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建国初期,本县工业企业少且规模小,县内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1958年大办工业中,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但未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每年只组织一两次突击性的安全生产检查,解决企业中一些明显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改进措施。60年代,安全生产工作由县劳动部门兼管。70年代,本县工业发展较快,而且部分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县劳动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各企业单位也建立有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本县规模较大的化肥厂、油箱厂等企业还设有安全股。各企业均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经常举办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学习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据1985年统计,全县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76个,成员477名;各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25名,兼职安全员110余名。1977年4月,为了加强对各企业生产锅炉安全生产的管理,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的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该小组除定期对各企业生产锅炉进行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对全县生产锅炉进行年检,并建立锅炉档案。此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企业中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种,都根据具体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电工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机床女工要剪去长发戴安全帽;有尘毒的工种要戴防尘、防毒口罩作业等等。凡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而酿成事故者,均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1982年,县电池厂电工黄志勉在作业中不幸触电身亡,该厂厂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80年以后,每年5月份被定为安全生产月,各企业都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自查。同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还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举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省规定的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计分,合格企业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并确定该企业可发安全生产奖;不合格的企业则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则责令其停产整改。
附重大工伤事故
1954年,来城粮站熏仓熏死2人。
1958年,二轻机械厂以自制蒸汽机代替锅炉,因无压力表,发生爆炸,死1人,伤3人。
1964年和1968年,县城南门爆竹厂两次发生爆炸,共炸死8人,炸伤2人。
1982年,县拉丝厂机器绞死1名女工。
1982年,县电池厂1名电工触电身亡。
1982年,建商业局综合大楼(五层)时,1名工人在无安全设备的情况下施工被摔死。
1983年,县玻璃厂厂房楼板倒塌,工人死、伤各1人。
劳保福利
50年代,本县各企业单位开始实行劳保用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生产第一线职工发放劳保用品。本县发放的劳保用品,一般有防护服、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面具、防护眼镜、口罩、毛巾等。据1965年统计,本县全民企业中有3679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4642名的78.4%;集体企业中有1886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4316名的43.2%。1984年,本县全民企业中有8200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的83.1%;集体企业中有7300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的78.9%。
1964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7个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本县各企业给从事有害身体健康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并按规定发给保健食品费,其标准有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每月8元,乙等每月6元,丙等每月4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放保健食品费被视为“物质刺激”,遭到批判后而停发。1971年8月,根据安徽省劳动局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规定,本县在新建和扩建企业中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之后,有关企业相继恢复了保健食品制度。1979年,副食品价格提高后,保健食品费标准也相应提高,提高后的企业单位保健食品费标准为:甲等每月9.3元,乙等每月7元,丙等每月4.8元。从事放射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的保健食品费标准为:甲等每月12元,乙等每月9元,丙等每月6元。1984年,全县有22个单位39个工种的1486名职工享受保健食品费待遇。
1984年,全县有关企业给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5849名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同程度中毒者56名。这些人员或送医院治疗,或送到外地疗养。同时,县人民政府还拨专款对毒害严重的化肥厂、水泥厂、玻璃厂等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安装了防尘、防毒设备,减轻了尘毒危害。
建国初期,本县工业企业少且规模小,县内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1958年大办工业中,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但未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每年只组织一两次突击性的安全生产检查,解决企业中一些明显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改进措施。60年代,安全生产工作由县劳动部门兼管。70年代,本县工业发展较快,而且部分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县劳动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各企业单位也建立有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本县规模较大的化肥厂、油箱厂等企业还设有安全股。各企业均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经常举办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学习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据1985年统计,全县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76个,成员477名;各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25名,兼职安全员110余名。1977年4月,为了加强对各企业生产锅炉安全生产的管理,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的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该小组除定期对各企业生产锅炉进行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对全县生产锅炉进行年检,并建立锅炉档案。此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企业中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种,都根据具体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电工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机床女工要剪去长发戴安全帽;有尘毒的工种要戴防尘、防毒口罩作业等等。凡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而酿成事故者,均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1982年,县电池厂电工黄志勉在作业中不幸触电身亡,该厂厂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80年以后,每年5月份被定为安全生产月,各企业都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自查。同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还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举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省规定的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计分,合格企业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并确定该企业可发安全生产奖;不合格的企业则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则责令其停产整改。
附重大工伤事故
1954年,来城粮站熏仓熏死2人。
1958年,二轻机械厂以自制蒸汽机代替锅炉,因无压力表,发生爆炸,死1人,伤3人。
1964年和1968年,县城南门爆竹厂两次发生爆炸,共炸死8人,炸伤2人。
1982年,县拉丝厂机器绞死1名女工。
1982年,县电池厂1名电工触电身亡。
1982年,建商业局综合大楼(五层)时,1名工人在无安全设备的情况下施工被摔死。
1983年,县玻璃厂厂房楼板倒塌,工人死、伤各1人。
劳保福利
50年代,本县各企业单位开始实行劳保用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生产第一线职工发放劳保用品。本县发放的劳保用品,一般有防护服、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面具、防护眼镜、口罩、毛巾等。据1965年统计,本县全民企业中有3679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4642名的78.4%;集体企业中有1886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4316名的43.2%。1984年,本县全民企业中有8200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的83.1%;集体企业中有7300名职工享受劳保用品,占职工总数的78.9%。
1964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7个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本县各企业给从事有害身体健康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并按规定发给保健食品费,其标准有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每月8元,乙等每月6元,丙等每月4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放保健食品费被视为“物质刺激”,遭到批判后而停发。1971年8月,根据安徽省劳动局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规定,本县在新建和扩建企业中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之后,有关企业相继恢复了保健食品制度。1979年,副食品价格提高后,保健食品费标准也相应提高,提高后的企业单位保健食品费标准为:甲等每月9.3元,乙等每月7元,丙等每月4.8元。从事放射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的保健食品费标准为:甲等每月12元,乙等每月9元,丙等每月6元。1984年,全县有22个单位39个工种的1486名职工享受保健食品费待遇。
1984年,全县有关企业给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5849名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同程度中毒者56名。这些人员或送医院治疗,或送到外地疗养。同时,县人民政府还拨专款对毒害严重的化肥厂、水泥厂、玻璃厂等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安装了防尘、防毒设备,减轻了尘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