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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全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植树造林绿化荒山的指示精神,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活动。同时加强森林保护工作,严禁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由于严抓严管,全区极少发生毁林事件,巩固了造林成果。
1978年以后,国家颁布了《森林法》,使林业生产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全区广泛宣传和贯彻《森林法》,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依法护林的意识。1983年至1985年滁州颗粒厂收购槐叶加工成颗粒出口日本,林区一些群众在采摘树叶时折枝断梢,致使不少地方刺槐林遭到破坏。行署林业局向行署领导作了汇报,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及时与外贸部门交涉停止收购,制止了这种毁林歪风的蔓延。
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下达后,地区林业局组织调查组到全区各县和重点林场调查侵占国营林场合法权益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行署和省林业厅,处理了一批侵占国营林场合法权益的事件。
1990年国家林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发布后,全区对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进行了清理,取缔非法经营,实行登记造册、定点生产。对外运木材实行凭证运输,打击无证运输,堵塞乱砍滥伐者的销脏渠道。
全区在加强森林保护的同时,还注意加强对林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1982年至1992年十年间,每年爱鸟周全区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各县林业派出所对猎枪、弹具实行依法管理,持枪者须办理持枪证和狞猎证,否则视为违法。每年狩猎期,林业派出所干警都进入林区检查,对无证持枪和在狞猎中违法捕猎者除没收猎枪及猎物外,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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