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机构
1、清末、国民政府公安机构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县衙内设巡捕一员、捕办两员。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立巡警局,下设4个分局,总计40余人。民国初年,设凤阳县警察局,民国16年(1927年),改设公安局。民国24年冬,县公安局改为公安科,设公安、外勤督察员各1人。民国24年,撤公安科设警佐室,配警佐1人,处理全县公安事宜,下属巡官4人,警察40人,分别至各区乡镇联保办公处,负责训练保甲人员和壮丁,办理保安、户口、卫生、交通等事务。
民国初年,县属蚌埠、临淮关两重镇,均由省政府专设公安局(后改称警察局)管理当地巡警、治安、户口等事项。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凤阳县政府设凤阳县警察局,内有两科。另外在府城、临淮关、小溪河设3个分所,总计官警198人。民国36年在警察局之外,还建立一支半军半警性质的保警总队,下辖3个大队,10个中队,约计五六百人,最多时近千人,专用于镇压人民和对付坚持在凤阳山区的人民武装。民国38年1月,人民军队解放府城,国民党警察局溃散。
2、人民政权公安机构
为领导全县人民抗日斗争,民国28年4月建立中共定凤中心县委。民国29年3月,凤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内设保安科。民国31年1月,为适应抗日斗争形势需要,凤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撤销,分别成立定凤怀、凤定嘉、盱凤嘉、泗五灵凤4个县抗日民主政府。凤定嘉县设保安科,配科长;其余3县设保安分处,配主任,下设侦察、审讯等科。民国32年3月,各县均改设公安局。民国35年夏,为适应解放战争的新形势,凤阳山区地方干部和主力部队北撤。同年11月下旬,又有部分军政干部返回凤阳山区,与留下人员一起,坚持革命斗争,保卫工作由韩融主持。府城解放后,定凤怀县政府迁至城内,2月,更名为凤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侦察、治安、审讯、政秘4股,并成立临淮关分局和府城、武店2个派出所,另在每个区配1名公安区员。1955年7月,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凤阳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安机关被“砸烂”。1967年1月,凤阳县公安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凤阳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军管组”)所取代。1967年9月14日,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仍简称“军管组”)。1968年7月,凤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简称“人保组”),与军管组并存,内设政秘、侦破、政保、审判4个小组,区镇设“人保组”和派出所并存,公社仅设“人保组”。1973年5月25日,凤阳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同时撤销“军管组”。1975年6月,“人保组”撤销。1981年4月,恢复凤阳县公安局名称,内设一室(政教室)二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三队(刑警队、武警队、消防中队)、七股(秘书股、预审股、治安股、警卫股、经保股、外事股、政保股);在临淮镇和重要铁路、公路沿线区、镇及其它特殊地区或单位设一个分局(临淮分局,辖临东、临西、凤临路、临淮水上4个派出所)、12个派出所(府城、门台、总铺区、大庙区、板桥区、小溪河区、刘府区、武店区、凤城区、林业、石门山林业、方丘湖农场等派出所),各乡设公安员。
附:抗日时期汪伪政权公安机构
民国27年2月1日,日军占领府城,原警察机构人员逃散,成立汉奸组织伪凤阳县“维持会”,下设伪警察署。民国28年春,伪“凤阳县政府”成立后改设伪凤阳县警察所,内有警务、勤务两组,另外在临淮关、府城、长淮卫、小溪河、刘府设5个分所,总计官、警333人。民国30年4月,警察所更名为凤阳县警察局,原所内两组改为一课(总务)、二课(行政)、三课(司法),原5个分所升格为警察所,另增设县署街、石门山、板桥、门台、府城、中都皇城、射子口等7个派出所。民国31年5月,伪凤阳县警察局由府城迁往临淮关,撤临淮关警察所,建府城警察所。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伪警察机构瓦解。
二、治安管理
1、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
