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劳动力耕地
一、农村劳动力
民国25年全县有84332户,总人口461429人,青壮年118125人,占总人口25.6%。
建国初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全县面积缩小,总人口相应减少,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51.8%为172475人。1956年全县农村劳动力占总人口的45%,为168413人,比1949年减少4062人。
1958年农业第一线劳力144699人,占总人口39%,比1949年减少27776人。
1959年至1961年受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导致人口非正常死亡,劳力损失较大,1961年劳力只占总人口38.7%,为112847人,是1958年的77.9%,净减31852人。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与恢复,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口不断增加,到1978年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38.7%为179457人,比1961年增加66610人(其中包括队办工业1769人,社办工业2579人)。
1978年后,劳动力增长很快。至1985年,实有农村劳动力235776人。
1981—1985年农村劳动力结构情况表
表5—3单位:人
二、耕地面积
据《凤阳新书》记载,明万历六年(1578年)凤阳县有耕地1637130亩,农民人均11.78亩。建国后,凤阳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垦荒造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耕地面积逐年扩大,到1955年全县耕地面积达到1565678亩,其中旱地938024亩,水田627654亩,1975年后由于兴修水利、建筑道路和其他基本建设的占用,加上区划变更,耕地减少,到1985年全县耕地(承包)只有1082413亩,其中旱地615691亩,水田466722亩。
1949—1985年耕地变化情况表
表5—4单位:亩
民国25年全县有84332户,总人口461429人,青壮年118125人,占总人口25.6%。
建国初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全县面积缩小,总人口相应减少,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51.8%为172475人。1956年全县农村劳动力占总人口的45%,为168413人,比1949年减少4062人。
1958年农业第一线劳力144699人,占总人口39%,比1949年减少27776人。
1959年至1961年受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导致人口非正常死亡,劳力损失较大,1961年劳力只占总人口38.7%,为112847人,是1958年的77.9%,净减31852人。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与恢复,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口不断增加,到1978年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38.7%为179457人,比1961年增加66610人(其中包括队办工业1769人,社办工业2579人)。
1978年后,劳动力增长很快。至1985年,实有农村劳动力235776人。
1981—1985年农村劳动力结构情况表
表5—3单位:人
二、耕地面积
据《凤阳新书》记载,明万历六年(1578年)凤阳县有耕地1637130亩,农民人均11.78亩。建国后,凤阳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垦荒造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耕地面积逐年扩大,到1955年全县耕地面积达到1565678亩,其中旱地938024亩,水田627654亩,1975年后由于兴修水利、建筑道路和其他基本建设的占用,加上区划变更,耕地减少,到1985年全县耕地(承包)只有1082413亩,其中旱地615691亩,水田466722亩。
1949—1985年耕地变化情况表
表5—4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