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人口控制
1972年,本县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此后,本县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与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相比,全县少生8056人,平均出生率由17.10‰降至11.88‰,平均净增率由11.52‰降至6.89‰。本县邵集乡和双塘乡连续两年和四年无多胎生育,一胎率在85%以上,计划生育率在95%以上,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
晚婚
建国前,县境男女青年一般在十七、八岁结婚生育,十五、六岁结婚生育者亦有。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早婚受到禁止。60年代,由于放松了晚婚教育工作,早婚现象比较严重。1972年本县开始提倡晚婚,晚婚年龄一般为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1975年底,全县初婚女性1361人,晚婚人数945人,晚婚率为69.4%。1980年底,通过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全县初婚女性1972人,自愿晚婚1876人,晚婚率为95.1%。1984年11月,本县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规定比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并规定对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985年,全县初婚女性2591人,其中23岁以上的2091人,晚婚率为80.7%。
1975年至1985年本县晚婚情况如下表:
节育
50年代初期,本县已有人开始节育。当时,政府对节育无严格的政策规定,仅提倡少生、晚生,支持多子女夫妇做绝育手术。60年代,县内节制生育工作一度受到重视,但收效甚微。1972年,本县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在贯彻“晚、稀、少”原则的同时,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翌年,全县有70人男扎,4343人女扎,4195人上环,3613人作人工流产(简称人流)手术。为响应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发出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来安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新的计划生育规定,并在全县城乡建立宣传、技术服务站,要求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根据“坚持以避孕为主,推广综合措施”的原则,在农村引导动员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环,有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结扎。对计划外二胎怀孕者,采取补救措施。1981年底,全县已婚育龄妇女49289人,做绝育手术426人(其中男17人)上环4677人,使用药具2169人,做人流手术2088人,有效节育率为90.33%。全年出生人数4627人,其中一胎率60.50%,二胎率31.63%,多胎率7.87%。1985年,全县育龄妇女56387人中,一孩妇女上环的23775人,二孩及二孩以上夫妇一方结扎的25587人,订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药具避孕措施的3876人,有效节育率达93.8%。该年,全县一胎率为79.7%,二胎率19.72%,多胎率0.53%。与1981年相比,一胎率提高了19.2%,二胎率、多胎率分别降低了11.86%和7.34%。
根据省革命委员会(1979)38号文件规定,县有关部门对按照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结婚、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生育者,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入托,优先就医,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就业。从满周岁起至14周岁止,凭证发给儿童保健费或补贴工分。此外,还让农村独生子女户优先承包专业生产,在化肥、良种和贷款方面给予方便,并为独生子女每年免去一份上缴提留和水利任务等。
为表彰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限制二胎,杜绝多胎生育,县革委会(79)426号文件规定:计划内出生的婴儿,一律凭“婴儿出生证”和“计划生育通知书”报户口。第二胎间隔年限不满36个月的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否则,不论干部、职工、社员均不发给生育卡,婴儿另行登记;是干部、职工的不发给产假工资,婴儿吃议价粮,夫妇双方在当年不予评奖,并推迟提职提级;是社员的不记工分,不给自留地;待小孩满36个月后,再凭“计划生育通知书”享受应有待遇。由于采取了以上奖惩措施,1982年,全县有6774人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领证率为71.1%。1985年,全县6238人领取光荣证,领证率为66.5%。
1972年至1985年本县节育情况如下表:
优生优育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本县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优生优育。1986年统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119对青年进行了婚前检查,并为20名后遗症病患者进行了治疗,同时查治妇科病265例,举办优生优育短训班3期。区、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开展了婚前教育活动,建立了妇科检查制度,普遍推行新法接生,广泛传授婴儿喂养知识。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全县婴儿死亡率由1972年的5.2%下降到1985年的1.4%。此外,为保证幼儿健康成长,本县投资64万元兴建了38个幼儿园、托儿所;县人民政府还要求卫生部门定期为独生子女作体格检查。
晚婚
建国前,县境男女青年一般在十七、八岁结婚生育,十五、六岁结婚生育者亦有。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早婚受到禁止。60年代,由于放松了晚婚教育工作,早婚现象比较严重。1972年本县开始提倡晚婚,晚婚年龄一般为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1975年底,全县初婚女性1361人,晚婚人数945人,晚婚率为69.4%。1980年底,通过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全县初婚女性1972人,自愿晚婚1876人,晚婚率为95.1%。1984年11月,本县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规定比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并规定对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985年,全县初婚女性2591人,其中23岁以上的2091人,晚婚率为80.7%。
1975年至1985年本县晚婚情况如下表:
节育
50年代初期,本县已有人开始节育。当时,政府对节育无严格的政策规定,仅提倡少生、晚生,支持多子女夫妇做绝育手术。60年代,县内节制生育工作一度受到重视,但收效甚微。1972年,本县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在贯彻“晚、稀、少”原则的同时,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翌年,全县有70人男扎,4343人女扎,4195人上环,3613人作人工流产(简称人流)手术。为响应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发出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来安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新的计划生育规定,并在全县城乡建立宣传、技术服务站,要求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根据“坚持以避孕为主,推广综合措施”的原则,在农村引导动员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环,有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结扎。对计划外二胎怀孕者,采取补救措施。1981年底,全县已婚育龄妇女49289人,做绝育手术426人(其中男17人)上环4677人,使用药具2169人,做人流手术2088人,有效节育率为90.33%。全年出生人数4627人,其中一胎率60.50%,二胎率31.63%,多胎率7.87%。1985年,全县育龄妇女56387人中,一孩妇女上环的23775人,二孩及二孩以上夫妇一方结扎的25587人,订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药具避孕措施的3876人,有效节育率达93.8%。该年,全县一胎率为79.7%,二胎率19.72%,多胎率0.53%。与1981年相比,一胎率提高了19.2%,二胎率、多胎率分别降低了11.86%和7.34%。
根据省革命委员会(1979)38号文件规定,县有关部门对按照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结婚、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生育者,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入托,优先就医,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就业。从满周岁起至14周岁止,凭证发给儿童保健费或补贴工分。此外,还让农村独生子女户优先承包专业生产,在化肥、良种和贷款方面给予方便,并为独生子女每年免去一份上缴提留和水利任务等。
为表彰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限制二胎,杜绝多胎生育,县革委会(79)426号文件规定:计划内出生的婴儿,一律凭“婴儿出生证”和“计划生育通知书”报户口。第二胎间隔年限不满36个月的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否则,不论干部、职工、社员均不发给生育卡,婴儿另行登记;是干部、职工的不发给产假工资,婴儿吃议价粮,夫妇双方在当年不予评奖,并推迟提职提级;是社员的不记工分,不给自留地;待小孩满36个月后,再凭“计划生育通知书”享受应有待遇。由于采取了以上奖惩措施,1982年,全县有6774人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领证率为71.1%。1985年,全县6238人领取光荣证,领证率为66.5%。
1972年至1985年本县节育情况如下表:
优生优育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本县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优生优育。1986年统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119对青年进行了婚前检查,并为20名后遗症病患者进行了治疗,同时查治妇科病265例,举办优生优育短训班3期。区、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开展了婚前教育活动,建立了妇科检查制度,普遍推行新法接生,广泛传授婴儿喂养知识。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全县婴儿死亡率由1972年的5.2%下降到1985年的1.4%。此外,为保证幼儿健康成长,本县投资64万元兴建了38个幼儿园、托儿所;县人民政府还要求卫生部门定期为独生子女作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