剿匪、反霸建国初期,旧社会遗留的土匪与恶霸,给全县人民带来祸害。民国38年4月27日傍晚,华东大学皖北分校学生常道行,途经凤临路快活岭,被土匪用短枪打死,抢去手表等物。同年9月18日,散匪3人在门台乡蒲北岗拦路抢劫小贩郁兰道等人华中币300万元。22日,股匪袭击上窑乡政府,枪战两小时,抓走民兵3人,抢走长枪8支和5户商人的布匹。1950年6月间,李楼乡黄巷村农会会长黄开庭被土匪杀害。7月3日,股匪50余人包围宫集乡政府,劫走乡长、指导员。同月,车匪车治安等在临淮关东津浦铁路873公里处抢劫货车3次,打死押运员1人。1949年共发生抢劫案百余起,1950年共发生抢劫案158起,抢去人民大量财物,破坏凤城、临淮关、殷涧、芦山4区的电话线路多处,打死1人,打伤4人。其中仅1950年1至3月份即作案25次,参与抢劫的匪徒达146人。为惩治匪患,1950年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开展反匪反霸运动。在草塘、浙塘、宫集、官沟、燃灯5个乡调查匪情,5乡共有7823户,37872人,其中大小恶霸49人,土匪数百人。1951年3月初,县成立剿匪指挥所,副县长李奉三任主任,武装部长包颜海、公安局长许克诚任副主任,县委书记宋乃冰兼政委;各区成立联防委员会,由区长、公安区员、区武装部长等3至5人组成。机构建立后进行匪情调查、制定计划,采取军事清剿、政治瓦解、发动群众、加强民兵活动四结合的办法,军队追剿股匪,民兵搜剿散匪、站岗放哨、控制和掌握匪情,公安局结合镇反搜集线索,追查逃匪,政府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办理土匪登记自首工作。并公布三条纪律,一、不准庇匪、通匪、窝匪,有匪必报;二、禁止乱抓、乱捕、乱打、乱捆;三、不准侵犯群众利益。土匪的气焰很快被打下去。县内追捕潜逃惯匪工作一直持续到1952年。1949年至1952年共歼灭股匪39股,击毙匪首和惯匪40人,逮捕恶霸159人(判处死刑53人)、土匪329人(判处死刑109人),交群众监督管制的恶霸41人、土匪58人,缴获长枪30支、短枪14支、子弹1500发、手榴弹120枚、土盒子枪近千支、军毯300条和大批赃物。1952年在黄疃窑剿匪战斗中,县公安中队班长薛家记(定远县肖巷人)英勇牺牲,时年仅22岁。1952年底,匪患基本肃清,其他恶性案件也大幅度下降,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镇压反革命1950年8月,县公安局破获“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案,逮捕百余人,分别处以死刑和其他徒刑。1950年10月10日,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镇压对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罪大恶极和又有破坏活动的反动党团(包括国民党反动派及其下属的三民主义青年团,和追随国民党反动派的民社党和青年党等)骨干分子、特务、恶霸、土匪和反动道会门头子等5类反革命分子。这次运动,在时间上比反匪反霸稍迟,以后即结合进行;在范围上,反匪反霸偏重在农村,镇反则遍及城镇乡村,着重打击罪大恶极和有现行犯罪活动的“五类”反革命分子。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各类反革命分子暗中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政权。当时境内出现的反革命组织有,府城西门口三青团区队长王安中组织的“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五纵队”,武店王芹香组织的“皖北剿匪卫民军保安司令部”,殷涧乡叶南新组织的“苏鲁豫皖反共救国军”,临淮关严士德组织的“九路军”。这些反革命集团,积极进行武装暴乱的组织准备,搜集政治、经济、军事情报,散布谣言,制造“变天”、“崇美”反革命舆论。为安定社会秩序,人民政府对处决反革命分子十分慎重。1951年3月31日上午在府城召开万人大会,再发动群众,打开局面,震慑敌人,公审并处决了汪伪时期汉奸叶茂才、国民党县长丁仰衡、恶霸时季如。稍后,又分别在府城、临淮关、长淮卫、总铺等地公审并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五类反革命分子。接着,召开党员、干部、居民和工、农、商、学各界各阶层人士参加的学习会、座谈会、控诉会、公审会等188次,参加会议人员达264799人次。人民普遍发动起来,积极投入斗争。殷涧乡农民孙开叶,冒着生命危险,活捉持枪顽抗的土匪;亮甲岗村长李万长,冒死将潜回的反革命分子叶仁之捕捉送交政府法办;门台乡农会会长鲁殿江,捕获反革命集团主犯“旅长”王长海、“团长”梁金凯两犯;临淮关渔民张自芳,自带口粮驾船沿淮追踪反动道会门大道首刘镇江。镇反中,认真贯彻“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严惩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取得预期的效果。1953年8月运动结束,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108人,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审判与处理。共侦破反革命集团案和股匪杀人抢劫案65起,缴获长短枪166支、子弹4000余发、手榴弹167枚、反革命委派令和委任状33张、伪印鉴33枚。