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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管理
县内商业,建国前除盐业官营外,其余都是私营。
民国元年,先后在府城、临淮关两地设立凤阳商会和临淮关商会,会址设在府城花铺廊大街和临淮关东后街(后迁至马滩街)。商会人员依《商会法》规定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另聘请办事员若干人。在选举商会负责人时,须请当地最高行政官署及国民党县党部派员监督选举,然后按批准程序办理手续,方能正式任职。商会属社会团体,受国民党县党部和县政府社会科双重领导,为国民党在商业中的代表机构和县政府管理商业的派出单位。府城、临淮关的商会,一直延续到民国38年初。
1951年10月,凤阳县人民政府组成“凤阳县工商业联合会”,设主任委员、秘书、干事等,由政府发给工资。
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并对商品实行分级管理,确定以扩大收购农副产品、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加强市场管理的方针,多方开展商品购销活动,共召开12次初级市场物资交流大会。1957年,县内商业企业基本实行独立核算和核定资金。
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撤销专业公司,实行政企合一,县公司改组为县商业局经理部。
1961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将不适当下放的人、财、商品管理权收回,采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开展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帐目的“三清”运动,对三级批发企业重新核定资金。1964年制定“零售八条”,县内企业部门,组织开展以“五好企业,六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进行岗位练兵,以师带徒,调动职工经营的积极性,商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计时工资加提成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内出现“破四旧”、砸烂老店招牌、取消传统服务项目、批判“利润挂帅”等行动,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流传下来的商店、商号、街道、扁额、对联等,统统被作为“封、资、修”货色,被砸烂取缔,换上“工农兵”、“工人”、“红卫”、“卫东”、“东方红”等字样的招牌。在同行业店号中,常有雷同的现象,橱窗布置千篇一律的“红海洋”,服务质量降到历史最低点。全县商业系统的党组织受到冲击,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领导权由“造反派”组织接受。1970年,国营商业部门层层下放批发权、财务权、商品权以及计划管理权。1975年,供应上强调“凭票计划供应,防止占有大量货币的人占有消费品,扩大收购范围,限制集市贸易”,一度实行工人管理商业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降低了商业职工的地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1976年,开展学习推广辽宁省彰武县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强制改变集日,由十日四集改为十日一集,控制农民赶集购物,强行规定农副产品交售任务,造成农民高价从外地购买农副产品抵交任务。
1977年,逐步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企业和各种管理权限收回。1978年以后,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开展清仓查库、清产核算工作。1979年后,国营商业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健全各种规章制度。1981年起,实行经营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认真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放手经营、拓宽渠道的方针政策,把商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民国元年,先后在府城、临淮关两地设立凤阳商会和临淮关商会,会址设在府城花铺廊大街和临淮关东后街(后迁至马滩街)。商会人员依《商会法》规定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另聘请办事员若干人。在选举商会负责人时,须请当地最高行政官署及国民党县党部派员监督选举,然后按批准程序办理手续,方能正式任职。商会属社会团体,受国民党县党部和县政府社会科双重领导,为国民党在商业中的代表机构和县政府管理商业的派出单位。府城、临淮关的商会,一直延续到民国38年初。
1951年10月,凤阳县人民政府组成“凤阳县工商业联合会”,设主任委员、秘书、干事等,由政府发给工资。
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并对商品实行分级管理,确定以扩大收购农副产品、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加强市场管理的方针,多方开展商品购销活动,共召开12次初级市场物资交流大会。1957年,县内商业企业基本实行独立核算和核定资金。
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撤销专业公司,实行政企合一,县公司改组为县商业局经理部。
1961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将不适当下放的人、财、商品管理权收回,采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开展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帐目的“三清”运动,对三级批发企业重新核定资金。1964年制定“零售八条”,县内企业部门,组织开展以“五好企业,六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进行岗位练兵,以师带徒,调动职工经营的积极性,商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计时工资加提成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内出现“破四旧”、砸烂老店招牌、取消传统服务项目、批判“利润挂帅”等行动,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流传下来的商店、商号、街道、扁额、对联等,统统被作为“封、资、修”货色,被砸烂取缔,换上“工农兵”、“工人”、“红卫”、“卫东”、“东方红”等字样的招牌。在同行业店号中,常有雷同的现象,橱窗布置千篇一律的“红海洋”,服务质量降到历史最低点。全县商业系统的党组织受到冲击,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领导权由“造反派”组织接受。1970年,国营商业部门层层下放批发权、财务权、商品权以及计划管理权。1975年,供应上强调“凭票计划供应,防止占有大量货币的人占有消费品,扩大收购范围,限制集市贸易”,一度实行工人管理商业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降低了商业职工的地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1976年,开展学习推广辽宁省彰武县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强制改变集日,由十日四集改为十日一集,控制农民赶集购物,强行规定农副产品交售任务,造成农民高价从外地购买农副产品抵交任务。
1977年,逐步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企业和各种管理权限收回。1978年以后,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开展清仓查库、清产核算工作。1979年后,国营商业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健全各种规章制度。1981年起,实行经营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认真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放手经营、拓宽渠道的方针政策,把商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