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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利设施及用水管理
民国21年(1932年)9月,国民政府设立滁县水利工程委员会,负责管理境内河道疏浚和圩堤整修。一般塘坝和圩堤,均由民间自发设立堤董、圩长,负责组织每年的疏修防汛事宜。
新中国建立后,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库、闸坝、机电排灌站,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派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以“乡(社)村(队)自办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小型水利工程则由乡村派人管理。至1987年底,全市属于国营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9个,其中:大中小型水库有沙河集、城西、独山、红石沟管理处(所)4个,共有全民职工166人。其次是新河、龚祁、芦庄、乌衣、双桥、河东高、新桥等25个固定机电排灌站,共有全民职工108人。
一、水库管理
沙河集、城西、独山、红石沟水库,为国家管理的主体工程。沙河集、城西水库设立管理处,独山、红石沟水库设立管理所。管理要求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防洪、灌溉、养鱼等综合利用的目的。每年汛前,根据水库、闸坝的实际情况确定汛期控制水位线,制定各种水位情况的保坝措施。平时,定期对坝身进行观测、检查,及时做好维修养护工作。80年代后,在抓好工程配套与维修的同时,大力发展综合经营,变“管理型”为“服务型”。
小型水库、乡村受益工程,由集体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放水灌溉、观测水情、岁修配套、水费征收和水产养殖。70年代,管理人员工资由集体统筹,水利部门补贴;80年代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一般实行定额上缴,按比例分成,或经济责任承包,做到供水排水场有人管理。
二、排灌站管理
国家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排灌站共有10个核算单位、25处站点,总装机135台套,总容量12.34万千瓦,有专职管理人员111人,主要负责制定年度供水与多种经营计划,搞好机电维修保养和渠系配套等工作。80年代后,机站管理人员均实行“供、管、养、护、征”等一系列经济责任制。
乡(镇)村集体所有的机电站,现有小型固定站101座,总装机155台套,总容量8488千瓦。一般采取订立经营承包合同,由机电工管理,实行“管用合一”。承包期一般为3至5年。工资报酬,全年固定,或按受益多少确定。“管用合一”的方法,节约了修理费用,避免了短期行为,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用水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对官圩官坝,采取“上淌下流”、“尽上不尽下”等习惯旧制,天旱水量不足,规定“救冲田不救田,救秧田不救料田”。新中国建立初期,采取“定量分水”的办法,按受益田亩合理分用圩堤内水,在水量不足的情况下,从上往下滚水救苗。
大中型水库建成后,受益区成立灌溉管理委员会。实行“国家、集体、群众三结合共修共管”的方针。用水单位须预先编造计划,按作物种植、受旱情况和需水量,经灌区委员会审查后,报水库管理处(所)审核,落实后供水。在放水灌溉期间,不准在渠内私埋涵管引水,不准擅自开闸放水,不准拦渠筑坝堵水,不准破坏水利设施,违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罚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水费征收
60年代初期,灌溉用水一般按受益田亩征收费用,用水多少不限。此期间征收水费标准较低,自流灌溉区每立方米收费0.3分,提水灌区0.15分。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水库自流灌区每立方水收费0.6分;电力排灌站每千吨水收费0.7元;机械排灌站每千吨水收费1元;从渠道中提水的机电灌站,除收取本站计量水费外,还加收水源水费每立方米0.3分。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分,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分。水面养殖,按总收入5%收费。收费方法由水利管理部门与受益单位明确双方责任,管理单位及时向用水单位供水,受益单位按时如数缴纳水电费,不拖不欠。至1987年,水费收入年均达100余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库、闸坝、机电排灌站,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派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以“乡(社)村(队)自办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小型水利工程则由乡村派人管理。至1987年底,全市属于国营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9个,其中:大中小型水库有沙河集、城西、独山、红石沟管理处(所)4个,共有全民职工166人。其次是新河、龚祁、芦庄、乌衣、双桥、河东高、新桥等25个固定机电排灌站,共有全民职工108人。
一、水库管理
沙河集、城西、独山、红石沟水库,为国家管理的主体工程。沙河集、城西水库设立管理处,独山、红石沟水库设立管理所。管理要求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防洪、灌溉、养鱼等综合利用的目的。每年汛前,根据水库、闸坝的实际情况确定汛期控制水位线,制定各种水位情况的保坝措施。平时,定期对坝身进行观测、检查,及时做好维修养护工作。80年代后,在抓好工程配套与维修的同时,大力发展综合经营,变“管理型”为“服务型”。
小型水库、乡村受益工程,由集体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放水灌溉、观测水情、岁修配套、水费征收和水产养殖。70年代,管理人员工资由集体统筹,水利部门补贴;80年代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一般实行定额上缴,按比例分成,或经济责任承包,做到供水排水场有人管理。
二、排灌站管理
国家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排灌站共有10个核算单位、25处站点,总装机135台套,总容量12.34万千瓦,有专职管理人员111人,主要负责制定年度供水与多种经营计划,搞好机电维修保养和渠系配套等工作。80年代后,机站管理人员均实行“供、管、养、护、征”等一系列经济责任制。
乡(镇)村集体所有的机电站,现有小型固定站101座,总装机155台套,总容量8488千瓦。一般采取订立经营承包合同,由机电工管理,实行“管用合一”。承包期一般为3至5年。工资报酬,全年固定,或按受益多少确定。“管用合一”的方法,节约了修理费用,避免了短期行为,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用水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对官圩官坝,采取“上淌下流”、“尽上不尽下”等习惯旧制,天旱水量不足,规定“救冲田不救田,救秧田不救料田”。新中国建立初期,采取“定量分水”的办法,按受益田亩合理分用圩堤内水,在水量不足的情况下,从上往下滚水救苗。
大中型水库建成后,受益区成立灌溉管理委员会。实行“国家、集体、群众三结合共修共管”的方针。用水单位须预先编造计划,按作物种植、受旱情况和需水量,经灌区委员会审查后,报水库管理处(所)审核,落实后供水。在放水灌溉期间,不准在渠内私埋涵管引水,不准擅自开闸放水,不准拦渠筑坝堵水,不准破坏水利设施,违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罚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水费征收
60年代初期,灌溉用水一般按受益田亩征收费用,用水多少不限。此期间征收水费标准较低,自流灌溉区每立方米收费0.3分,提水灌区0.15分。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水库自流灌区每立方水收费0.6分;电力排灌站每千吨水收费0.7元;机械排灌站每千吨水收费1元;从渠道中提水的机电灌站,除收取本站计量水费外,还加收水源水费每立方米0.3分。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分,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分。水面养殖,按总收入5%收费。收费方法由水利管理部门与受益单位明确双方责任,管理单位及时向用水单位供水,受益单位按时如数缴纳水电费,不拖不欠。至1987年,水费收入年均达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