通过镇反,巩固和加强了人民政权,安定了社会秩序,支援了抗美援朝运动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是镇反的继续和深入,从1955年春天开始,11月全面铺开,1956年初结束。参加肃反专项学习的有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企业和供销社等系统的干部、教师、职工共2639人,写检举揭发材料2399件。全县共查出“五类”反革命分子百余人,先后挖出罪大恶极的原总铺保警中队长夏刚和国民党特务杨志华。夏刚曾率队捕杀新四军指战员16人,杨志华曾刺探新四军情报7次,建国后伪造乡政府证明潜逃,被捕归案。对建国前虽有罪行但在镇反运动中主动坦白交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从宽处分或免于处分。对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也实事求是地定案。肃反中有少数不该捕的捕了,不该判的判了,后来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都作了纠正。1955年9月至11月,对社会上残存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大清查,全县31个乡开展了一次对敌斗争的政治攻势,大张旗鼓地宣传,召开基层党团支部会98次、基层干部会70次、群众会86次、小型座谈会1235次,参加会议的有13万人次,涌现出积极分子456人。基层宣传小组演讲、放幻灯片宣传17次,出黑板报195块。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有101人投案自首。1955年至1956年共投案自首380人,其中有严重罪行者100余人,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200余人。反革命分子高允林交待在山东任国民党军连长时活埋新四军5人的罪行;府城李金斗坦白了1947年暗杀房东李安喜的详情;惯偷刘某坦白了建国前后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了同伙5人。投案人员还交出长枪1支、土手枪3支、子弹94发、手榴弹2枚、反动证件8件。为肃清与邻县交接地区潜伏的反革命分子,1956年冬至1957年初,遵照上级部署开展山区镇反。1956年11月20日成立了凤阳县山区镇反指挥部,县长周风任总指挥,县委政法部和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负责人参加,指挥部设在山区的宋集乡,县境内山区的区乡也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协同作战,共抽调政法干部53人、县区乡干部38人、民兵153人参加工作,查出“黑户”194户,668人。1956年12月2日,全县于拂晓统一行动,搜寻扣审。山区扣审158人,非山区101人,经内查外调证实,确属反革命分子21人(其中有血债和重大罪恶者12人),判刑14人,少数转回原籍查处;一般政治问题48人。此外,1953年3月至7月间,水上乡(包括沿淮和花园湖水上船民和渔民)民主改革中共清理出逃亡反革命集团2个,反革命分子、封建把头23人,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2、登记、审查反动党、团、特人员
民国38年4月1日,根据中共皖北定远地委对蒋方人员进行登记的指示,开始对国民党党员、三民主义青年团团员、军政人员、警察、宪兵、特务等进行登记审查。开始时他们不了解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怀有敌意,害怕登记,互相观望,加之登记范围过大(如临淮关连甲长、士兵都登记)。使他们产生惧怕思想。到4月底全县登记不足百人。5月,县里明确登记范围,纠正偏向,改进工作方法,召开登记人员会议,交待政策,指明应登记者一定要登记,对抗而又有罪者,从严惩处。由于政策明确,登记比较顺利,到1949年底全县共有蒋方人员1064人登记。登记后,对问题严重而又不老实者,教育管制一批,同时还从登记中了解一些其他情况。1950年9月,进行第二次蒋方人员登记工作。县公安局举办蒋伪人员“感训班”,召集200余人学习,编成1个队、3个排、12个班。由公安局治安股长任队长,抽调干部、民警成立办公室,管理学习人员的学习、生活、劳动与文娱活动。学习中,通过听时事报告、学习《土地法大纲》、《中国农村阶级分析》、《目前时局和我们的任务》等文件,联系实际讨论领会,使他们增加了对共产党政策的理解,抛弃了幻想,有的坦白交出了反动证件和枪支弹药,有的写了一些检举揭发材料。这次感训班,为镇反运动准备了部分材料。1951年初,进行第三次蒋方人员登记工作,县设立登记处,由公安局一位股长任主任,并在刘府、小溪河两地设立登记分处,各区成立登记委员会,区长和公安区员任正、副主任。领导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县出布告,各区召开登记人员会议,宣讲政策,指明出路。由于工作做得仔细扎实,登记工作做得既快又好,全县共登记2279人,登记人员交出长枪9支、短枪8支、枪筒4支、子弹508发、旧政权印记19枚、旧机关团体证章18枚、反动道会门证件7张、蒋介石赠发之佩剑1把、望远镜1架和大批坦白检举材料。通过登记审查,使人民政府进一步掌握了旧政权的基本情况,为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秩序,加强社会治安奠定了基础。
