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
1950年秋,成立凤阳县检察院,办公地点在公安局院内。1952年秋,改称凤阳县人民检察署,并入滁县地区检察机构。1954年3月恢复凤阳县人民检察署,办公地点在府城府东街。1955年6月改称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下设秘书室、批捕起诉组、法律监督组。1958年8月开始,实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1962年公、检、法三家分开办公,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院被“砸烂”,直至1978年10月才恢复,下设批捕起诉组、自侦案件组,配备干部10人,办公地点在公安局院内。1980年迁至府城小西门外。1981年7月起,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3年12月,人员编制为28人。为加强信访工作,1985年8月增设控告申诉科,人员增至36人。
二、刑事检察
从1950年凤阳县检察院成立起,刑事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审查批捕与起诉、监督侦查与审判、出庭支持公诉、搞好综合治理。
1、审查批捕与起诉
1950年至1952年,重点检察镇压反革命工作,在镇反不彻底的地方,检察不彻底原因;在比较彻底的地方,检察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情况。此外,还检察重大刑事案件(1952年秋县检察署并入地区)。
1954年检察署恢复,1955年改称检察院,实际检察工作于1955年开始,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783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46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28件,决定起诉的259件;直接受理刑事案件117件,决定起诉92件,不起诉的11件,免予起诉的2件,其他处理的4件,未审结的8件。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57年,检察院在受理立案、侦察方面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审判制度,对审判工作开始监督。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办公,实行“三员(公安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研究决定,党委审查批准”的办法,出现错捕乱拘的现象,看守所人满为患,误伤了一些好人,直至1961年才得到纠正。1958年全年受理批捕各类刑事犯1380人。1959年批捕刑事案93件,审查起诉案61件,起诉的26件;直接受理17件,决定立案侦查的11件;自行决定逮捕9件,报经地区检察分院批准逮捕的6件,不捕的3件。1960年和196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刑事案438件,报请地区分院批准逮捕278件。
1962年,检察院把提审被告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必经程序,在做好新案逮捕、起诉、审批工作的同时,重点尽快纠正错捕、错判案件。
1964年至1965年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184件,批准逮捕的98件,不捕的50件,退回补充侦查的24件,未审结的12件;审查起诉的85件,起诉69件,免诉的9件,退回补充侦查的6件,未起诉的1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砸烂”,刑事检察工作瘫痪,实行所谓“群众办案”的方针,案件不能及时处理,错捕错判现象时有发生。
1978年检察院恢复,实行正常办案程序,至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案犯956人,批捕770人,不捕124人,退回补充侦查58人,未审结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823件,起诉729件,不起诉17件,免诉57件,撤诉1件。审查中,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把好事实、证据、政策三关,准确定罪,在这段时间里,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1982年批捕的109名犯人中,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案犯31人,占批捕总数的28%。1983年,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逮捕严重刑事案犯110人,占批捕总数的27%,是检察院恢复以来批捕人数最多的一年。
2、监督侦查与审判
侦查、审判、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署(院)初期,做的工作较少。1958年的过左和1959年的反右“务实”思潮,在反右倾运动中受到批判,致使侦查和法律监督工作完全停顿,到1962年才得以逐步恢复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被冲击得荡然无存。直到1978年后,法律监督工作才真正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现场勘查,预审。2、在审查批准逮捕与起诉中,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案件的定性不准、事实不清、漏罪、漏犯等提出意见,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或自行侦查。3、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写出书面检察建议。4、对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幅度是否恰当,适用刑法是否准确,依法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办案的质量。
3、出庭支持公诉
从1954年起,检察院就承担了出庭支持公诉任务,但出庭率较低。1983年以后,基本做到开庭必到,办案质量逐步提高。
4、综合治理
为了打击少数、教育多数,除采取必要的法律惩罚之外,还与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党纪、政纪、行政管理、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处理问题。在办案中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积累资料,预防偏颇,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制宣传,为定案提供建议和根据。对虽有错误,但不够逮捕而起诉的人员和免予起诉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做好挽救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分析犯罪苗头,斗争形势,提出打击重点和进攻方向。在办案中,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犯罪漏洞。
三、经济检察
1950年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贪污、私营工商业案件进行了检察。在“三反”运动中,纠正所谓贩卖烟叶集团贪污案。1954年恢复检察署,1955年至1968年共查处140余起贪污案,其中1956年达48起。1978年重建检察院,其后成立经济检察科。自1980年以来,对贪污、受贿、诈骗、抗税漏税、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从重从快进行批捕和起诉工作,直到1985年,共受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305件,起诉280件,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处。
四、法纪检察
1955年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40件48人,立案侦查11件14人,免予起诉2件3人。这些案件主要是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盲目蛮干、草菅人命等。如黄湾邮电局职工王立珏私拆信件、隐匿邮件案,经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被判处4年徒刑。
五、监所检察
1950年检察院配合公安局、人民法院实行对看守检(察)查制度。1954年至1957年主要对监所中抗拒改造的在押犯予以严厉打击。1960年和1961年配合法院、公安局对县看守所检查4次,协同地区检察分院对安徽省第四监狱检查12次。通过检查,县看守所改进了工作,贯彻了党的劳改政策,杜绝了非正常死亡,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1978年派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看守所的管理。1981年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常驻看守所办公,加强看守所的检察工作。至1985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对看守所检查34次,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对看守所干警和在押犯进行法制教育和训戒15次,对侦查、审判、超羁押期提出口头催办42次,书面催办9次。
