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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计量管理
物价管理
本县解放前市场物价管理多由商会负责,历任商会会长均为上通官府、下压民众的经商地主和商家。
解放初期,物价管理由县工商科负责。其时物价政策为不提价、不降价,计划收购、计划供应为当时稳定物价的主要措施;此外,严格禁止抬价、压价。
1955年,县物价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私营商业、联营店、组一律明码标价,进行公平交易。同年6月,检查了水口、大英、半塔、施官四个分销处,对1339种商品中1167笔价格进行审查,并对高挂的177笔和挂低的138笔价格作了调整。
1960年至1962年,市场价格猛涨,高出国家牌价数倍。本县在稳定18类商品200余个品种销价的同时,对计划定量外的糕点、糖果、饭菜、手表、自行车等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以加速货币回笼。1962年,县物价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在对照执行物价政策的同时,将无价无帐的商品归类建帐建卡。1964年,本县有关部门对饮食饭菜价格作了统一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机构一度瘫痪,物价冻结。
1972年,审价工作在本县重新开展,发现并纠正有差错的价格691笔。翌年3月,该项工作继续进行。
从1976起,物价管理工作重点向物价检查方面转移,或由各业务单位自查,或分系统互查,或由物价部门重点抽查。此期,县工商部门对来城集市上的农副产品规定了最高限价。
1982年元月,县物价委员会对春节前夕的市场进行物价检查,共查142个单位,在341笔商品中发现有差错的98笔,同时对剋斤扣两,秤、端不准,包装不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共罚款561元。同年7月,又对51个单位的6948个品种的价格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差错的140笔。此次检查,共没收非法收入13199元,其中660元上交县财政,12539元退还用户。
198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县物价委员会与县工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检查组,对县城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共查87个单位,发现28户不符合标准。同年6月,对县医院和新安、双塘两个卫生院的药品划价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集中了九个区、乡卫生院的药剂员、会计到县进行互查,共查中、西药处方26269张,有差错的1228张。此次检查,共查出近400元的多收价款。该年,全县通过物价检查共处理物价违纪案件73起,没收非法收入3万余元。1984年,又对全县389个单位的物价进行了检查,共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21起,没收非法收入2.3万余元。
计量管理
建国前,本县未设计量管理机构,也未开展计量管理工作。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繁多,计量标准不一,衡器有斗、尺、秤、端四种。斗用以粮食计量,斗以上为石,以下为升、合;十进位,有七七至九五斗不等,一般以八五斗为准。斗为量米器具,每斗重20斤。尺有老尺、市尺两种。尺以上为丈,以下为寸、分,十进位,二老尺比二市尺多一寸。秤以斤、两,钱为单位,有老秤、市秤、苏法和曹法四种,均为16两制,1两为10钱。本县多以老秤为准,市秤每斤折老秤13.6两,曹法折老秤18两,苏法折老秤14.4两。端为液体量具,大小因秤制而异。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统一度量衡的工作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1953年粮食取消斗斛,改以斤计量。1954年7月,统一改用市尺、市秤。1958年,县计量管理所成立。之后,长度单位逐步推行“米”制。1963年,开始废16两秤制实行10两秤制。1979年,中药计量单位由“两”、“钱”、“分”改为“克”、“毫克”。1986年,废“市制”单位,实行“公制”单位。原“斤”、“两”重量单位改为“公斤”、“克”。原“尺”、“寸”长度单位改为“米”。
县标准计量管理所根据国家计量政策法令,经常对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校,除抽查外,每年普检1至2次。1981年9月,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对县城67个国营、个体商店门市部进行度量衡器检查,查出国营门市部86根木秤中,不合格的有6根;个体商贩门市部26根木秤中,不合格的有3根。1985年,该所有50公斤标准天平1架,二等标准铜砝码1套,五等铁砝码1套,标准温度计1套,标准血压计1套,校验泵1套,刻度机1台,真空泵1台,超级恒温箱1架,空气压缩机1台,量端器2只,标准球1套,酒精计2套,密封计1套,供监测各种秤、端、量筒、量杯、仪表、酒度、电流互感器、血压计、压力表等计量器具。