3、取缔反动道会门
民国38年,全县反动道会门活动猖獗,以烧香、拜佛、扶乩、念咒和传经等迷信方式,诈骗钱财、诱奸妇女,毒害人民,扰乱社会治安。道首多是地主、恶霸、特务、土匪和汉奸等,道徒多是被诱骗参加。在县内活动的有一贯道、九宫道、天门道、慈善会等17种,坛堂24处,大小道首90余人,道徒分布于县内10个区65个乡。建国初,反动道会门与残存反革命势力沆瀣一气,造谣生事,组织暴乱,残害人民,妄图复辟。从1949年到1955年,县公安局配合镇反运动,开展取缔和打击反动道会门活动,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召开干部、群众会议百余次,使数万人受到教育,并以公开展览罪证和已改悔的道首现身说法、揭露骗术的方法,使受骗道徒醒悟。7年总共逮捕惩办道首57人,其中判死刑2人,判有期徒刑27人,管制22人,悔改认罪免受处罚的6人。取缔了县内所有的坛堂。3000多名道徒公开宣布退道。共缴获道牌901块、道证8张、经书24本、法衣4件、大刀32把、标枪240支、佛旨2张、批文20份、照片67张、道徒花名册2本。县内反动道会门基本被摧垮。
三、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县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人民政权。从1957年起工作重点转向保护经济建设,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1957年城乡合作化时期,国际上发生“匈牙利事件”。受国内大城市部分学生闹事的影响,全年全县发生闹事事件145起(其中扒粮草35起、殴打干部40起、请愿1起、罢课1起、迷信1起;参加闹事者共8751人,扒粮147971斤,扒草683600斤,殴打区、乡、社干部80余人)。对以上事件处理较为慎重,绝大多数参与闹事的基本群众,作为人民内部矛盾,以批评教育为主。当年发生刑事案件110起,较1956年的67起上升了40%。
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严重影响公安工作。1958年,实行“三员(公、检、法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研究、党委审查批准”的办案程序,并要求办案要高速度。1958年共逮捕1313人,收容劳教122人,管制1075人,戴帽子监督劳动者1126人,扩大了打击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959年,“左”的作法有所纠正,全年逮捕62人(其中破案逮捕31人,群众扭送21人,外地转入5人,追捕外逃4人,其他1人)。全年刑事案件44起,全部破案。
1958年后,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受到破坏。当时县委书记、县委的部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都可以批准捕人。甚至有个公社(乡)“经集体研究”,竟批捕7人。有的批少捕多,个别人没有材料也被关了起来,看守所人满为患。小溪河公社设劳改摊子和管教点。据不完全统计,1959年元月至1962年2月,全县共关押3402人,其中仅有237人系正式逮捕,其余3165人中,大都是出外乞讨和小偷小摸、打架、闹事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
1962年政法工作取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做法,并重申公、检、法三个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严格批捕权限和手续,全面复查几年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更正平反。公安干警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共安徽省委的“约法八章”、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和《治安保卫委员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等,使治安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建设受到冲击。“造反派”把公检法看成漆黑一团,提出彻底“砸烂”,领导被当作“走资派”,把部分干警诬陷为“反革命”、“特嫌”、“坏分子”。大部分干警被集中到白云山林场参加“肃清流毒学习”,代替公安机关的是造反派组织“群众专政指挥部”及其所属群众专政队。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下设人民保卫组,总揽公检法工作。