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
清末,县衙内设刑名师爷1人,负责案件的诉讼。民国6年,安徽省在凤阳设有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和凤阳监狱,刑讯、关押皖北21个县的案件和人犯。仅在县政府内设承审员1人,在县长直接掌握下办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24年5月,国民政府提出所谓“司法独立”,撤销县政府的承审员,在县属蚌埠设凤怀地方法院,承办凤阳、怀远两县案件,受驻凤阳的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监督指导。民国27年初,日军侵占蚌埠,凤怀地方法院停设。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月,恢复原凤怀地方法院,受驻蚌埠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6年改称蚌埠分院)监督、指导。民国37年11月,蚌埠即将解放,凤怀地方法院随国民党军政机构迁至南京。
民国29年,凤阳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或称民政司法科,处理根据地的民事、刑事案件。民国38年3月,县政府内设民政司法科,至12月,民政司法科分为民政科和司法科,1950年7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凤阳县人民法院。
1954年1月,全县第一次由普选产生人民陪审员。1955年3月,在小溪河设第一固定人民法庭,审判中执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辨护、合议庭等一系列民主审判的司法程序,自此,凤阳县的法制建设初步走上正轨。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大刮“左”倾风。1959年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错误地批判1954年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法制审判原则。同年底,县成立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室,由正、副检察长、正、副公安局长、法院院长5人组成。下设秘书、材料调查、预审、审批、审查起诉、审判等6个组,抽调公、检、法三单位53人参加,实行所谓“三员(指公、检、法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研究、党委审查批准”的办案程序,事事强调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时办案是自侦、自破、自审。这次“左”的思潮,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搞乱了司法人员的思想,此后,实际工作中虽逐步改正,但流毒深广。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先是遭到“砸烂”,后又“军管”,成立“凤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审判小组,行使法院审判的职能,1970年又由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行使其法院职能。1973年5月,法院恢复。同年6月29日,县人民保卫组工作会议上提出严禁破坏法制的种种作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传统,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制工作走上正轨。1979年以后,先后贯彻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真正做到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回避、辨护、陈述、上诉、两审终审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1956年至1983年,凤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过省政法系统先进代表会的有李怀道、邵典权、陈光。
二、刑事审判
建国初,司法工作主要任务是镇压敌对势力,巩固人民政权。1949年10月,中共凤阳县委组成反匪反霸审判委员会,以殷涧区为重点,开始了反匪反霸运动。同年10月14日,判处惯匪王学友死刑。1950年8月,审理“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的组织者和重要成员,分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1951年2月,县成立了镇反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组成,下设审讯、侦捕、材料整理、核阅等组,专门审理反革命案件。对一批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1955年10月,成立凤阳县镇反联合办公室,下设侦讯、起诉、审判三组,进行第二次镇反。收到检举材料1073份,其中有12件是人命案。从1955年11月22日至1956年2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12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刑事案件74件,办结106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顺利实施。
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法院办案要求“高速度”,正常的办案程序被取消,出现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军事管制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受理案件。由于“文化大革命”流毒没有肃清,青少年犯罪增多。经济犯罪案件、凶杀案以及其他恶性案件上升。1978年以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批犯罪分子,认真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
1980年1月1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后,法院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时,先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在七日内必须向被告人送达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开庭时间。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审判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和回避制。被告人可陈述,也可委托他人辨护。审判结束时,由审判长(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判决。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有不服判决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做到有法可依、案件处理及时,基本上防止错捕、错拘、错判的现象。
1949—1985年刑事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2
续表21—2
三、民事审判
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屋纠纷、债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和土地、山林、水利、著作权等财产权益纠纷。1955年至1957年,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证粮油棉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450件,其中涉及婚姻案件1780件,约占民事案件总数62%。1982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其中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证实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证实财产无主案件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一般是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处理,简易的民事案件可不经法庭,人民接待室即可处理。在调解无效时,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民事案件,避免矛盾激化,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建设。
