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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制类型
一、私营
民国时期,开始出现私营工业企业。建国初期,私营工业企业有一定发展,但仍以手工业为主,1949年全区有66家,1952年有105家,年工业产值373万元(1952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0.61%。1953年起,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对于大量分布于城乡的私营手工业,按照地域分别组成手工业合作社、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办、联户办、合资经营的私人企业开始出现。至1992年底,全区私营工业企业63家,从业人员1009人,投入资金801万元。
二、国营(全民所有制)
1949年底,全区有国营企业6家,年工业产值59万元(1952年不变价,下同),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42%。
1950年起,国营企业增多。1952年达25家,年工业产值699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9.88%。
1957年,全区有国营企业95家,年工业产值3553万元(1957年不变价,下同),占工业总产值的65.24%。1958年实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中,靠国家投资,建起琅琊山铜矿、水泥厂、机械修造厂等国营企业,同时,一些规模较大、办厂条件好的集体所有制工厂也陆续转为国营工厂。但不少新办企业效益差,不久就停产。1961年,全区贯彻执行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决定调整发展速度,对盲目上马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国营厂矿由182家精减到101家,职工减少58.5%。1965年,全区有国营工业130家,年工业产值4471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4.84%。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虽然处于“文化大革命”阶段,但在“抓革命,促生产”的口号下,开始兴办投资少、建设快、生产灵活性大、便于就地取材的“五小”工业,至1973年末,全区国营工业企业增加到238家,年工业产值25212万元(197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62.2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扶持集体所有制工业的发展,国营企业数量没有增加,但生产规模扩大。1985年,国营企业278家,年工业产值68275万元(198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5.09%。1992年全区乡及乡以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27家,年产值349319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6.35%。其中中央企业5家,年工业产值29240万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的8.37%;地方企业322家,年工业产值320079万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的91.63%。
三、集体所有制
1952年,全区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5家,年工业产值34万元(1952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0.97%。此后,本区在对城乡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陆续组织手工业社(组),隶属手工业联社领导,1956年,全区手工业社(组)260家。
1958年到1960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办钢铁的影响下,各级手联社被撤销,城镇手工业社(组)转为地方国营工厂,农村手工业社(组)也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由计件工资改为固定工资,生产萎缩。1961年,国家颁发《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手工业社(组)从人民公社中析出,恢复原有生产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过几年调整,1985年全区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82家,其中社办工业131家。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地、县成立手工业管理局,组织领导手工业的生产发展,多数手工业社(组)得到恢复发展。
1970年大办“五小”工业,发展塑料、钢木家具、工艺美术、玩具、建材、化工(包括橡胶)、陶瓷、机械等行业的产品生产,不少社转为厂,同时又以老企业分别析出多个独立企业和新办工厂,1975年全区集体工业企业519家。1977年乡镇工业逐渐发展,小窑厂、小预制厂、小修配厂等不断增多,到1978年社办工业553家,当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12917万元(197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1.88%。
1984年恢复地区手联社,1985年8月恢复行署第二轻工业局。同年底全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940家,年工业产值54775万元(198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6.17%。1990年全区乡及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2334家,其中省属企业2家,地属企业27家,县(市)属企业308家,城镇街道企业302家,乡办工业1550家。
1992年全区乡及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115家,工业产值达376792万元(199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9.21%。
四、个体、合作工业
建国前,城乡个体工业主要从事铁器、铜器、锡器、木器、竹器、缝纫、制秤、弹花、制鞋、制帽、刊刻、钟表修理、织布、草编、柳编、制香、制炮、金银首饰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三十多个行业,共有7500多户,从业人员近万人。建国后,在对私营工商业者社会主义改造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加入手工业合作厂、社;生产规模较小的,仍保留个体生产功能,但受到严格限制,不准扩大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业基本不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业开始复苏和发展。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责任制的落实,联户和个体企业应运而生。1985年工业普查,全区城镇和农村个体工业有3.18万户,工业产值1.49亿元(当年价)。1992年城镇,农村个体工业发展到36818户,工业产值139610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4.53%;城镇、农村合作经营工业2352户,工业产值28674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98%。