“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打、砸、抢、抄、抓,无人敢问,府城、临淮关、门台子、县直机关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252人中,两次被赶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监督劳动的就有232人及他们的家属65人。造反派可任意对所谓“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反革命分子”进行抄家,借“扫四旧”,肆无忌惮地将公家和私人书籍、文物抢走或破坏。明中都皇城大段被拆毁,明皇陵石雕群被砸的掉头断腿。从1969年到1976年,“造反派”多次搞“政治大清查”。如1970年4月25日,共清查了2307人,其中四类分子70人,畏罪潜逃(有的是造反派所加之罪)18人;政治嫌疑(造反派的政治标准)18人,盗窃和投机倒把17人,其余都是工人、农民和县、区、公社、大队、小队干部,一些家庭还遭到翻箱倒柜的搜查。
1967年,“造反派”抢劫武器,武斗不断,造成人员伤亡。在无政府状态下,多次发生哄抢果园、粮食和煤炭等事件。1969年5月11日,门台煤建公司200吨煤炭被哄抢一空。1973年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62起,发案率是“文化大革命”前正常年份的2倍,是最低年份的5倍,且大案较多,原已基本绝迹的拦路抢劫案又有发生。
1971年11月29日,县群众专政指挥部撤销,1973年5月25日,县公安局、法院重新成立,政法公安工作领导有所加强,治安业务也逐步恢复。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由乱入治,公安机构恢复,业务逐步加强,一批老公安人员归队,并先后从各有关单位选调30余位具备条件的新生力量和先后接收省警校毕业生10余人,充实公安队伍,并有5位正、副局长先后到中央、省政法干校、省武警学校学习深造,20余名干警到省警校培训。省公安厅在县公安局建立了三级技术点。“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的法医、照像、痕检技术设施得到重新恢复和提高。从1976年底,全县着手恢复整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到1983年冬,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448个,治安干部2113人,治安保卫小组3149个,成员7106人,府城供销社楼南收购站治安小组组长马德志及小组成员先后为派出所提供案情线索100余次,马德志被评为省公安战线先进工作者,1980年出席滁县地区和安徽省公安战线先进代表会议,受到省、地两级的嘉奖。
1979年初,由于“文化大革命”的遗患,社会治安一度混乱,打架闹事、偷窃、赌博、投机倒把发案较多。同年3月29日,遵照省、地指示,在县、区(镇)、公社成立整顿“五个秩序”指挥部,以整顿交通秩序为中心,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育和科研秩序及生活秩序全面整顿。年终统计,共发生刑事案件227起,其中凶杀、强奸等重大案件24起,破案率达81%。当年发生交通事故63起,死亡12人,伤41人,经济损失达28300元,比1978年增加20起,经济损失增加8000元。
1980年初,调整、充实、整顿县社会治安领导小组,遵照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破大案,打流窜,挖团伙、追逃犯”的侦破战役,到年底,发案44起,侦破38起(其中大案7起全破),还破获积案21起,追获逃犯8人、流窜犯18人、挖团伙16个,计67人;挖掉窝赃、销赃黑窝3处,缴获现金1174元、手表18块、耕牛72头、自行车3辆、钢材、电动机等物品,共折价29650元。
从1983年开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精神和省委决定严打的7种对象,经过调查掌握一定证据办好法律手续,在县委领导下,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县公安局组织了统一“拉网”突击搜查行动。同年8月24日,“拉了第一网”即抓获各类嫌疑犯255人,经审查后逮捕75人。加大打击力度后效果显著,保障了社会安宁,社会秩序好转,发案率下降,1981年至1982年刑事案件每年仅在百起左右。
80年代初,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1984年各类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竟占半数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遵照中共中央、省、地有关指示,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团县委、教委、文化局、妇联以及政法部门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综合治理,部门包干负责的办法,家庭包子女、学校包学生、工厂包青工、社会包青年。各部门通力协作,杜绝诱使青少年犯罪因素,封闭黑拳场38处,加强对影剧院和录像放映室的审查管理。1984年,公安局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174期,参加学习的青少年5616人次,有35人主动交待刑事犯罪行为和违法活动,交检举材料632件。各派出所和居委会干部也积极热情地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
