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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警局
同治初年,清政府在芜湖城区设“仁、义、礼、智、信”五个团防。光绪廿四年1898,以鲍世期为首创办团防局,抽征壮丁,置备械具,执行防务。光绪二十八年十月,芜湖商务总办吕承瀚、会办许鼎霖奏请获准设立“芜湖商务巡警局”,许鼎霖任总办。招募300名巡警,拟定《巡警章程大纲》,含“筹款、立局、设官、薪饷、衣械、赏罚、规条、法令、工程、习艺所”十项内容,并分为七个区,澛港镇为一个区,设澛港分局。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在市繁杂道口布置岗位。又设清道队,洒扫街道,掌管路灯。光绪三十二年在全真宫今工人文化宫建造总局,募编巡逻队,整顿清道队,编查户籍,查办案件。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改为“警务公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将八个分局裁为五个分局,其中澛港分局保留。各分局下设一个分驻所,设户籍专员,增编缉捕警队。宣统元年1909七月,创办习艺所,教授犯人工艺。是时,警务公所编制下辖有警员419名,夫役127名。宣统三年,芜湖城内商铺举办民团。
二警察局
民国元年1912,县署实行分科制,设警务科管理治安。是时,芜湖商董筹办了商团。不久,商团与民团合并称“防务局”。同年7月,废“警务公所”,设“警察厅”,另设“巡防局”。同年原清水师营裁改为水上警察署。民国2年,驻芜陆军第二营营长刘彦英开办“军警联合会”,取代警务。民国3年,设“团防局”,并同时接管租界工程巡警局,改称“租界分驻所”。民国4年,警权复归警察厅,刘兆麟任厅长,始着手测绘警区图规,改进巡警装备,加强警务。同年,芜湖县设警察分所,管理集镇及附近乡村治安。民国5年,芜湖设安徽水警第三署水上警察机构。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局,分所为分局。民国26年,芜湖沦陷后成立“维持会”,组织“自警团”,募警100名,维持统治。后改自警团为警察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警察、侦缉五股。10月,伪县政府颁行各级警察机构组织条例。芜湖城区设“特设警察局”集镇及乡村设“警察所”,民国28年3月,改为“芜湖警察局”。民国32年,吉和街、长街、清水、方村、澛港等处设分驻所。民国34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县政府迁回芜湖原驻所。警察局共有警员926人,至民国37年,驻芜交警八总队第二大队有警员255人,其警务活动属警察局管辖。
三公安局
1949年4月芜湖解放,市、县分设。5月7日,芜湖县公安局成立,驻清水镇。中共县委常委、社会部长阎子农兼任局长,配有审讯、侦察干事和秘书6人。同日,石硊、澛港、方村、清水、十里、卜店6个区,各配1名区公安员。5月中旬,局内设审讯、行政、秘书股,县政府警卫排40人改编为公安队。7月,县局迁驻芜湖市河南南街110号现南街94号。11月中旬,方村、澛港、清水三镇设立公安派出所后因人员缺乏,方村、清水两所成为虚设。年底,全局共有干警52人。1951年局内设治安、政保、预审三股。1954年,复建方村、清水派出所,撤澛港所。1962年,全县4个公社下各设一个派出所。
1967年12月,县成立公检法军管小组。1968年3月,军管组开始办公,对公、检、法实行军管。5月,成立芜湖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8月,公检法军管小组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1年3月,“人保”、“军管”两组迁至湾沚镇办公。1973年,撤军管组,恢复公安、法院机构。1974年,撤人保组,恢复检察院。县公安局根据全县行政区划和工作需要,先后设立火龙岗、方村、西河、红杨、湾沚区、湾沚镇、易太、荆山、水上、九连山茶场企业11个派出所。内设治保、预审、看守、刑警等股、所、队。1986年接管车辆监理所,改称交警中队。
1989年底,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正副政委各1人,区公安特派员6人。内设:政保、内保、治安、外事、预审、秘书等6个科股级和刑警队,在编干警51人。全县共设区镇派出所10个。局机关驻湾沚镇延安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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