1949—1985年民事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3
续表21—3
四、经济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企业间横向联系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增多。为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1980年8月20日成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即开始审理各类经济案件。
审理经济案件,一般着重调解结案。1982年办理73件,全部调解结案。当年12月,出席省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受到省、地法院的肯定。
1981—1985年县人民法院经济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4
续表21—4
五、纠正冤假错案
法院的判决,由于指导思想上受到时“左”时右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思潮的干扰,法院判决的案件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因此都做了复查更正。1962年3月复查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为1957年错误批判处理的干部彻底更正,使一些人又回到司法队伍中来。同年6月复查了1958年至1961年刑事案件,1963年1月做出决定:维持原判875人,提前释放85人,减刑43人,撤销管制的76人,改判无罪43人,改判加刑2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从1978年4月至1983年8月,依照上级各类文件和指示,组织力量,对反右派、反右倾、“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包含部分历史积案)四个时期的1919件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1件,普通刑事案件1858件)进行了复查。
平反案例
其一:
曹文芝,男,民国18年生,总铺公社寺山大队社员,“人民反共救国军”一般成员。1970年因攻击林彪,赞扬刘少奇,说林彪是地富子弟,没有刘少奇本事大……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处管制三年。1978年5月复查予以平反。
其二:
李长英,男,民国15年生,官沟公社社员,“四清”运动中定为“九路军”团长,1966年宣布管制三年,一直不服并多次申诉。1978年经复查了解,既无匪特档案资料佐证,又无“九路军”成员检举揭发材料,原检举人均非“九路军”成员,李又始终不承认。据此,报经县委研究,于1978年11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其三:
曹长华,男,曹店中心生产队社员。曾在凤阳山坚持革命武装斗争,中共党员,建国后一直在工作。1958年划为右派分子,并认定他曾出卖同志,以叛徒罪判刑10年。本人一直不服,上诉。经多次复查,都认为原判正确。1979年复查,法院领导亲自阅卷,调查,查明:曹于1946年外出执行任务,被敌逮捕,在严刑拷打中,曹供出已带枪逃跑的王汝华。敌将曹关押在定远县看守所。新四军解放定远,曹出狱。此事在审干时已有明确结论。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组织上决定恢复曹长华党籍并安排工作。
1978——1983年复查历史积案情况表 表21—5
清末,县衙内设刑名师爷1人,负责案件的诉讼。民国6年,安徽省在凤阳设有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和凤阳监狱,刑讯、关押皖北21个县的案件和人犯。仅在县政府内设承审员1人,在县长直接掌握下办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24年5月,国民政府提出所谓“司法独立”,撤销县政府的承审员,在县属蚌埠设凤怀地方法院,承办凤阳、怀远两县案件,受驻凤阳的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监督指导。民国27年初,日军侵占蚌埠,凤怀地方法院停设。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月,恢复原凤怀地方法院,受驻蚌埠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6年改称蚌埠分院)监督、指导。民国37年11月,蚌埠即将解放,凤怀地方法院随国民党军政机构迁至南京。
民国29年,凤阳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或称民政司法科,处理根据地的民事、刑事案件。民国38年3月,县政府内设民政司法科,至12月,民政司法科分为民政科和司法科,1950年7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凤阳县人民法院。
1954年1月,全县第一次由普选产生人民陪审员。1955年3月,在小溪河设第一固定人民法庭,审判中执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辨护、合议庭等一系列民主审判的司法程序,自此,凤阳县的法制建设初步走上正轨。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大刮“左”倾风。1959年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错误地批判1954年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法制审判原则。同年底,县成立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室,由正、副检察长、正、副公安局长、法院院长5人组成。下设秘书、材料调查、预审、审批、审查起诉、审判等6个组,抽调公、检、法三单位53人参加,实行所谓“三员(指公、检、法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研究、党委审查批准”的办案程序,事事强调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时办案是自侦、自破、自审。这次“左”的思潮,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搞乱了司法人员的思想,此后,实际工作中虽逐步改正,但流毒深广。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先是遭到“砸烂”,后又“军管”,成立“凤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审判小组,行使法院审判的职能,1970年又由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行使其法院职能。1973年5月,法院恢复。同年6月29日,县人民保卫组工作会议上提出严禁破坏法制的种种作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传统,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制工作走上正轨。1979年以后,先后贯彻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真正做到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回避、辨护、陈述、上诉、两审终审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1956年至1983年,凤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过省政法系统先进代表会的有李怀道、邵典权、陈光。
二、刑事审判