四、特种行业管理
1、禁毒
清末,县内一高姓劣绅,花600块银元买通官府,成立一个半官半私的“官膏局”,设在花铺廊街东侧崔妃巷内,直至民国25年。官膏局统营全县鸦片种植、销售,开设官土行、戒吸所都要花钱经官膏局批准发照,吸食鸦片也得花6块银元向官膏局买一执照。全县各地均有官土行、戒吸所之类的烟馆。汪伪时期,公开推广种植罂粟,民国31年全县在册耕地为320177亩,种植罂粟即达3713.6亩。汪伪“省府”先是诬蔑农民“无知愚民贪图近利”私种鸦片,“迅即组织铲除烟草委员会,历行禁烟”,然后又假惺惺体恤民情,“决定从权处理,准其认罚……每亩交罚金一百元”(所收罚金“百分之四十留县方,百分之六十解省库。”“留县方罚金以四分之一为县事业费,四分之一为补助地方驻军费,其余四分之二为县区保、甲长及警察办公费。”)抗日战争前,吸食鸦片者逐渐减少,而吸食“海洛因”者则逐渐增多。吸毒上瘾者,以注射吗啡代替吸食。日本投降后,凤阳人陆夕之出任国民党省政府禁烟特派员来到凤阳,他对种植、贩卖鸦片者,很少过问,仅将“烟民”“调训”到县警察局里,强迫戒烟,烟民只要花钱贿赂官府、警察和医生,即可取得一纸“无毒无瘾”的证明回家。如此“禁烟”岂能根绝吸毒,因此吸毒和公开的烟馆如旧。在凤阳历史上,禁吸毒品有实绩者,民国初年有县长娄之东,言出法随,收效明显,可惜他卸任后毒焰即复萌如故。民国22年初,湖北黄岗人揭觉安任临淮市公安局长,封闭戒烟所、官土行、大烟馆,严禁贩卖、吸食各类毒品。民国23年春天一个早上,揭觉安亲自带马弁到大毒贩和吸毒者、安清帮头子杜茂林家,亲手将杜击毙。但当年夏天一个上午,揭觉安即被杜茂林的徒儿枪杀于临淮关广运桥头。一次雷厉风行的禁烟运动又夭折了。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禁种罂粟,禁止制造、贩卖、吸食毒品。1949年下半年,县公安局组织烟民学习党的禁毒政策,教育他们不再种植、制造、加工、贩卖、吸食毒品,违者处以重刑,全县有321人参加学习。由于烟毒根深蒂固难以禁止,遵照上级指示,1952年成立了以县长石永家为首的凤阳县肃毒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内设宣传、调查、材料三组,各区成立肃毒领导小组,在全县开展了肃毒运动。这次运动共逮捕毒犯30余人,登记、教育一般烟民300余人,没收大烟350余斤和老海吗啡一批,没收烟灯、烟枪数百只。这些毒品和毒具于1952年秋在府城南水沫河边当众焚毁,全县烟毒之害基本禁绝。
2、禁娼
临淮关,处于水陆交通要道,清末为重要税关,商贾云集,妓女亦多,妓院有望淮楼、大安栈、春华楼等20余家,少者有妓女10余人,多者20至30人,多集中于东大街,故称之为花街。民国2年,津浦铁路通车后,凤阳所属之渔村蚌埠,迅即成为一重要水陆码头,工商繁荣,妓女随之大量出现,水上有花船,市内有岑楼、青云楼、大观楼等妓院数十处。据民国31年下半年统计,公开在册的妓女即有1175人(实际数字当大于此数)。当时门台子亦有冠云楼等妓院。此外,府城、大溪河、小溪河、刘府、武店、总铺等较大集镇,除有暗娼、土妓外,在不同时期也出现过妓院。妓女有清淮帮、扬帮、土帮之分。清淮帮来自清江(今淮阴市)、淮城(今淮安县)一带苏北地区,早在清朝即随淮盐的贩运来到临淮关,她们打扮古气,会唱江淮小调;扬帮多来自扬州或苏州、无锡、镇江一带,打扮洋气,会吹拉弹唱;土帮为来自淮河上游和淮北以及当地的暗娼。妓女来源有以下三种:一“捆”,即多由妓院老板(俗称龟头、老鸨),趁天灾人祸之机,用欺骗、强迫手段买来穷人家女孩,令读书识字,学习吹拉弹唱,终身为老板卖身赚钱。二“租”,老板把一些少女少妇骗来,订下一二年或三五年的租约,为其接客赚钱,期满后方得自由回家。三“拆帐”,老板勾引一些少女、青妇,令其接客,收入与老板三七、四六、对半分成。一旦沦为妓女,她们都是备受摧残,过着非人的生活,只有少数从良嫁人,多数或被虐待杀害,或被性病折磨而死,结局万分悲惨。建国前有些仁人志士,对此现象深恶痛绝,试图禁绝,旧政府也曾明令禁娼,但禁而不止。当时的警察局对妓女的所谓“管理”,除征收花捐外,就是定期为妓女检查身体,这实际上又给警察敲诈勒索妓女一个借口。
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禁娼,查封妓院、惩治鸨头,集中妓女学习,安排生活出路,教育她们从良嫁人,境内嫖娼狎妓之风基本绝迹。
3、禁赌
赌博恶习,由来已久。赌具有麻将、牌九、骰子、宝、纸牌、扑克牌等10余种。打麻将、抹纸牌、掷骰子在城乡人家几乎到处可见。旧时官府与警察表面禁赌,实则借此揩油。出宝、推牌九一类的赌博,少者4—5人,多者十几以至几十人才能成局,多是在集镇赌场上进行,赌场老板花些钱,买通官府与警察,光天化日之下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赌。官府与警察只是腰包缺钱时去“执法”、“抓赌”,借机敲诈勒索,因此,县内赌风盛行。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赌博严加禁止,违者绳之以法。赌博风得到遏抑。但在60年代以后,有些不法分子仍暗藏窝赌,聚赌抽头。因此县内赌风一直未能禁绝。
