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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渔民渔船
一、渔民人口
安徽渔民的详情,民国以前,无可稽考。民国以后,略有统计。
据民国8年(1919)《安徽六十县产业调查繁表·渔业》记载,本省渔民(不包括农村副业渔民)主要分布在54个县,具体分布数字见表2—3—1。

注:英山、婺源两县的管辖,建国后己分别划归湖北、江西省。
据民国十七年(1928)《安徽统计年鉴》记载:安徽省渔民共有14454户,61332人。主要分布在洪淮、长江、巢湖3个水警区。各区情况见表2—3—2、表2—3—3、表2—3—4。
建国后,安徽省专业渔民户口逐年有比较确切的统计。主要分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水系的53个县以及省辖8个市的郊区。
由于水产资源的变化和渔业方面的政治经济变革,渔业人口在各个时期亦有所增减。据1985年统计,全省渔业人口为84711人,与1950年相比,减少49.6%。历年渔户人口数见表2—3—5。
1、洪淮区
表2—3—2

2、长江区
表2—3—3

3、巢湖区表2—3—4


二、渔民组织
建国前,安徽省渔民无统一组织,渔民为争夺渔业水面,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多以帮结合,或以村,以族结合,组成各种松散的合作单位,每个合作单位都有“主持人”。实际上是封建把头。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帮助渔民恢复生产,开展清匪反霸斗争,在渔民中发展了各种生产、行政合一的渔民组织。兹将安徽省各历史时期渔民组织情况简述如下:
[渔业公所]
始于清宣统元年(1909)。由勤业道农工商部核准芜湖县创办渔业公所,上受芜湖县工务总会领导。其旨在“协调鱼货产售”,但并无保护渔民利益之规。
[渔团]
安徽渔团组织始于民国26年(1937)。主要分布在安庆、宿松、望江、太湖等渔区。名为“促进渔民合作”,实质上是为了统治和剥削渔民。
[渔业工会]
1949年8月始于大通镇。这是建国后,安徽省第一批建立起来的渔民组织。其旨在领导渔民进行反霸斗争和开展渔民救济等工作。
[渔业推进所(或渔民合作社)]
始于1951年4月,属渔民经济组织,旨在“开展渔业改进产品运销、加工等项”、上受县合作总社领导。1952年末统计,全年渔民合作社(组)有300个,11276人。
[渔民协会]
始建于1951年,属渔民政治组织,上受县农会领导。主要分布在长江、淮河各渔区,1952年末统计,全省渔民协会有166个,会员63712人。
[渔业合作社(组)]
始建于1954年,属政经合一组织,1956年统计,全省渔业社137个,渔业互助组12个,社(组)员10460人。
[渔业人民公社]
安徽省第一个渔业人民公社是芜湖市渔业公社,创于1957年7月,为政、企合一的行政经济组织。1985年安徽省从事合作经营渔业的单位占原有核算单位的40%,合作经营劳力占渔业劳力总数的6.1%。


三、渔民生活
抗日战争前,渔民年收入288.5元(法币)左右,且不稳定,时有断炊之忧,渔家普遍缺粮少钱,被迫向鱼行、鱼商、鱼贩、渔霸借贷渡日。到了旺月,则将所获之鱼抵债还贷,遭到高利贷盘剥,或低价收购,甚至有将所获之鱼,全部抵还,尚有不足者。1936年,因春汛欠收,女山湖渔民,生计难以维持,饥饿所迫,四处逃荒,十室九空。
建国前,安徽渔民饱受三种剥削:一是商务剥削,渔商、渔霸以封建势力为靠山,利用渔业生产鲜活性、季节性强的特点,以放贷为手段,获得渔获的专卖权,从中剥削。这种剥削,往往超过渔业产值的40%以上。二是高利贷剥削,一般贷放办法分物资和现金,利息分日利、月利,或一个渔汛利等几种,最高月利达20~30%,有的以高价出售实物,低价收购鱼货抵贷。三是各种苛捐杂税,如户口费、身份证费、保护费、征兵费、乡公所费、保公所费、年例费、商会费、警察费、沙滩费、印盐费、船泊费、捕柬费、开湖费、禁湖费、过秤费等等。
建国初期,通过发放救济粮和渔贷,组织渔民生产自救,并从1951年始发展生产互助组织,渔民生活有所改善。枞阳县下枞阳渔业社1957年渔民平均收入达205.95元,比1953年增加288.3%,比1948年增加343.25%。1958年以后,因渔业受左倾错误的影响,渔民生产、生活极不安稳,经济收入日趋减少,不少渔民弃渔务农。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渔业生产责任制,发展捕、养、种植和其他工农副业生产,渔民生产有较大发展,生活也有改善。1984年统计,全省渔业总收入4523万元,比1978年增长34.4%,除去各项支出,劳均收入达650元,人均收入310元。

延伸资料:1、水产品产量中:出售水产品10018吨;
2、渔业收入中:捕捞收入1239万元,养殖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