民国时期,开始出现私营工业企业。建国初期,私营工业企业有一定发展,但仍以手工业为主,1949年全区有66家,1952年有105家,年工业产值373万元(1952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0.61%。1953年起,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对于大量分布于城乡的私营手工业,按照地域分别组成手工业合作社、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办、联户办、合资经营的私人企业开始出现。至1992年底,全区私营工业企业63家,从业人员1009人,投入资金801万元。
二、国营(全民所有制)
1949年底,全区有国营企业6家,年工业产值59万元(1952年不变价,下同),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42%。
1950年起,国营企业增多。1952年达25家,年工业产值699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9.88%。
1957年,全区有国营企业95家,年工业产值3553万元(1957年不变价,下同),占工业总产值的65.24%。1958年实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中,靠国家投资,建起琅琊山铜矿、水泥厂、机械修造厂等国营企业,同时,一些规模较大、办厂条件好的集体所有制工厂也陆续转为国营工厂。但不少新办企业效益差,不久就停产。1961年,全区贯彻执行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决定调整发展速度,对盲目上马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国营厂矿由182家精减到101家,职工减少58.5%。1965年,全区有国营工业130家,年工业产值4471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4.84%。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虽然处于“文化大革命”阶段,但在“抓革命,促生产”的口号下,开始兴办投资少、建设快、生产灵活性大、便于就地取材的“五小”工业,至1973年末,全区国营工业企业增加到238家,年工业产值25212万元(197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62.2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扶持集体所有制工业的发展,国营企业数量没有增加,但生产规模扩大。1985年,国营企业278家,年工业产值68275万元(198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5.09%。1992年全区乡及乡以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27家,年产值349319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6.35%。其中中央企业5家,年工业产值29240万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的8.37%;地方企业322家,年工业产值320079万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的91.63%。
三、集体所有制
1952年,全区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5家,年工业产值34万元(1952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0.97%。此后,本区在对城乡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陆续组织手工业社(组),隶属手工业联社领导,1956年,全区手工业社(组)260家。
1958年到1960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办钢铁的影响下,各级手联社被撤销,城镇手工业社(组)转为地方国营工厂,农村手工业社(组)也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由计件工资改为固定工资,生产萎缩。1961年,国家颁发《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手工业社(组)从人民公社中析出,恢复原有生产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过几年调整,1985年全区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82家,其中社办工业131家。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地、县成立手工业管理局,组织领导手工业的生产发展,多数手工业社(组)得到恢复发展。
1970年大办“五小”工业,发展塑料、钢木家具、工艺美术、玩具、建材、化工(包括橡胶)、陶瓷、机械等行业的产品生产,不少社转为厂,同时又以老企业分别析出多个独立企业和新办工厂,1975年全区集体工业企业519家。1977年乡镇工业逐渐发展,小窑厂、小预制厂、小修配厂等不断增多,到1978年社办工业553家,当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12917万元(197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1.88%。
1984年恢复地区手联社,1985年8月恢复行署第二轻工业局。同年底全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940家,年工业产值54775万元(198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6.17%。1990年全区乡及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2334家,其中省属企业2家,地属企业27家,县(市)属企业308家,城镇街道企业302家,乡办工业1550家。
1992年全区乡及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115家,工业产值达376792万元(1990年不变价),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9.21%。
四、个体、合作工业
建国前,城乡个体工业主要从事铁器、铜器、锡器、木器、竹器、缝纫、制秤、弹花、制鞋、制帽、刊刻、钟表修理、织布、草编、柳编、制香、制炮、金银首饰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三十多个行业,共有7500多户,从业人员近万人。建国后,在对私营工商业者社会主义改造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加入手工业合作厂、社;生产规模较小的,仍保留个体生产功能,但受到严格限制,不准扩大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业基本不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业开始复苏和发展。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责任制的落实,联户和个体企业应运而生。1985年工业普查,全区城镇和农村个体工业有3.18万户,工业产值1.49亿元(当年价)。1992年城镇,农村个体工业发展到36818户,工业产值139610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4.53%;城镇、农村合作经营工业2352户,工业产值28674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