4、旅馆、饭店等行业管理
建国后,县公安局对旅馆、饭店、浴池、印刷、修配、旧货业、寄卖业和废品收购站等特种行业实行专门管理,这些行业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对旅社、客栈执行每日晚上向地方公安派出所按时送旅客住宿登记簿和发现可疑旅客立即报告制度;对修旧业、寄售业、废品收购业执行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制度;刻制公章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印刷出版要经过一定手续申报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特种行业管理几乎停止。1980年,县工商局、公安局对特种行业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范围、审批原则、权限、程序、经营管理发证和领导问题。
县公安局对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油、汽油、酒精、油漆、硫磺、炸药、雷管、爆药、爆竹等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每年都进行3至5次的检查,特别在重大节日之前严格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五、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工作是治安工作的一部分,由于建国前后社会制度不同,对户籍的管理方法、措施和服务目的也不一样。
1、清末、民国时期户籍管理
早在唐朝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濠梁(今临淮关)就有21864户108360人的记载,元、明、清历朝都有人口统计,清末由县民政官员负责督促乡、保登记造册,称丁口册、丁口簿,相当现在的户口册、户口簿,其目的是为了拉壮丁、派税等。
民国初期,警察机构的职能逐步扩大,户籍管理工作由警察局行政科负责,按上级规定的统一式样和内容,印制户口册、簿,由警察所、派驻所的户籍警到乡、镇进行户口登记,并编排保、甲。户口登记后,按住地每十户编为一甲、每十甲编为一保,在城镇若干保编为一个联保,农村若干保为一乡。
民国27年,日军侵占凤阳县,成立伪凤阳县警察署,后改警察局。户口管理由该局第二课负责,督促各警察所和派出所执行。户籍警到保、甲进行逐户登记、造册,而后发户口簿。另外每位成年人还发“良民证”一份,以备平时户口检查和出进岗门时使用。
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后,户籍管理属国民党县政府警察局行政科负责,所属警察所、分驻所、派出所的户籍警进行逐人逐户登记,重新编排保、甲,强制推行了“五家”连环保。所谓“连环保”,即由居民相近五家邻居签字互保,一家“违法”五家连坐。
2、建国后户籍管理
建国后,废除了旧警察机关户口管理制度,开展新的户口调查登记工作。民国38年7月至9月,各派出所在县公安局治安股督促下,首先对府城、临淮关、长淮卫三地进行城镇户口调查登记,共27个村,8385户、32350人,同时,对旅馆、客栈和住客的饭店,建立了住客登记和向派出所送循环簿的回报制度,并进行了重点户口调查,严防坏人破坏社会治安,保卫城镇的安全。在城镇户口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对全县农村人口也做了调查统计工作。
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户口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除加强对城乡常住人口登记,日常迁出、迁入、出生、死亡者登记注册外,还对城乡临时寄宿人口登记。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工作,为国家提供较准确的人口资料。
3、水上户口管理
临淮关是淮河沿岸主要港口之一,清末是八百里长淮两关之一(上游正阳关,下游临淮关),又是全省重要的税关,那时淮运盛行,每天河岸船只少者有几百只,多者千余只,由苏北开来的盐船、苏南开来的杂货船,皆从临淮关验票报税。
建国前除少数渔、渡船外,多数船民、渔民无固定港籍,长年漂泊湖海游弋江河。旧警察机关为管理这些船民和渔民户口,由长淮水上警察局在临淮关设立水上警察所。建国后,淮河水上公安局在临淮关设立了水上派出所,该所受当地党委和水上公安局双重领导。水上派出所建立后,对临淮关各类船只进行了全面的户口登记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户口申报制度,户中人口变化必须向派出所申报登记。1953年水上乡实行民主改革,建立起定港、定籍,给每户船、渔民发放常住人口户口薄和实行出进港往返签证制度。
六、消防
1、清末、民国时期消防
