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婚姻登记与殡葬改革
一、婚姻登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婚姻法,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当年,全县有429对男女登记结婚,559对男女登记离婚,5对男女登记复婚,51对男女要求离婚经调处和解。1951至1959年全县婚姻登记结婚准予登记的23人。未准登记,包办强行的61人,不够婚龄的40人,其他110人。离婚准予登记、属感情不好的1015人,一方受虐待的107人,重婚37人,其他53人,调解不离的533人,复婚220人。转法院的27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宣传婚姻法,结婚不登记现象普遍出现,农村尤盛。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县内重视宣传工作,1985年5月30日全市17个乡、镇、办事处举办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学习婚姻法和登记业务,此后婚姻登记又正常。
1979~1987年滁州市婚姻登记情况表
二、殡葬改革
60年代以前,普遍实行土葬、深葬。60年代末党中央提出:“依靠群众、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的殡改方针,滁县于1970年在水库大坝埂北端埂下筹建火葬场。1971年1月24日开展火化业务,至1987年12月,共火化尸体5638具。
县火葬场建成后县委、县革命委员会规定:滁城、沙河、乌衣三镇党员、干部死后必须火葬,不请客、不送葬,节俭办丧事;对群众尽量动员火葬。对未推行火葬的区、乡、要求:死后深埋,不留坟头;对年久的旧坟经证明无主的平掉再利用,并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1985年滁城在城南余家洼建公墓,动员琅琊山上所有坟墓迁往公墓。为扩大改革成果,1984年成立“滁州市殡葬管理所”,乡、镇成立“殡改领导小组”。殡仪馆实行经营承包和定项承包,工作人员加强整容、防腐工作,开展了出售骨灰盒和租赁花圈业务,提高了服务质量。1985年市殡仪馆由亏损跃为有盈余单位。当年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1971~1987年滁州市火化情况统计表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婚姻法,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当年,全县有429对男女登记结婚,559对男女登记离婚,5对男女登记复婚,51对男女要求离婚经调处和解。1951至1959年全县婚姻登记结婚准予登记的23人。未准登记,包办强行的61人,不够婚龄的40人,其他110人。离婚准予登记、属感情不好的1015人,一方受虐待的107人,重婚37人,其他53人,调解不离的533人,复婚220人。转法院的27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宣传婚姻法,结婚不登记现象普遍出现,农村尤盛。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县内重视宣传工作,1985年5月30日全市17个乡、镇、办事处举办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学习婚姻法和登记业务,此后婚姻登记又正常。
1979~1987年滁州市婚姻登记情况表
二、殡葬改革
60年代以前,普遍实行土葬、深葬。60年代末党中央提出:“依靠群众、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的殡改方针,滁县于1970年在水库大坝埂北端埂下筹建火葬场。1971年1月24日开展火化业务,至1987年12月,共火化尸体5638具。
县火葬场建成后县委、县革命委员会规定:滁城、沙河、乌衣三镇党员、干部死后必须火葬,不请客、不送葬,节俭办丧事;对群众尽量动员火葬。对未推行火葬的区、乡、要求:死后深埋,不留坟头;对年久的旧坟经证明无主的平掉再利用,并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1985年滁城在城南余家洼建公墓,动员琅琊山上所有坟墓迁往公墓。为扩大改革成果,1984年成立“滁州市殡葬管理所”,乡、镇成立“殡改领导小组”。殡仪馆实行经营承包和定项承包,工作人员加强整容、防腐工作,开展了出售骨灰盒和租赁花圈业务,提高了服务质量。1985年市殡仪馆由亏损跃为有盈余单位。当年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1971~1987年滁州市火化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