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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生育
本县建国前及50年代和60年代,生育处于盲目和无节制状况。1964年统计,全县出生3946人,出生率18.93‰,自然增长人数2820人,自然增长率13.57‰。1964——1973年本县共净增人口12.2万人,10年平均出生率35.05‰,死亡率6.8‰,自然增长率28.16‰,形成了本县尔后的生育高峰周期。1982年调查,全县60~64岁年龄组妇女中,有422人活产10个子女,184人活产11个子女,90人活产12个子女,64人活产13个子女,19人活产14个子女,11人活产15个及其以上子女。50~59岁妇女中盲目生育更为严重,1016人活产10个子女。427人活产11个子女,223人活产12个子女,94人活产13个子女,28人活产14个子女,29人活产15个及其以上子女。而由于战争、灾荒、贫困、医疗等因素,存活子女甚少,上述两年龄组的妇女中,存活10个子女的只有10人,存活11个子女的只有2人,存活12个子女的只有1人,其余均为夭折,人口净增率不高。1989年年中统计,全县妇女142533人15~49岁,出生人数10526人,生育率73.85%o,其中第一孩5950人,生育率41.74‰;第二孩3550人,生育率24.91‰;第三孩728人,生育率5.11‰;第四孩206人,生育率1.45‰;第五孩及以上92人,生育率0.65‰。对15~64岁妇女统计,计171476人,无活产的有54184人;活产1个的有24943人,活产二个,28539人;活产3个,21589人;活产4个,18373人;活产5个,12021人;活产6个,6337人;活产7个,2984人;活产8个,1451人;活产9个及以上375人,活产子女总数361074人,存活子女330589人,存活子女占活产子女91.56%,平均活产子女2.11人,平均存活子女1.91人。
这种无节制的自然生育状况以从事农、林、牧、渔劳动者甚多,1981年生育第三胎的占第三胎总数的96.82%,生育第五胎的占第五胎总数99.14%。1989年生育第三孩以上的559人,生育率5.53‰,生育第四个孩子的144人,生育率1.42‰,生育第五个孩子及以上66人,生育率0.65‰。
这种无节制的自然生育状况以从事农、林、牧、渔劳动者甚多,1981年生育第三胎的占第三胎总数的96.82%,生育第五胎的占第五胎总数99.14%。1989年生育第三孩以上的559人,生育率5.53‰,生育第四个孩子的144人,生育率1.42‰,生育第五个孩子及以上66人,生育率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