本县解放前市场物价管理多由商会负责,历任商会会长均为上通官府、下压民众的经商地主和商家。
解放初期,物价管理由县工商科负责。其时物价政策为不提价、不降价,计划收购、计划供应为当时稳定物价的主要措施;此外,严格禁止抬价、压价。
1955年,县物价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私营商业、联营店、组一律明码标价,进行公平交易。同年6月,检查了水口、大英、半塔、施官四个分销处,对1339种商品中1167笔价格进行审查,并对高挂的177笔和挂低的138笔价格作了调整。
1960年至1962年,市场价格猛涨,高出国家牌价数倍。本县在稳定18类商品200余个品种销价的同时,对计划定量外的糕点、糖果、饭菜、手表、自行车等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以加速货币回笼。1962年,县物价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在对照执行物价政策的同时,将无价无帐的商品归类建帐建卡。1964年,本县有关部门对饮食饭菜价格作了统一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机构一度瘫痪,物价冻结。
1972年,审价工作在本县重新开展,发现并纠正有差错的价格691笔。翌年3月,该项工作继续进行。
从1976起,物价管理工作重点向物价检查方面转移,或由各业务单位自查,或分系统互查,或由物价部门重点抽查。此期,县工商部门对来城集市上的农副产品规定了最高限价。
1982年元月,县物价委员会对春节前夕的市场进行物价检查,共查142个单位,在341笔商品中发现有差错的98笔,同时对剋斤扣两,秤、端不准,包装不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共罚款561元。同年7月,又对51个单位的6948个品种的价格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差错的140笔。此次检查,共没收非法收入13199元,其中660元上交县财政,12539元退还用户。
198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县物价委员会与县工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检查组,对县城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共查87个单位,发现28户不符合标准。同年6月,对县医院和新安、双塘两个卫生院的药品划价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集中了九个区、乡卫生院的药剂员、会计到县进行互查,共查中、西药处方26269张,有差错的1228张。此次检查,共查出近400元的多收价款。该年,全县通过物价检查共处理物价违纪案件73起,没收非法收入3万余元。1984年,又对全县389个单位的物价进行了检查,共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21起,没收非法收入2.3万余元。
计量管理
建国前,本县未设计量管理机构,也未开展计量管理工作。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繁多,计量标准不一,衡器有斗、尺、秤、端四种。斗用以粮食计量,斗以上为石,以下为升、合;十进位,有七七至九五斗不等,一般以八五斗为准。斗为量米器具,每斗重20斤。尺有老尺、市尺两种。尺以上为丈,以下为寸、分,十进位,二老尺比二市尺多一寸。秤以斤、两,钱为单位,有老秤、市秤、苏法和曹法四种,均为16两制,1两为10钱。本县多以老秤为准,市秤每斤折老秤13.6两,曹法折老秤18两,苏法折老秤14.4两。端为液体量具,大小因秤制而异。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统一度量衡的工作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1953年粮食取消斗斛,改以斤计量。1954年7月,统一改用市尺、市秤。1958年,县计量管理所成立。之后,长度单位逐步推行“米”制。1963年,开始废16两秤制实行10两秤制。1979年,中药计量单位由“两”、“钱”、“分”改为“克”、“毫克”。1986年,废“市制”单位,实行“公制”单位。原“斤”、“两”重量单位改为“公斤”、“克”。原“尺”、“寸”长度单位改为“米”。
县标准计量管理所根据国家计量政策法令,经常对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校,除抽查外,每年普检1至2次。1981年9月,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对县城67个国营、个体商店门市部进行度量衡器检查,查出国营门市部86根木秤中,不合格的有6根;个体商贩门市部26根木秤中,不合格的有3根。1985年,该所有50公斤标准天平1架,二等标准铜砝码1套,五等铁砝码1套,标准温度计1套,标准血压计1套,校验泵1套,刻度机1台,真空泵1台,超级恒温箱1架,空气压缩机1台,量端器2只,标准球1套,酒精计2套,密封计1套,供监测各种秤、端、量筒、量杯、仪表、酒度、电流互感器、血压计、压力表等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