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粮油购销
一、收购
公粮征借征收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解放后于民国38年(1949年)2月,县政府统一发征收(借粮)证,采取包征制和农户按实际田亩收获量相结合的征粮办法,按田亩收获量12%的征率征粮。所征粮食秋季凭证抵销公粮。1949年,全县完成秋征任务77.98万公斤,全年入库总量245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822万公斤。土地改革后,农民依据“土地证”实有田亩征交公粮。1952年全县入库总量4743万公斤,其中:净征购1296万公斤。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征收公粮,粮食部门按质论价接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使粮食转为商品粮。是年全县粮食总产量6130万公斤,入库总量485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3453万公斤,征收公粮952.4万公斤,占总产量15.3%。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征收公粮以乡(社)为单位,征收办法仍采用“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进行。
1979年,县内粮食征收工作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农业税)。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改为定购后,公粮折收现款,粮食部门不再征收公粮。
统购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境内实行统购的粮食品种有稻、米、小麦、高梁、玉米、黄豆、豇豆、豌豆、绿豆9种;油料作物有芝麻、油菜籽、花生3种。当年收购粮食4850万公斤。1954年9月,全省范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2月,在全县范围以农户为单位,开展“四定”(核定实际产量、食用量、应售量、供应量),经民主评议,确定粮食购销任务,并根据5个自由(交易、托购、托销、吞进、吐出)的方针,对农村的余粮采取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实施办法。当年征购入库总量4934万公斤,其中净征购3818.5万公斤。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境内农村普遍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滁县规定“三留粮”标准:乌衣、沙河、琅琊、珠龙4区余粮户口粮每人年260公斤,缺粮户245公斤;皇甫区余粮户250公斤,缺粮户240公斤;种籽水田亩均2.5公斤,旱田2.5公斤;饲料粮牛15公斤,猪5公斤。195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8802万公斤,粮食入库总量4902.5万公斤,其中净征购4276.5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55.7%,净征购占总产量48.5%。
1958至1961年,受浮夸风影响,普遍购“过头粮”。1958年全县征购入库总量5599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65.5%,致使农村粮食奇缺。
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全县征购量1243万公斤,征购总量占总产量29.9%。196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7702.5万公斤,上级下达征购任务基数2000万公斤,后经丰歉调整为1746万公斤,此后,以此作为全县粮食征购任务基数,连续执行6年。197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精神,适当调整征购基数。次年全县征购量274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2408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22.8%。
1981年,境内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总产量猛增,接着连年丰收,粮油入库量不断增加。农村出现“卖粮难”现象。自1983年起,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允许多余粮油进入市场自由贸易。当年县内粮食总产突破2.5亿公斤,粮食入库量1.43亿公斤,商品率达54%。
合同定购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地区行署核定本市原粮定购任务1.35亿公斤,其中:小麦335.25万公斤,稻谷9522.5万公斤,玉米50万公斤;地区粮食局下达其它粮种定购基数:黄豆100万公斤,绿豆25万公斤,花生果50万公斤,芝麻60万公斤。定购合同层层落实到乡(镇)、村、农户。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购销。
1987年全市实际交售粮食1.36亿公斤,亩均交售201公斤,乡村人均交售527公斤。
二、销售
运销新中国建立前,境内粮油销售多为私人经营。除本地零售外,大宗粮食从河道、铁路运销外地。民国25年(1936年),全县粮食产量158.45万石,本地年消费量94.15万石,其余多运往外地销售。民国30年,省粮食出境管理局为维持民食兼裕收,在轮帆、车运之项出境扼要地点设局,次要地点设分所,在乌衣设粮食出境管理局,兼管车帆两运。民国35年,滁县粮食总产量122.61万石,年消费量94.15万石,南京国民政府代购2万石,其余26.46万石均运销外地。
