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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本县婚姻沿袭封建传统陈规习俗,男女婚姻,父母包办,从小定婚。近亲结婚和早婚情况普遍。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基本废除。自1950年至1959年,全县自主登记结婚的有14616对,未准登记结婚的有1653对,准予自主离婚的有352对,寡妇改嫁的有57人。并根据中央司法部、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婚姻问题联合指示》的规定精神,做了大量工作。这期间,共调解军人婚姻纠纷263起。1980年9月,全国五届三次人大会议通过修改的《婚姻法》后,全县广泛开展了提倡晚婚、严禁近亲结婚和婚前检查的宣传教育,培训了42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分配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离婚等手续。1982年7月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307926人,男161491人,女146435人。其中未婚的91652人,男56871人,女34781人;有配偶的191550人,男95722人,女95828人;丧偶的22296人,男6658人,女15638人;离婚的2428人,男2240人,女188人。在未婚者中,男女性比为164.08%。1987年结婚登记1784对。1989年全县15岁以上人口386984人,男200153人,女186831人。其中未婚的114329人,男68011人,女46318人。有配偶的246478人,男122800人,女123678人;丧偶的23845人,男7228人,女16617人;离婚的2332人,男2114人,女218人。是年结婚登记3213对。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基本废除。自1950年至1959年,全县自主登记结婚的有14616对,未准登记结婚的有1653对,准予自主离婚的有352对,寡妇改嫁的有57人。并根据中央司法部、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婚姻问题联合指示》的规定精神,做了大量工作。这期间,共调解军人婚姻纠纷263起。1980年9月,全国五届三次人大会议通过修改的《婚姻法》后,全县广泛开展了提倡晚婚、严禁近亲结婚和婚前检查的宣传教育,培训了42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分配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离婚等手续。1982年7月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307926人,男161491人,女146435人。其中未婚的91652人,男56871人,女34781人;有配偶的191550人,男95722人,女95828人;丧偶的22296人,男6658人,女15638人;离婚的2428人,男2240人,女188人。在未婚者中,男女性比为164.08%。1987年结婚登记1784对。1989年全县15岁以上人口386984人,男200153人,女186831人。其中未婚的114329人,男68011人,女46318人。有配偶的246478人,男122800人,女123678人;丧偶的23845人,男7228人,女16617人;离婚的2332人,男2114人,女218人。是年结婚登记321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