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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与标准
民国17年(1928年)以后,县国民政府公职人员实行薪饷制。民国21年(1932年),来安县(时为三等县)公职人员俸给费如下:

民国时期,本县私营企业的雇员工资无固定标准,其工资由雇员或引荐人与资方面议,一般由资方供给膳食,另外按年付给一定报酬,或以米计酬,或以米价折发货币。
民国29年(1940年)3月,中共来安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其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供给大米3斗(每斗9公斤)、油0.6公斤、盐0.45公斤,菜金按当时物价发给。每人年发棉衣1套、单便衣2套、衬衣2件、鞋袜2双、单被1幅、棉被里1幅、毛巾2条、牙刷1把、牙粉1袋、肥皂2块,另发给零用钱5元(淮南币,下同)。
此间,本县半塔民众合作社则采用分红工资制,为淮南地区之首创。民国29年(1940年)10月,为鼓励群众入股,该社第一次分红采取按投资股份分红,每元股金分红1元。民国31年(1942年)10月,为鼓励群众纺纱织布,该社不顾亏本,社员每纺0.5公斤纱(当时纱价为50元)付给工资52元。此种办法实施后,曾一度出现产品质量差的状况。民国33年(1944年)5月,该社针对上述问题,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工资以其工作能力定股、定任务,每月按股计发工资,超额完成任务者按比例分红或按件增加工资,完不成任务则扣发工资。此外,入股社员还按股分红,分红额一般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高标准。各分社分红标准不一,多则每元股金分红1元,少则每元股金分红0.6元。
民国38年(1949年)1月,来安县解放后,党政机关行政人员继续实行供给制。该年6月起,伙食供给标准改以米价折发货币。县级干部每人月发伙食费2100元(华中券,下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月发伙食费900元、津贴费240元、黄烟费80元,理发费90元、妇女卫生费140元。夏季男同志每人发给“洋布”衣1套、土布帽子1顶、鞋子1双;女同志每人发“洋布”衣和土布衣各1套、制服1件。秋季每人发肥皂1条、牙刷1把、毛巾1条、牙粉1袋、布鞋2双。解放初期,本县小学教师平均月发大米65公斤。其中,小学校长每月80公斤,教导主任75~75公斤,高年级班主任65公斤,高年级教师和中低年级班主任60公斤,中低年级教师55公斤,工友45公斤。1951年4月,根据皖北行署关于小学教师工薪的规定,本县城镇小学教师人均月发大米不超过100公斤。乡村教师不超过90公斤,工友不超过75公斤。同时规定,教职工工资的1/3按当年5月份财政粮价折发货币。同年10月,县人民政府规定,自当月起城镇小学教师人均月发大米110公斤,农村教师人均月发大米100公斤。
1952年4月,本县行政人员实行包干制,改以工资分按月计算,其标准为:
伙食费:(包括口粮、菜金、鞋,袜、衣、帽、棉被,蚊帐)大灶(普通干部)70个工资分,中灶(科、区级干部)95个工资分,小灶(县级以上干部)120个工资分。
津贴费:县长28元(新人民币,下同),副县长级24元,科(区)长级15.6元,副科(区)长级12.4元,科员级6.6元,办事员5.6元,炊事员、警卫员4.6元,勤杂人员4.1元。
补助费:小伙食补助,10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月补助5个工资分,10~15人的单位每人每月补助3个工资分;技术补贴,一般技术人员每人月津贴6~22个工资分,特殊技术人员月津贴14~42个工资分;妇女卫生费每人月补助3个工资分;医药费,每人月补助1.5元;过节费(国庆节、元旦、春节)每次每人补助3个工资分;老年优待金,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5~8年者,每人月优待8个工资分,8~12年者优待11个工资分,12年以上者优待14个工资分;保育费,1~24个月的婴幼儿每人月补助70个工资分,25~48个月每人月补助75个工资分,49~84个月每人月补助80个工资分,满7周岁的儿童按大灶勤杂人员待遇发给。
1953年2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工龄满12年的行政人员均享受中灶待遇,县级干部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天加1个工资分。
1955年8月,全县改行工资制,行政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28级工资制,本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标准如下表:

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8级工资制,标准如下表:

