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后,国家颁布了工商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1950年11月,本县私营火龙岗煤矿公司与皖南公营工矿产销部签订煤矿租赁合同,县工商科对投资额进行审核,发现投资额少三万余元,督促租方如数补足。1951年至1953年。在皖南、皖北、华东等地区的物资交流展览会上,县工商联代表私营工商企业分别与华东后勤部建设工程处、东北、内蒙等地的单位签订了5批经济合同,仅方村、清水的合同金额达2.1亿元旧币。1962年,工商之间,实行产销合同制,采取“上签协议、下签合同”的形式,发生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1966年后,经济合同停顿。1979年,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合同得到肯定。1982年国家《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县工商局采取办讲座、专题学习讨论、电影幻灯、广播、印制宣传品、法律咨询等形式学习宣传经济合同法规。1984年,工商局置合同股,同时,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办这一工作。1983年,管理经济合同13份,总金额59.5万元;鉴证合同12份,总金额51.7万元;履行合同10份,总金额40.4万元。外地转来协助管理的经济合同150份,总金额70.82万元。1984年,鉴证合同56份,总金额284.7万元,履行合同54份,总金额258万元。外地转来协助管理合同50份,总金额230万元。全年计收鉴证费2643元。调解纠纷案2起,一起因大米质量不符,解除合同,维护了需方合法权益;一起因黄砂质量低劣,调解后同意降价成交。调解仲裁无效合同2起,异地鉴证无效合同4份。1985年共管理合同505份,总金额3271.5万元。其中鉴证168份,鉴证金额1862.23万元;实际履约合同390份,金额1725.07万元;外地转来协助执行的合同71份;接受企业口头和书面申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25起,总争议额77.7万元,仲裁22起,其中直接制作裁决书7份,争议额23.8万元,到期兑现18万元。仲裁确认无效合同3份、一份合同不合法,被终止,二份因无履行合同能力被注销。查处违法合同3件,其中:2件编造假主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1件,争议额少,路途远,申诉方同意不再追究。协助全县企业追回货款37.7万元。1986年至1989年计鉴证合同315份,总金额3255.7万元,仲裁合同纠纷71起,争议金额96万元;协助外地转来管理合同143份,总金额350万元;协助外地立案查处合同纠纷案59起,均监督执行了合同。确认无效合同5份,金额11万元。其中,主体不合格2份,标的不合法1份,违反现行政策2份。查处违法合同1份,金额7万元,系转手买卖合同,罚款399元。1988年至1989年县共举办经济合同法规宣传讲座35场次。2500多人受教育,印发宣传资料7000多份,合同咨询一千多人次。
1988年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7个,1989年为40个。同年,县内企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的有106个,配备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76人。同时,在澛港、湾沚二镇分别建立两个经济合同仲裁庭。
1988年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7个,1989年为40个。同年,县内企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的有106个,配备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76人。同时,在澛港、湾沚二镇分别建立两个经济合同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