油料、油脂销售主要由油坊、花生行和油商经营。民国34年后,粮行也兼营油料、油脂加工和销售。1949年全县食用植物油销售量118吨。
城镇粮油供应新中国建立之初,粮油销售由中粮公司滁县专区支公司(滁城3个门市部)及私营粮行同时经营。1952年11月,中粮支公司及所属门市部、乌衣营业所、北关仓库划属滁县粮食局后,于1953年以滁城、乌衣镇为试点实行计划供应。年底,调查核实滁城20条街、212个居民小组、6230户、2.37万人,月需供应口粮44.3万公斤,人均月需供应18.75公斤。饮食服务行业283户,月需供应原料大米1.4万公斤,糯米4905公斤,面粉10.15万公斤,黄豆4.6万公斤,绿豆3876公斤,芝麻520公斤,花生仁1560公斤。乌衣镇居民1260户,5400人;船民167户,720人;计6120人,月需供应粮食12至12.75万公斤。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城镇居民,根据劳动差别、年龄大小、消费习惯实行“以人定量,凭票供应。”翌年,全县定量人口按四类22个等级执行:工人,特重体力二个等级,月定量23至25公斤;重体力三个等级,月定量18至22公斤;轻体力四个等级,月定量15至17公斤。机关工作人员四个等级,月定量15至16.5公斤;师范、中学生一个等级,月定量16.5公斤;市民成人三个等级,月定量11.5至13公斤,10岁以下儿童五个等级,月定量4至10.5公斤。同期,发放的票证有全国流通粮票,安徽省流通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农村调济粮票。1957年10月,对城镇粮食月定量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初中学生17.5公斤,师范学生18公斤,中学、师范教师1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14公斤,养猪工人20公斤,儿童随年龄增长进行调整。1958年3月,废除定点粮票,城镇的粮食、食油实行凭证供应,行业用粮仍按计划核实供应。
1959至1961年,粮食产量锐减,库存粮食数量下降,供应紧张,1960年9月20日,安徽省粮食厅通知从10月份起城镇粮食定量调低1至1.5公斤。滁城居民粮食供应由1959年的人均月14.25公斤,下降到1961年的13.75公斤和1960年的13公斤。供应的粮食品种以全麦粉为主,辅以杂粮、山芋干、山芋粉及代食品淀粉等。
1963年,全县粮食产量回升,陆续调高城镇定量人口的口粮标准,供应品种恢复正常,滁城并按月补助议销粮食给居民食用。
1975年起,滁城首先推广“旅大粮食管理经验”,粮食供应实行“三到”(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粮补差到班组、粮食供应指标到单位),滁城首批试点单位84个,占37%。是年,全年非农业人口7万人,销售总量3052万公斤,其中:城镇2405万公斤(含定量口粮1560.5万公斤)。1987年全市非农业人口11.79万人,销售总量5798万公斤,其中平价销售4156.4万公斤,城镇销售3707.1万公斤(含定量口粮2113.2万公斤)。全市销售食用植物油257.9万公斤。
农村销售农村粮食销售是按照《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和粮食“三定”政策,对农村缺粮生产队(或个体农户)供应口粮、种籽、饲料,以及民工口粮补助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的供应。
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统销口粮698万公斤。1955年6月,开始对农村粮户实行粮油计划供应,缺粮户定量人月均15公斤,灾民人月均11.25公斤。乌衣等圩区自6月起供应至早稻登场;丘陵、山区以接上收获高梁截止。农村食油供应标准根据“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人均出售菜籽7.5公斤以上的,人月均供应0.25公斤,出售2.5至7公斤的,人月均供应0.2公斤,出售2公斤以下的人月均供应0.15公斤。1959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征购农村的粮食共3036万公斤,而返销给农村的达1918.5万公斤,占全部征购量的63.2%。
1979年以后,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除种子、饲料及少量受灾贫困户缺少口粮外,农村销售量逐渐减少。1984年全市农村销售395.5万公斤,其中统销口粮316.5万公斤。民工补贴13万公斤,饲料27万公斤,奖售粮食35万公斤,其它销售4万公斤。1987年全市农村销售449.5万公斤。
民工补助口粮国家兴办水利、交通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参予施工的干部、工人、民工,按照规定给予口粮标准差额补助。1956年全县民工补助口粮614万公斤,1961年为9.5万公斤,1965年为47万公斤,1970年为115.5万公斤,1978年为76万公斤,1984年为13万公斤,1987年为35万公斤。
统销饲料与奖售粮国家鼓励农村社队和个体农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对集体或个人向国家出售的农副产品和经济作物、土特产品,国家分别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境内奖售的农副产品,以猪、禽、蛋为主。奖售生猪饲料粮,按收购金额(八折计算)50元以下,每元奖粮0.25公斤,50元以上每元奖售0.75公斤。奖励的饲料粮按统购价售给,出售2公斤以上活鸭,按每只奖给粮票1.5公斤;交售0.5公斤鲜蛋,奖给粮票0.25公斤(7、8、9月份不奖售)。自1982年起,超定购基数交售的棉花,亦予奖励粮食。交售茶叶,并奖励菜油。1959年全县奖售粮食7.5万公斤,1964年为69万公斤,1981年为203.5万公斤,1984年为37.5万公斤,1987年全市饲料销售与奖售120万公斤。
