有矿山企业,402个集体矿山企业和1031户个体采矿者登记,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取得了合法的采矿权。
采矿补登记工作完成以后,矿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一是开展矿山企业“三章”指标的制订和考核;二是建立矿山企业矿产盗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半年报、年报制度;三是调处矿业纠纷,查处违法采矿,保护合法的采矿不受侵犯;四是参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查;五是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度检查和采矿许可证注册。
四、试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这一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地矿局联合下发了地矿(1989)316号《关于试行征收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8月开始对本省范围内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试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废止了以往对集体矿山和个体开采矿山资源所征收的类似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规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全区矿产部门承担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任务。至1992年底,各县、市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0万元。试行有偿开采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采矿者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维护国家资产权益,促进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产管理部门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为矿山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以后的全面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奠定了基础。
五、资源开发服务
本区各矿管部门,都把资源开发服务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主要服务内容,一是收集矿产地质资料,编制矿产资源分布图,编写部分矿产开发应用资料;二是为矿山企业上矿产开发项目提供信息和地质资料,争取地勘项目投资,协助挑选地质勘探队伍;三是帮助矿山企业解决紧缺的原材料和生产资料;四是协助地方政府搞好投资规划,调处矿业纠纷,维护矿业生产秩序。地区局还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先后发布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依法治矿,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矿业的健康发展。
滁县地区矿产管理工作是随着矿产的不断勘测发现、开采利用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矿产管理按矿产的种类分别由各工业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因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设有专门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流失严重。《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后,矿产管理逐步纳入正常地法制化管理轨道。
根据省编制委员会、省地质矿产局皖编字(86)242号《关于组建地(市)县矿产机构的通知》精神,凤阳县率先于1987年1月正式成立凤阳县矿产资源管理处。6月,嘉山县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矿山管理办公室(后改为嘉山县矿产资源管理所)。到1989年,滁州市、定远、全椒、天长、来安等县(市)都相继成立了矿产管理机构。1989年4月24日,滁县地区编制委员会以编制字(89)09号文批复成立滁县地区行署矿产资源管理局。至此,全区矿产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
为了推动矿管工作的开展,凤阳、全椒、天长、来安、嘉山县都先后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主任,计委、经委、矿管、工商、土地、城建、公安、乡镇企业等职能局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至1992年底,全区地、县(市)两级矿产管理机构,直接从事矿管工作的40人,其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占6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5%。全区又先后选送15人参加地矿部举办的矿管干部培训班,使之成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骨干力量。同时,凤阳、嘉山、定远、来安县在矿产资源较多、矿山开采企业比较集中的区、乡建立了矿管站,聘用45人为矿管员,加强基层矿管。
二、法规宣传
全区各县、市矿管机构成立后,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规。先后编印矿法直传材料、小册子5000多份,书写宣传标语近千条,出宣传专栏、墙报30多期1县(市)分管县(市)长发表广播讲话10多次。同时,在电视台播放矿法宣传短剧《矿山的故事》《乌金怨》等;举办各种培训班,培训宣传骨干2000多人,并利用每年的矿法宣传月、宣传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矿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三、采矿登记与监督管理
采矿许可证制度是矿产资源法规所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对矿产法规颁布前已有的各类矿山开展采矿补登记工作是将矿业纳入法制轨道的第一步。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实行分级负责。辖区内国有矿山采矿登记由地区矿管局初审,报省地矿局审批发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由矿区所在地县级矿管部门登记发证。各县、市都以采矿补登记作为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基本形成依法持证开采的局面。1991年底,全区的采矿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共有18个国有矿山企业,402个集体矿山企业和1031户个体采矿者登记,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取得了合法的采矿权。
采矿补登记工作完成以后,矿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一是开展矿山企业“三章”指标的制订和考核;二是建立矿山企业矿产盗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半年报、年报制度;三是调处矿业纠纷,查处违法采矿,保护合法的采矿不受侵犯;四是参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查;五是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度检查和采矿许可证注册。
四、试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这一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地矿局联合下发了地矿(1989)316号《关于试行征收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8月开始对本省范围内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试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废止了以往对集体矿山和个体开采矿山资源所征收的类似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规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全区矿产部门承担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任务。至1992年底,各县、市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0万元。试行有偿开采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采矿者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维护国家资产权益,促进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产管理部门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为矿山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以后的全面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奠定了基础。
五、资源开发服务
本区各矿管部门,都把资源开发服务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主要服务内容,一是收集矿产地质资料,编制矿产资源分布图,编写部分矿产开发应用资料;二是为矿山企业上矿产开发项目提供信息和地质资料,争取地勘项目投资,协助挑选地质勘探队伍;三是帮助矿山企业解决紧缺的原材料和生产资料;四是协助地方政府搞好投资规划,调处矿业纠纷,维护矿业生产秩序。地区局还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先后发布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依法治矿,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矿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