建国初,司法工作主要任务是镇压敌对势力,巩固人民政权。1949年10月,中共凤阳县委组成反匪反霸审判委员会,以殷涧区为重点,开始了反匪反霸运动。同年10月14日,判处惯匪王学友死刑。1950年8月,审理“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的组织者和重要成员,分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1951年2月,县成立了镇反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组成,下设审讯、侦捕、材料整理、核阅等组,专门审理反革命案件。对一批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1955年10月,成立凤阳县镇反联合办公室,下设侦讯、起诉、审判三组,进行第二次镇反。收到检举材料1073份,其中有12件是人命案。从1955年11月22日至1956年2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12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刑事案件74件,办结106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顺利实施。
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法院办案要求“高速度”,正常的办案程序被取消,出现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军事管制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受理案件。由于“文化大革命”流毒没有肃清,青少年犯罪增多。经济犯罪案件、凶杀案以及其他恶性案件上升。1978年以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批犯罪分子,认真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
1980年1月1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后,法院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时,先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在七日内必须向被告人送达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开庭时间。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审判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和回避制。被告人可陈述,也可委托他人辨护。审判结束时,由审判长(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判决。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有不服判决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做到有法可依、案件处理及时,基本上防止错捕、错拘、错判的现象。
1949—1985年刑事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2
续表21—2
三、民事审判
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屋纠纷、债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和土地、山林、水利、著作权等财产权益纠纷。1955年至1957年,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证粮油棉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450件,其中涉及婚姻案件1780件,约占民事案件总数62%。1982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其中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证实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证实财产无主案件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一般是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处理,简易的民事案件可不经法庭,人民接待室即可处理。在调解无效时,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民事案件,避免矛盾激化,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建设。
1949—1985年民事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3
续表21—3
四、经济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企业间横向联系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增多。为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1980年8月20日成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即开始审理各类经济案件。
审理经济案件,一般着重调解结案。1982年办理73件,全部调解结案。当年12月,出席省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受到省、地法院的肯定。
1981—1985年县人民法院经济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表
表21—4
续表21—4
五、纠正冤假错案
法院的判决,由于指导思想上受到时“左”时右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思潮的干扰,法院判决的案件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因此都做了复查更正。1962年3月复查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为1957年错误批判处理的干部彻底更正,使一些人又回到司法队伍中来。同年6月复查了1958年至1961年刑事案件,1963年1月做出决定:维持原判875人,提前释放85人,减刑43人,撤销管制的76人,改判无罪43人,改判加刑2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从1978年4月至1983年8月,依照上级各类文件和指示,组织力量,对反右派、反右倾、“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包含部分历史积案)四个时期的1919件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1件,普通刑事案件1858件)进行了复查。
平反案例
其一:
曹文芝,男,民国18年生,总铺公社寺山大队社员,“人民反共救国军”一般成员。1970年因攻击林彪,赞扬刘少奇,说林彪是地富子弟,没有刘少奇本事大……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处管制三年。1978年5月复查予以平反。
其二:
李长英,男,民国15年生,官沟公社社员,“四清”运动中定为“九路军”团长,1966年宣布管制三年,一直不服并多次申诉。1978年经复查了解,既无匪特档案资料佐证,又无“九路军”成员检举揭发材料,原检举人均非“九路军”成员,李又始终不承认。据此,报经县委研究,于1978年11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其三:
曹长华,男,曹店中心生产队社员。曾在凤阳山坚持革命武装斗争,中共党员,建国后一直在工作。1958年划为右派分子,并认定他曾出卖同志,以叛徒罪判刑10年。本人一直不服,上诉。经多次复查,都认为原判正确。1979年复查,法院领导亲自阅卷,调查,查明:曹于1946年外出执行任务,被敌逮捕,在严刑拷打中,曹供出已带枪逃跑的王汝华。敌将曹关押在定远县看守所。新四军解放定远,曹出狱。此事在审干时已有明确结论。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组织上决定恢复曹长华党籍并安排工作。
1978——1983年复查历史积案情况表 表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