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婚姻家庭
婚姻状况
民国以前,县人婚姻不能自主,成婚者多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配情况有一夫多妻、一妻一妾等。联姻方式有买卖、换亲、亲上亲、逼婚、抢婚、指腹婚、娃娃亲等,养童养媳、等郎媳的现象也较普遍。此期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十六、七岁,少数女子为十三、四岁。
民国时期,因受新思想的影响,县内养童养媳和指腹为婚等情况有所减少,追求婚姻自主的青年增多,但一妻一妾、一妻多妾仍然存在。这一时期,男子的婚龄一般为18岁,女子为16岁。
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本县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包办、买办、换亲、重婚、逼婚等陋习受到禁止。70年代以后,自由恋爱在本县逐渐形成风气,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20岁至24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为267023人,其中未婚的82972人(男48149,女34823),占31.01%;有配偶的164725人(男81880,女82845),占61.69%;离婚的1241人(男1012,女229),占0.46%;丧偶的18085人(男4977,女13108),占6.77%。在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中,未婚人口男多于女,丧偶的女多于男,离婚的男多于女。
家庭结构
民国时期,县内家庭多为多代同堂,亦有亲属与亲属组成的复合家庭和亲属与非亲属组成的混合家庭。父或祖父(母)为家庭的当家人,称为家主。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有20285户、118255人,户均5.8人;民国24年,有17137户、128295人,户均7.49人。
建国后,本县家庭日渐趋于小型化。1951年,全县54286户,241990人,户均4.46人;1967年,68778户、305379人,户均4.44人;1985年,96687户、410443人,户均4.25人。进入80年代后,本县农村家庭多数为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在城镇,多数家庭是一对夫妇或一对年轻夫妇与一孩组成,其他形式的家庭日趋减少。
民国以前,县人婚姻不能自主,成婚者多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配情况有一夫多妻、一妻一妾等。联姻方式有买卖、换亲、亲上亲、逼婚、抢婚、指腹婚、娃娃亲等,养童养媳、等郎媳的现象也较普遍。此期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十六、七岁,少数女子为十三、四岁。
民国时期,因受新思想的影响,县内养童养媳和指腹为婚等情况有所减少,追求婚姻自主的青年增多,但一妻一妾、一妻多妾仍然存在。这一时期,男子的婚龄一般为18岁,女子为16岁。
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本县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包办、买办、换亲、重婚、逼婚等陋习受到禁止。70年代以后,自由恋爱在本县逐渐形成风气,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20岁至24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为267023人,其中未婚的82972人(男48149,女34823),占31.01%;有配偶的164725人(男81880,女82845),占61.69%;离婚的1241人(男1012,女229),占0.46%;丧偶的18085人(男4977,女13108),占6.77%。在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中,未婚人口男多于女,丧偶的女多于男,离婚的男多于女。
家庭结构
民国时期,县内家庭多为多代同堂,亦有亲属与亲属组成的复合家庭和亲属与非亲属组成的混合家庭。父或祖父(母)为家庭的当家人,称为家主。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有20285户、118255人,户均5.8人;民国24年,有17137户、128295人,户均7.49人。
建国后,本县家庭日渐趋于小型化。1951年,全县54286户,241990人,户均4.46人;1967年,68778户、305379人,户均4.44人;1985年,96687户、410443人,户均4.25人。进入80年代后,本县农村家庭多数为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在城镇,多数家庭是一对夫妇或一对年轻夫妇与一孩组成,其他形式的家庭日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