清末,官府对灯火管制甚严,民间失火者,轻者罚钱、打板子,重者治罪。官府和民间的更夫,在夜间打更时,除了防偷防盗亦有防火的任务,沿街叫喊“睡觉睡醒些、关门关紧些、上床莫吸烟、烟灰吹到尿盆内、有了动静起来看看……”府城镇府东街吕氏巷口,曾有个半官半民的组织——“水龙局”,有房四间,旁边用砖砌一个大水池,房内有水桶、梯子、火钩等工具,该局无专职人员,平时有二、三十人和四、五十人不等,大都系民夫,故该地称为“夫场”,一有火警他们就挑起水挑、抬着梯子、拿起火钩赶赴火场。砖砌水池,府城内有十余处,每个水池有一米多深,二米宽左右,三、四米长不等。鼓楼南洞中的南墙边,原来就有一个大水池,建国后仍可见到。另外,楼东街永安小学巷口等处亦有大水池。防火工具有水桶、火钩、梯子、砂箱、砂包及比较原始的水枪、水龙。民国19年前后,凤阳县第七区——蚌埠已建立了消防队,并有了消防车。
2、建国后消防
民国38年元月全县解放,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刚建立,就在临淮市设立公安分局和府城、武店两个派出所,在加强治安管理和业务建设中,首先在临淮市和府城筹建了2支义务消防队,对旧有的消防工具加以维修和逐步添置。由于义务消防队来自群众,不脱离本人生产(营业)岗位又能做消防工作,在消灭火灾和火警防范中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和集中,仅靠义务消防队已满足不了消防工作的需要,经县委批准,从1957年5月,府城、临淮关两地各配专职消防队员3人,发工资不着装,同时对原有的义务消防队进行整顿和提高,使其精干。整顿后的义务消防队,两队共有157人。消防队在派出所领导下,与户籍警密切协作,深入到居民委员会的街、组和每家每户,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并发动居民,户户订立防火安全公约,到1964年,有119组、3654户居民订立了防火安全公约,占两镇总户数的80%以上。工厂、库房、中学、机关增添了消防设施,火灾次数逐年减少,基本消灭重大火灾事故。“文化大革命”初期,消防机构瘫痪,消防人员自谋职业。
1973年,凤阳县建立了公安消防中队,队长和指导员由公安局选调,队员由现役军人充任,有消防战士14—16人。建队初,住址在公安局机关大院内。1976年,迁至府城北门外第一山南麓,建筑一座面积为40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为适应城市建设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队又迁至府城西门外,建筑有1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配有眺望台、训练场,训练器材齐全,拥有消防车3辆。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县消防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县防火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公安、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检查全县的防火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消防队员统一着装,设备不断更新,逐步成为一支现代化的消防队伍。
1983年省烟草公司武店仓库和省烟草公司门台烤烟厂均建立消防队,其设备先进,训练有素。
建国前后典型火灾记略表
表21—1

续表21—1—1

续表21—1—2

七、监所管理
清朝末年,县监狱在府城府东街的一座四合院内,有监房12间,低矮狭窄,潮湿阴暗,蚁虫很多。民国期间,由于战乱破烂不堪,做了一次修缮,监房设备和犯人生活仍未有多大好转。在府城南大洪山设立劳改场,专门关押、改造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的犯人。
建国后,原监狱面积狭窄,又靠近街市,1951年迁至公安局机关后院,重建监房14间,砖墙瓦屋,水泥地面,高大宽敞,犯人大小便后能用水冲净。1950年定名为“凤阳县看守所”。
建国初期,县看守所管教犯人的方式简单,有打骂犯人,乱戴戒具的现象发生。1953年起,开始对被关押犯人做思想教育工作,并在条件许可下改善犯人的生活环境。1974年被评为滁县地区先进看守所。“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变相体罚和打骂犯人的现象又有发生,生活条件差,犯人逃跑、自杀现象时有发生。1978年后,公安机关加强看守所工作,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每年1—2次对在押犯人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看守所组织犯人看报纸、听广播,进行监规教育。在吃住卫生的前提下,注意改善犯人生活,看守所设有浴池、理发室、医务室,定期给犯人洗澡、理发、检查身体。1980年,凤阳县看守所通过检查评比荣获滁县地区七县看守所第一名,受到表彰和物资奖励。1983年,为适应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看守所进一步修建,增加设施,基本上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