公粮征借征收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解放后于民国38年(1949年)2月,县政府统一发征收(借粮)证,采取包征制和农户按实际田亩收获量相结合的征粮办法,按田亩收获量12%的征率征粮。所征粮食秋季凭证抵销公粮。1949年,全县完成秋征任务77.98万公斤,全年入库总量245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822万公斤。土地改革后,农民依据“土地证”实有田亩征交公粮。1952年全县入库总量4743万公斤,其中:净征购1296万公斤。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征收公粮,粮食部门按质论价接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使粮食转为商品粮。是年全县粮食总产量6130万公斤,入库总量485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3453万公斤,征收公粮952.4万公斤,占总产量15.3%。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征收公粮以乡(社)为单位,征收办法仍采用“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进行。
1979年,县内粮食征收工作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农业税)。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改为定购后,公粮折收现款,粮食部门不再征收公粮。
统购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境内实行统购的粮食品种有稻、米、小麦、高梁、玉米、黄豆、豇豆、豌豆、绿豆9种;油料作物有芝麻、油菜籽、花生3种。当年收购粮食4850万公斤。1954年9月,全省范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2月,在全县范围以农户为单位,开展“四定”(核定实际产量、食用量、应售量、供应量),经民主评议,确定粮食购销任务,并根据5个自由(交易、托购、托销、吞进、吐出)的方针,对农村的余粮采取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实施办法。当年征购入库总量4934万公斤,其中净征购3818.5万公斤。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境内农村普遍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滁县规定“三留粮”标准:乌衣、沙河、琅琊、珠龙4区余粮户口粮每人年260公斤,缺粮户245公斤;皇甫区余粮户250公斤,缺粮户240公斤;种籽水田亩均2.5公斤,旱田2.5公斤;饲料粮牛15公斤,猪5公斤。195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8802万公斤,粮食入库总量4902.5万公斤,其中净征购4276.5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55.7%,净征购占总产量48.5%。
1958至1961年,受浮夸风影响,普遍购“过头粮”。1958年全县征购入库总量5599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65.5%,致使农村粮食奇缺。
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全县征购量1243万公斤,征购总量占总产量29.9%。196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7702.5万公斤,上级下达征购任务基数2000万公斤,后经丰歉调整为1746万公斤,此后,以此作为全县粮食征购任务基数,连续执行6年。197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精神,适当调整征购基数。次年全县征购量2740万公斤,其中:净征购2408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22.8%。
1981年,境内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总产量猛增,接着连年丰收,粮油入库量不断增加。农村出现“卖粮难”现象。自1983年起,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允许多余粮油进入市场自由贸易。当年县内粮食总产突破2.5亿公斤,粮食入库量1.43亿公斤,商品率达54%。
合同定购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地区行署核定本市原粮定购任务1.35亿公斤,其中:小麦335.25万公斤,稻谷9522.5万公斤,玉米50万公斤;地区粮食局下达其它粮种定购基数:黄豆100万公斤,绿豆25万公斤,花生果50万公斤,芝麻60万公斤。定购合同层层落实到乡(镇)、村、农户。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购销。
1987年全市实际交售粮食1.36亿公斤,亩均交售201公斤,乡村人均交售527公斤。
二、销售
运销新中国建立前,境内粮油销售多为私人经营。除本地零售外,大宗粮食从河道、铁路运销外地。民国25年(1936年),全县粮食产量158.45万石,本地年消费量94.15万石,其余多运往外地销售。民国30年,省粮食出境管理局为维持民食兼裕收,在轮帆、车运之项出境扼要地点设局,次要地点设分所,在乌衣设粮食出境管理局,兼管车帆两运。民国35年,滁县粮食总产量122.61万石,年消费量94.15万石,南京国民政府代购2万石,其余26.46万石均运销外地。