1950年秋,成立凤阳县检察院,办公地点在公安局院内。1952年秋,改称凤阳县人民检察署,并入滁县地区检察机构。1954年3月恢复凤阳县人民检察署,办公地点在府城府东街。1955年6月改称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下设秘书室、批捕起诉组、法律监督组。1958年8月开始,实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1962年公、检、法三家分开办公,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院被“砸烂”,直至1978年10月才恢复,下设批捕起诉组、自侦案件组,配备干部10人,办公地点在公安局院内。1980年迁至府城小西门外。1981年7月起,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3年12月,人员编制为28人。为加强信访工作,1985年8月增设控告申诉科,人员增至36人。
二、刑事检察
从1950年凤阳县检察院成立起,刑事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审查批捕与起诉、监督侦查与审判、出庭支持公诉、搞好综合治理。
1、审查批捕与起诉
1950年至1952年,重点检察镇压反革命工作,在镇反不彻底的地方,检察不彻底原因;在比较彻底的地方,检察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情况。此外,还检察重大刑事案件(1952年秋县检察署并入地区)。
1954年检察署恢复,1955年改称检察院,实际检察工作于1955年开始,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783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46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28件,决定起诉的259件;直接受理刑事案件117件,决定起诉92件,不起诉的11件,免予起诉的2件,其他处理的4件,未审结的8件。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57年,检察院在受理立案、侦察方面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审判制度,对审判工作开始监督。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办公,实行“三员(公安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研究决定,党委审查批准”的办法,出现错捕乱拘的现象,看守所人满为患,误伤了一些好人,直至1961年才得到纠正。1958年全年受理批捕各类刑事犯1380人。1959年批捕刑事案93件,审查起诉案61件,起诉的26件;直接受理17件,决定立案侦查的11件;自行决定逮捕9件,报经地区检察分院批准逮捕的6件,不捕的3件。1960年和196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刑事案438件,报请地区分院批准逮捕278件。
1962年,检察院把提审被告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必经程序,在做好新案逮捕、起诉、审批工作的同时,重点尽快纠正错捕、错判案件。
1964年至1965年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184件,批准逮捕的98件,不捕的50件,退回补充侦查的24件,未审结的12件;审查起诉的85件,起诉69件,免诉的9件,退回补充侦查的6件,未起诉的1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砸烂”,刑事检察工作瘫痪,实行所谓“群众办案”的方针,案件不能及时处理,错捕错判现象时有发生。
1978年检察院恢复,实行正常办案程序,至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案犯956人,批捕770人,不捕124人,退回补充侦查58人,未审结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823件,起诉729件,不起诉17件,免诉57件,撤诉1件。审查中,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把好事实、证据、政策三关,准确定罪,在这段时间里,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1982年批捕的109名犯人中,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案犯31人,占批捕总数的28%。1983年,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逮捕严重刑事案犯110人,占批捕总数的27%,是检察院恢复以来批捕人数最多的一年。
2、监督侦查与审判
侦查、审判、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署(院)初期,做的工作较少。1958年的过左和1959年的反右“务实”思潮,在反右倾运动中受到批判,致使侦查和法律监督工作完全停顿,到1962年才得以逐步恢复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被冲击得荡然无存。直到1978年后,法律监督工作才真正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现场勘查,预审。2、在审查批准逮捕与起诉中,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案件的定性不准、事实不清、漏罪、漏犯等提出意见,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或自行侦查。3、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写出书面检察建议。4、对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幅度是否恰当,适用刑法是否准确,依法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办案的质量。
3、出庭支持公诉
从1954年起,检察院就承担了出庭支持公诉任务,但出庭率较低。1983年以后,基本做到开庭必到,办案质量逐步提高。
4、综合治理
为了打击少数、教育多数,除采取必要的法律惩罚之外,还与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党纪、政纪、行政管理、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处理问题。在办案中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积累资料,预防偏颇,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制宣传,为定案提供建议和根据。对虽有错误,但不够逮捕而起诉的人员和免予起诉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做好挽救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分析犯罪苗头,斗争形势,提出打击重点和进攻方向。在办案中,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犯罪漏洞。
三、经济检察
1950年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贪污、私营工商业案件进行了检察。在“三反”运动中,纠正所谓贩卖烟叶集团贪污案。1954年恢复检察署,1955年至1968年共查处140余起贪污案,其中1956年达48起。1978年重建检察院,其后成立经济检察科。自1980年以来,对贪污、受贿、诈骗、抗税漏税、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从重从快进行批捕和起诉工作,直到1985年,共受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305件,起诉280件,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处。
四、法纪检察
1955年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40件48人,立案侦查11件14人,免予起诉2件3人。这些案件主要是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盲目蛮干、草菅人命等。如黄湾邮电局职工王立珏私拆信件、隐匿邮件案,经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被判处4年徒刑。
五、监所检察
1950年检察院配合公安局、人民法院实行对看守检(察)查制度。1954年至1957年主要对监所中抗拒改造的在押犯予以严厉打击。1960年和1961年配合法院、公安局对县看守所检查4次,协同地区检察分院对安徽省第四监狱检查12次。通过检查,县看守所改进了工作,贯彻了党的劳改政策,杜绝了非正常死亡,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1978年派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看守所的管理。1981年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常驻看守所办公,加强看守所的检察工作。至1985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对看守所检查34次,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对看守所干警和在押犯进行法制教育和训戒15次,对侦查、审判、超羁押期提出口头催办42次,书面催办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