工资形式
1955年8月本县实行工资制以后,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按月、日、小时计发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三种。本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按月计发工资;企业单位职工出满勤时按月计发工资,缺勤时按日计发工资,加班时按小时计发工资。另有部分企业(如砖瓦厂、服装厂、棉织厂、酒厂、搬运公司等企业单位)则根据本企业或工种的特点,实行计件工资。
1956年起,凡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经济指标的企业单位,均向职工发放节约奖、生产综合奖等奖励工资。1958年,奖励工资被取消。1962年各企业相继恢复发放奖励工资;1964年,又将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工资再度被取消。1978年5月起,本月各企业单位再度恢复发放奖励工资。奖励工资的种类有:生产综合奖、增收节支奖、劳动竞赛奖、优质产品奖、企业合格奖、发明创造奖、安全生产奖等。但是完不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的企业,不但不发奖励工资,还要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扣发职工的基本工资。
1984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本县部分企业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职工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或上升或下降(惯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此后,各企业相继实行了这种承包工资。
1984年,本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增收节支奖。
除上述各类工资外,各单位还根据自身特点向职工发放各种必要的补贴。1955年起,各单位每年冬季发给职工2个月的取暖费2—4元;每年夏季企业单位发给职工防暑降温费,其标准由各企业视工种而定。1965年起,各单位发给职工(包括吃商品粮的家属)粮食差价补贴每月每人0.70元(1979年以后在调资中冲销)。1979年起,各单位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4年起,各单位发给职工每人每月书报费2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4元),洗理费4元。
工资调整
1956年至1985年,本县先后10次调整职工工资。
第一次是1959年,调资升级面为:国家机关1~2%,农林水部门5%,卫生部门5%,中、小学教师分别为4%和2%,企业单位30%。国家机关增资的25人,人均月增资6元;文教卫生部门增资的62人,人均月增资7.29元;企业单位增资的114人,人均月增资6元。
第二次是1961年,全县职工调资升级面为25%,共有428人升级增资,人均月增资6.32元。
第三次是1963年,调资升级面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调资升级面为40%,国家机关行政17~14级的干部调资升级面为5%。全县共有1208人升级增资,占职工总数3052人的39.54%,人均月增资5.62元。此外,按照政策规定还给工资低于行政29级的199名行政干部和143名工资过低的生产工人调整了工资,人均月增资3元。
第四次是1971年。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职工,均可升一级工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可升两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由合同工转为正式工的职工也按上述规定升级增资。经审查批准后,全县实际升级增资的职工2735人,其中升一级工资的1894人,占应调一级面的93.16%;调二级工资的709人,占应调二级面的83.14%;符合升二级而只调一级的有132人,缓调11人。次年,本县还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72〕185号文件精神,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1606名职工调整了工资。
第五次是1977年,全县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计2068人,其中全民职工1521人,集体职工547人),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都升了一级工资。除上述二类人员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的调资升级面为40%,全县有1584名全民职工和510名集体职工升了一级工资。此类人员调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其方法是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另外,还根据工作年限给全县1039名全民职工和591名集体职工增加了少量(不足一级,俗称靠级)工资。此次调资,全县有4144名全民职工增加了工资,占全民职工总数6605名的62%;有1648名集体职工增加了工资,占集体职工总数2472名的66.67%。
第六次是1978年,主要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增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调资面为2%,文化艺术人员为4%。全县共有106名全民职工和78名集体职工升了一级工资。
第七次是1979年,调资升级面为40%,升级增资的条件和方法与1977年相同。全县共有3982名职工升级增资,占职工总数的39.2%,人均月增资5.76元;其中全民职工升级增资的2873名,升级面为40.46%,人均月增资5.84元;集体职工升级增资的1109名,升级面为36.25%,人均月增资5.57元。这次调资中,本县执行四类地区工资标准。
第八次是1981年至1983年,调资面为100%,大多数职工升一级工资,少数职工升两级工资。当时因财政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分灶吃饭”的原则,本县在三年内分三期给职工增加了工资。
第一期于1981年10月,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育、卫生部门的职工升一级工资;并给部分工龄较长、工资偏低(与同类职工相比)的大专院校毕业的职工升两级工资。全县教育部门升级增资的1816人,人均月增资6元;卫生部门升级增资的408人,人均月增资5.5元。第二期于1982年12月,参照1981年的调资办法,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426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升级增资,其中升一级的2024名,升两级的402名,缓调的11人。此外,还给126名集体单位的职工升级增资。
第三期于1983年9月,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资,贯彻“调改结合”的方针,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所增工资国家负担一半,企业负担一半,调资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升级增资。全县66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2090名职工升一级工资,62名职工升两级工资。同时,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调资办法,给全县67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2682名职工升级增资。此外,还给41名离退休职工增加一级工资。
第九次是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工资改革的文件精神,本县对职工工资进行了改革。
1985年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工资改革的文件精神,本县对全县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套改和升级。工改后,企业单位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此类人员工改调资工作于同年12月底结束。全县共有43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2246名职工参加了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为53.20元,比工改前的人均月工资43元增加了10.20元,增长率为23.7%;全县有66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5564名职工参加了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为48.50元,比工改前的人均月工资40.20元增加8.3元,增长率为20.6%。
1985年7月,本县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事业费增收节支奖进行套改和升级。工改后,职工一律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此类人员工改调资工作于1986年元月结束。全县共有74个单位的3867名职工参加了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为82.22元,比工改前的人均月工资62.96元增加19.26元,增长率为30%。其中月增资最多为28元,最少为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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