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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及组成人员
1959年全区根据国家颁布的选举法,普遍进行了县、乡选举工作。1954年6~7月间,全区各县相继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1966年初,按照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之规定,全区各县先后召开6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多数中断,从1980年开始,全区各县人大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并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了新一届县人大代表。全椒县在全区作为试点率先于1980年5月,其它各县分别于1981年4月至6月间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197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1992年底,全区各县(市)先后召开4届人民代表大会。1954~1992年,全区各县(市)共召开过10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之规定,全区各县从1981年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其后,各县人大常委会均设立了办公室并逐步设立了法制、财经、教科文卫,城建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
1954—1992年全区各县(市)历届人大代表情况表

二、主要工作
每次人代会都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常委会围绕本地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审议工作。天长县人大从1981年5月至1985年底举行5次人代会,25次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46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1647件,组织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活动15次。定远县人大及常委会在七届一次会议至十届一次会议期间,共作出决议、决定68项。凤阳县人大常委会1986年11月在全区率先开展对“一府两院”评议工作。滁州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10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蔺草生产收购问题的质询案。1989年3月作出了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治安联防工作领导和治安经费管理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决定,有力的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在全区率先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免干部,其它县(市)也逐步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表决任免干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任免干部办法,使任免权行使逐步规范化,加强了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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