油料、油脂销售主要由油坊、花生行和油商经营。民国34年后,粮行也兼营油料、油脂加工和销售。1949年全县食用植物油销售量118吨。
城镇粮油供应新中国建立之初,粮油销售由中粮公司滁县专区支公司(滁城3个门市部)及私营粮行同时经营。1952年11月,中粮支公司及所属门市部、乌衣营业所、北关仓库划属滁县粮食局后,于1953年以滁城、乌衣镇为试点实行计划供应。年底,调查核实滁城20条街、212个居民小组、6230户、2.37万人,月需供应口粮44.3万公斤,人均月需供应18.75公斤。饮食服务行业283户,月需供应原料大米1.4万公斤,糯米4905公斤,面粉10.15万公斤,黄豆4.6万公斤,绿豆3876公斤,芝麻520公斤,花生仁1560公斤。乌衣镇居民1260户,5400人;船民167户,720人;计6120人,月需供应粮食12至12.75万公斤。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城镇居民,根据劳动差别、年龄大小、消费习惯实行“以人定量,凭票供应。”翌年,全县定量人口按四类22个等级执行:工人,特重体力二个等级,月定量23至25公斤;重体力三个等级,月定量18至22公斤;轻体力四个等级,月定量15至17公斤。机关工作人员四个等级,月定量15至16.5公斤;师范、中学生一个等级,月定量16.5公斤;市民成人三个等级,月定量11.5至13公斤,10岁以下儿童五个等级,月定量4至10.5公斤。同期,发放的票证有全国流通粮票,安徽省流通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农村调济粮票。1957年10月,对城镇粮食月定量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初中学生17.5公斤,师范学生18公斤,中学、师范教师1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14公斤,养猪工人20公斤,儿童随年龄增长进行调整。1958年3月,废除定点粮票,城镇的粮食、食油实行凭证供应,行业用粮仍按计划核实供应。
1959至1961年,粮食产量锐减,库存粮食数量下降,供应紧张,1960年9月20日,安徽省粮食厅通知从10月份起城镇粮食定量调低1至1.5公斤。滁城居民粮食供应由1959年的人均月14.25公斤,下降到1961年的13.75公斤和1960年的13公斤。供应的粮食品种以全麦粉为主,辅以杂粮、山芋干、山芋粉及代食品淀粉等。
1963年,全县粮食产量回升,陆续调高城镇定量人口的口粮标准,供应品种恢复正常,滁城并按月补助议销粮食给居民食用。
1975年起,滁城首先推广“旅大粮食管理经验”,粮食供应实行“三到”(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粮补差到班组、粮食供应指标到单位),滁城首批试点单位84个,占37%。是年,全年非农业人口7万人,销售总量3052万公斤,其中:城镇2405万公斤(含定量口粮1560.5万公斤)。1987年全市非农业人口11.79万人,销售总量5798万公斤,其中平价销售4156.4万公斤,城镇销售3707.1万公斤(含定量口粮2113.2万公斤)。全市销售食用植物油257.9万公斤。
农村销售农村粮食销售是按照《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和粮食“三定”政策,对农村缺粮生产队(或个体农户)供应口粮、种籽、饲料,以及民工口粮补助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的供应。
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统销口粮698万公斤。1955年6月,开始对农村粮户实行粮油计划供应,缺粮户定量人月均15公斤,灾民人月均11.25公斤。乌衣等圩区自6月起供应至早稻登场;丘陵、山区以接上收获高梁截止。农村食油供应标准根据“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人均出售菜籽7.5公斤以上的,人月均供应0.25公斤,出售2.5至7公斤的,人月均供应0.2公斤,出售2公斤以下的人月均供应0.15公斤。1959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征购农村的粮食共3036万公斤,而返销给农村的达1918.5万公斤,占全部征购量的63.2%。
1979年以后,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除种子、饲料及少量受灾贫困户缺少口粮外,农村销售量逐渐减少。1984年全市农村销售395.5万公斤,其中统销口粮316.5万公斤。民工补贴13万公斤,饲料27万公斤,奖售粮食35万公斤,其它销售4万公斤。1987年全市农村销售449.5万公斤。
民工补助口粮国家兴办水利、交通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参予施工的干部、工人、民工,按照规定给予口粮标准差额补助。1956年全县民工补助口粮614万公斤,1961年为9.5万公斤,1965年为47万公斤,1970年为115.5万公斤,1978年为76万公斤,1984年为13万公斤,1987年为35万公斤。
统销饲料与奖售粮国家鼓励农村社队和个体农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对集体或个人向国家出售的农副产品和经济作物、土特产品,国家分别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境内奖售的农副产品,以猪、禽、蛋为主。奖售生猪饲料粮,按收购金额(八折计算)50元以下,每元奖粮0.25公斤,50元以上每元奖售0.75公斤。奖励的饲料粮按统购价售给,出售2公斤以上活鸭,按每只奖给粮票1.5公斤;交售0.5公斤鲜蛋,奖给粮票0.25公斤(7、8、9月份不奖售)。自1982年起,超定购基数交售的棉花,亦予奖励粮食。交售茶叶,并奖励菜油。1959年全县奖售粮食7.5万公斤,1964年为69万公斤,1981年为203.5万公斤,1984年为37.5万公斤,1987年全市饲料销售与奖售120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