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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水产管理机构
据史料记载:早在三国时期,安徽境内今望江县雷池曾设有“渔盐官”,为“按湖设治”之始。明洪武年间(1368~1398)安徽境内设焦湖(巢湖)司、泊湖司等,司下设湖泊所,全省共设35处湖泊所,专司渔政。清初废湖泊司所,康熙四十年(i704)予以恢复,归属于盐厘局和渔盐局。清代中叶,湖河水域多事,清王朝令各省筹办渔团,并在各省劝业道农林科设水产股,以司水产事宜。
民国初年,水产事业由省政府实业厅第四科执掌,民国23年(1934)改归建设厅第二科农林股执掌。民国29年至36年(1940~1947)归农林局执掌。渔政管理,民国初年,归属于安徽省水陆警察厅。厅下分设洪淮、巢湖、长江3个水上警察专局。民国16年(1927)改水上警察专局为水上公安局,归安徽省民政厅管辖。民国27年(1938),日军占据安徽,各地水上公安局自行解散。
附:明代安徽境内湖泊所见表6—1—1。
